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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洪宪、李占州、王肃之联袂出品:反有组织犯罪法重点解读与适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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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2021年新出台的《反有组织犯罪法》为脉络和主线,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进行解读和分析,并阐释适用要点。全书涵盖了提炼总结《反有组织犯罪法》条文主旨、对《反有组织犯罪法》进行逐条解读(阐释条文内涵)、针对《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具体条文总结司法适用中的要点难点重点、以案释法(针对重要条文,整理汇总相关典型案例)、附录精心筛选有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法规五大模块。通过上述五大模块,助力屏幕前的诸位师友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这一新法,为一线办案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引。


莫洪宪 李占州 王肃之 著


莫洪宪,女,现任武汉大学(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学术顾问,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市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检办专家顾问;省、市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武汉市政府参事。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攻关项目及一般项目共计二十余项。主要研究方向:有组织犯罪研究、反腐败研究以及毒品犯罪研究。出版《有组织犯罪研究》《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对我国的影响》著作十余部,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


李占州,1980年3月出生,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干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出版个人专著、译著《罪与非罪界定论》《死刑的全球考察》等多部,参与撰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务指南》《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与实务指引》等著作多部,执笔《国家监察委员会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基本要求与案卷移送清单》《人民检察院工作文书格式样本(2020年版)》《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案件法律文书格式样本(试行)》等文件,参与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


王肃之,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德国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访问学者,现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在《比较法研究》《政治与法律》《法律适用》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含CSSCI论文二十余篇),有多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



2020年,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武汉大学法学院莫洪宪教授主持承担了中国法学会重大委托课题“《反有组织犯罪法》立法研究”(CLS 2019 ZDWT01-1),课题组所形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专家建议稿)》的很多条文内容被吸收进了最新的立法之中。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立足我国国情,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是推进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法治化、长效化的重要里程碑。《反有组织犯罪法重点解读与适用要点》一书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得以策划付梓,成书特色如下:

▣条文解读 紧扣条文立法内容 逐条深入解析重点要义
本书围绕《反有组织犯罪法》的条文进行编写,对条文的立法内容进行逐条解读,深入解析条文的重点要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内涵。

▣适用要点  结合司法工作实务  诠释法律适用核心要点
本书结合反有组织犯罪的工作实务,立足执法司法实践,对本法条文在法律适用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诠释,有助于相关机关、单位及公民更好地运用法律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典型案例 精心梳理典型案例 提炼典型意义指引实务
本书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参考案例以及人民法院报上刊载的典型案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中进行精心梳理,选择实务指引性强的案例,更好地实现以案释法。

▣关联法规 特殊梳理相关法规 助力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本书特别设有“关联法规”部分,特别梳理与《反有组织犯罪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便于读者理解《反有组织犯罪法》的同时,助力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 ━ ━

第二条【核心概念与适用范围】
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本条是关于有组织犯罪核心概念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一,有组织犯罪的核心概念。有组织犯罪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有组织犯罪仅指黑恶势力犯罪,广义的有组织犯罪还包括以有组织形式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等。根据本条第1款,本法规定的是狭义的有组织犯罪,应从两个层面加以理解:一是有组织犯罪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包括恶势力组织犯罪。二是有组织犯罪既包括成立、发展犯罪组织的犯罪,也包括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
第二,有组织犯罪的特征。本条虽然仅在第2款具体界定了“恶势力组织”,但是并不意味着未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在《刑法》中加以具体规定,因此第1款仅作出指引规定。结合《刑法》第294条第5款和本条第2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的多数特征具有同类性质,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 一是组织特征。前者要求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后者要求经常纠集在一起,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 二是行为特征。前者要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后者要求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

  • 三是危害性特征。前者要求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后者要求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前者对于经济特征有要求,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后者则无此要求。对比二者的特征可以发现,除“恶势力组织”不要求经济特征外,其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上均具有一致性,只不过对于“恶势力组织”的要求程度相对较低。
第三,本法的适用范围。本条第3款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入境活动或者针对我国国家、公民实施犯罪也适用本法。对该规定不能作片面化的解读,应从体系化的视角进行理解,不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前述情形适用本法,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当然适用本法。

犯罪组织的认定是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关键前提,在适用本条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实践中,应注重围绕前述四个特征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 (1)组织特征的认定。一是稳定性,注重把握组织实体及其存在时间,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过程中应进行综合判断,尤其是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标志性事件的把握。二是规模性,一般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有一定数量的成员。三是严密性,注重把握等级与管理关系,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还需关注组织是否存在纪律、规约。

  • (2)经济特征的认定。一是攫取经济利益手段具有多样性,具体包括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通过合法方式攫取以及通过资助获取等。二是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是其所获取的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

  • (3)行为特征的认定。一是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必须包括犯罪行为,但也可以采取以暴力、威胁为基础的“其他手段”。二是违法犯罪行为系出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意思或利益,也包括违法犯罪行为实施后被组织所认可的情形。三是行为数量具有多次性。

  • (4)危害性特征的认定。一是危害需在一定范围产生影响,注意“一定区域”“一定行业”不一定限于特定物理空间。二是危害影响必须具有重大性。


此外,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应综合和全面把握,从整体进行判断分析,而不拘泥于某一具体特征。
第二,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组织的区别。恶势力组织的特征可参考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认定,但是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法》并未对恶势力组织作出特别规定。
实践中,恶势力组织按照犯罪集团予以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点:
  • 一是有3名以上组织成员;

  • 二是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

  • 三是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

  • 四是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或者其他犯罪活动。


第三,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组织。黑社会组织是有组织犯罪的最高极形态,形成了完备的网络体系,不但具备稳定而庞大的经济实力,而且有的成员渗入政权内部成为政府官员、议员,或在政界寻找代理人,实现权力与犯罪的结合。
之所以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作出独立规定,是因为我国的有组织犯罪尚未发展至黑社会组织阶段,只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应注意二者的区别。不仅本法采取了同时规定境内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境外黑社会组织的模式,我国《刑法》第294条也既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又规定了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实践中需把握二者的区别。

林某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虚假诉讼案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2013年9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两个公司,以吸收股东、招收业务人员等方式发展组织成员并大肆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林某某为核心的层级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特征)。林某某主导确定实施“套路贷”的具体模式,策划、指挥全部违法犯罪活动,其他成员负责参与“套路贷”的不同环节、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以暴力和“软暴力”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并长期雇用某律师为该组织规避法律风险提供帮助(行为特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过程中,以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为名,诱使、欺骗多名被害人办理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售房委托、抵押解押的委托公证,并恶意制造违约事实,利用公证书将被害人名下房产过户到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组织成员名下,之后再纠集、指使暴力清房团伙,采用暴力、威胁及其他“软暴力”手段任意占用被害人房产,通过向第三人抵押、出售或者与长期雇用的律师串通、合谋虚假诉讼等方式,将被害人房产处置变现以谋取非法利益,并将违法所得用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组织成员分红和提成。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采取上述方式,有组织地实施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并利用获得的非法收入为该组织及成员提供经济支持(经济特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长期实施上述“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多个市辖区、70余名被害人及家庭,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高达上亿元,且犯罪对象为老年群体,致使部分老年被害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危害性特征)。其中,2017年4月至2018年6月间,林某某为将诈骗所得的房产处置变现,与他人恶意串通,故意捏造抵押借款合同和债务人违约事实,以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欺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民事裁判文书。
人民法院依法对林某某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以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 ━ ━


(目录是一本书的精华)━ ━ ━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核心概念与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作方针】

第四条 【工作理念】

第五条 【工作要求】

第六条 【分工要求】

第七条 【协助义务和保护措施】

第八条 【表彰与奖励】


第二章 预防和治理

第九条 【预防和治理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学生保护】

第十二条 【候选人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行业监管】

第十四条 【行业防治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场所】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技术协助义务】

第十七条 【反洗钱监管】

第十八条 【管教矫正和安置措施】

第十九条 【特殊主体报告制度】

第二十条 【从业监管】

第二十一条 【防范境外黑社会组织】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办理原则】

第二十三条 【其他犯罪手段】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技术与线索处置】

第二十五条 【线索移送】

第二十六条 【调查措施】

第二十七条 【财产查询与紧急措施】

第二十八条 【立案侦查】

第二十九条 【限制出境】

第三十条 【特殊羁押措施】

第三十一条 【特殊侦查措施】

第三十二条 【分案处理情形】

第三十三条 【宽严相济】

第三十四条 【没收财产】

第三十五条 【异地执行】

第三十六条 【减刑假释适用】

第三十七条 【减刑、假释的审理】

第三十八条 【考虑财产判项】


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第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 【全面调查】

第四十一条 【依法处置涉案财物】

第四十二条 【配合查询】

第四十三条 【财产先行处置】

第四十四条 【审查处理】

第四十五条 【准确判定财产】

第四十六条 【涉案财产】

第四十七条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四十八条 【洗钱犯罪】

第四十九条 【财产处置异议】


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条 【相关职务犯罪】

第五十一条 【线索移送】

第五十二条 【规范司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执法保护】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五十四条 【国际合作的对象与依据】

第五十五条 【国际合作的部门和事项】

第五十六条 【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

第五十七条 【通过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的使用】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八条 【保障措施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 【反有组织犯罪专业力量】

第六十条 【经费保障】

第六十一条 【特殊人员保护措施】

第六十二条 【保护措施的批准与配合】

第六十三条 【参照特殊人员保护】

第六十四条 【执法、司法人员及近亲属的保护】

第六十五条 【伤残、死亡人员的待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有组织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涉未成年人有组织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从业禁止】

第六十九条 【对参与有组织犯罪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第七十条 【对特殊主体违反报告制度的处罚】

第七十一条 【对金融机构等单位不履行止付、冻结义务的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技术协助义务的处罚】

第七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 【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救济渠道】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生效日期】


附录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4.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节录)(2009.12.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9.11)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节录)(2015.10.1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2.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2.28)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4.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4.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7.23)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2019.10.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20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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