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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特辑 | 典型案例——快递员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老板随后死亡,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赵某入职日照岚山某快递有限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亦未给赵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7月9日,赵某在驾驶电动三轮车收发快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19年5月24日,日照市岚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受到的伤害事故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赵某工亡。之后,赵某的妻子、父母及儿子作为申请人向日照市岚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日照岚山某快递有限公司支付各原告丧葬补助金34 040.46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5 020元,按月支付牟宗义、苏同香、牟洪炜供养亲属抚恤金各1 337.42元。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支持赵某亲属部分申请。日照岚山某诚快递有限公司系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的加盟公司,该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徐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2019年6月,徐某因意外事故死亡。赵某的亲属不服仲裁裁决,将日照岚山某快递有限公司以及徐某的妻子、父母、三个子女、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向岚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徐某的六名法定继承人辩称,赵某与日照岚山某快递有限公司系承揽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某生前承揽了日照岚山某快递有限公司汾水以西片区的快递业务,赵某自己租赁了快递点,并雇佣快递员,对快递进行配送。六名法定继承人不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不应承担日照岚山某快递有限公司的赔偿责任。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加盟制快递企业,日照岚山某快递有限公司系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的加盟商。双方签有加盟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日照岚山某快递有限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岚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行政确认和法院行政诉讼,被认定为工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徐某的六名法定继承人虽提出赵某不属于工亡的反驳主张,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赵某因工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近亲属可享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日照岚山某快递有限公司未给赵某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日照岚山某快递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徐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应对其职工赵某的上述工亡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徐某已死亡,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徐某死亡后日照岚山某快递有限公司实际由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经营,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对该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中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由徐某的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支付赵某亲属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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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岚山法院

编辑:王伟   闫霞   楚杨

审核:高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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