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新修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专注诉讼与执行领域的难点,发布实用价值的干货!



(法释〔2020〕20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会员第1229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
  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
  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1号《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附:具体修订内容

将正文修改为:
  “你院京高法〔2001〕271号《关于荆其廉、张新荣等诉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美国通用汽车海外公司损害赔偿案诉讼主体确立问题处理结果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本案中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为事故车的商标所有人,根据受害人的起诉和本案的实际情况,本案以通用汽车公司、通用汽车海外公司、通用汽车巴西公司为被告并无不当。”


推荐: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作为法律人必读!

点击图片即可购买


(放到你圈子里,朋友们会感激您)

专注诉讼与执行的公众号!对于执行难我们可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需要联系律师请点击“阅读原文”

↓↓↓↓↓↓

↓长按二维码即可关注↓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一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没有经常留言或点“在看”的,会逐渐看不到我们推送的内容!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诉讼与执行”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