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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业大利好!时隔17年,这一办法修订,取消强制评级、强化流动性管理!看四大变化

孙璐璐 券商中国 2021-03-09






证券公司今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望更加便利。





3月5日,央行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自2004年央行出台《办法》后时隔近17年首次修订。


 

对比此前的《办法》,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取消发行前备案,强化事中事后管理。证券公司以后发行短期融资券,只需于每年首只发行前,向人民银行报告年度流动性管理方案和发行计划。


二是大幅修改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门槛,建立以流动性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框架。新增近1年内流动性覆盖率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发行要求。


三是延长短期融资券最长期限。将短期融资券最长期限从不超过91天延长至不超过1年,此举将更利于证券公司根据资金使用需要自主确定短期融资券的期限。


四是取消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强制评级要求,此举与今年初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取消注册发行强制评级要求的分阶段方案,明确在注册环节不强制要求信用评级的改革方向一脉相承。也可以看出,未来公开发债市场取消强制评级是大势所趋。

从券商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可以看到,自营投资业务、资本中介业务、金融科技建设等都是短期流动性的重要流向,这也契合当前券商向资本中介和金融科技战略转型的大方向。近年来,受业务发展需要,券商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逐年增加,发行成本则受市场资金利率高度影响。今年以来,券商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从去年年中的最低1%左右已经回升至2%以上,有的甚至逼近3%。随着货币政策回归常态化,今年券商短期融资券发行成本难再现1%左右的低利率,成本的上升或会对今年券商短期融资券的发行规模造成一定影响。


发行门槛调整强化券商流动性管理


2004年,为贯彻落实“国九条”关于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有关精神,人民银行出台《办法》,支持证券公司短期融资需求。


对于此次的修订,央行方面表示,目前,证券公司经营模式、融资环境和风险特点已经发生较大变化,根据市场成员诉求和金融市场宏观管理需要,《办法》修订稿建立了以流动性管理为核心的管理框架,取消发行前备案,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引导证券公司提高流动性管理能力,促进货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相比于《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简化了不少,总共只有22条,涵盖发行人资质、限额和期限管理、信息披露、事中事后管理等内容。


从调整的条款内容看,征求意见稿结合《办法》和2018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公司流动性管理的要求。


对流动性管理的要求主要体现在发行门槛中。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流动性管理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健全,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满足流动性需求;


(二)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期限错配、交易对手集中度、债券质押比例等适度,近2年内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近1年内流动性覆盖率持续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四)取得证监会发行短期融资券资格的认可;


(五)近2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述要求中的前三项属于新增要求,是《通知》的升级版本,并替代了《办法》曾规定的“取得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1年以上”、“发行人至少已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上按统一的规范要求披露详细财务信息达1年,且近1年无信息披露违规记录”要求。


简政放权,取消强制评级


除了通过强化证券公司的流动性管理来约束券商的债务风险敞口外,征求意见稿的另一重要改变就是简政放权,便利证券公司在公开市场上融资。


例如,征求意见稿取消发行前备案,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取消强制评级要求等。


其中,《办法》曾提出,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证券公司应当聘请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此项要求。


取消券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强制评级要求与当前我国信用评级市场改革方向一致。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公司董事闫衍表示,一直以来,我国债券市场存在对外部评级过度依赖问题,信用等级被大量应用于债券发行、交易及风险管理的多个环节,无形中形成诸多级别门槛,并在一定程度上带来评级中枢偏高、风险定价功能不足、风险预警不及时的问题。同时,在国际上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降低外部评级依赖就成为共识。


“目前各监管部门在弱化外部评级依赖的改革举措上正逐步形成合力,将助力推动我国评级行业由‘监管驱动’转向‘市场驱动’,有助于我国评级行业建设高标准市场新秩序,促进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闫衍称。


此外,在券商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资金用途方面,征求意见稿延续了《办法》的五项“负面清单”,即证券公司不得将短期融资券资金用于以下用途: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股票二级市场投资、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长期股权投资和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用途。同时,延续短期融资券实行余额管理,短期融资券与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待偿还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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