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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与能力——兼谈虚假学历下的劳动合同和薪酬问题

2015-07-25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学历与能力的关系是什么?千百年来,没有人能准确回答。一个人的脸上长了一个痣,是更加美了,还是丑了?有的说,美人痣啊,美人长了更好看;有人说,长到丑女的脸上,更加难看。但就美人痣一词而言。显然痣有锦上添花之功效。这和学历而言似乎有点相像,学历对于能力来说是锦上添花恐怕没人会反对,不然怎么会取得硕士、博士的学历呢?学历与能力绝对不能说成正比的说法应该也不错。但学历与能力的关系,又真的很微妙,很微妙。

学历是什么?有时很重要,有时是摆设。用它的时候它无所不能,不用的时候就什么的不是。能力是什么?有时候是你的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强,能力确实顶呱呱;有时候则是领导说了算,领导说你能力强,你就能力强,说你是龙你就是龙,领导说你能力不强,你就能力肯定不会怎么样,那你就是头猪。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如果有人介绍个人去工作的话,对方没准第一句话就顺口说出来了:“啥文凭?”文凭就是学历,曾几何时,它被当做能力的代名词。自隋唐的科举制度以来,考试的成绩几乎与能力,与荣华富贵划起了等号,学历被划分为状元、榜眼、探花,还有进士、举人……正所谓学而优则仕。新中国以后,考得好就意味着考上好大学,尤其是对于农村的孩子更是意味着鱼跃龙门,也就是可以和城里人一样“吃计划了”。学历高就意味着找的工作更好一些,选择面更宽广一些。学历逐渐成为许多入职的敲门砖,很多单位招录的条件越来越高,有的超市招收银员要本科,有的乡镇招人要硕士,有的大学找保安居然要博士学历才行……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很多单位的招聘广告上,学历要求依然是首选,旧的思维在延续,仍在认为学历越高能力就越高,似乎高学历可以光耀门庭一般。哦,其实也与现在的文凭贬值有关系吧!80年代村子里有个大学生就不得了了,现在上大学就像上中学,大学生满天飞,他们的素质也是参差不齐,所以也不能全怪用人单位追求高学历吧!

话说甲公司本是一家生产玩具的企业,2012年空缺了一个保安部经理的管理岗位。甲公司打出招聘广告,第一条,要求本科以上学历;第二条,年龄要在30岁以上;第三条,要求5年以上管理工作经验。下面的几条是具有较强的团队领导力和良好的决策、分析和协调能力等。李某前来应聘。要学历有学历,本科的毕业证书很光鲜;要年龄有年龄,36岁是他第三个本命年,正是干事业的黄金年龄;要经验有经验,李某曾经担任过大卖场的保安部副经理。既然你有情我有意,双方便在融洽的氛围中签订了为期5年劳动合同书。李某的能力没话说,尽职尽责,工作业绩响当当,每年领取的薪酬福利在公司都名列前茅。但是他也有个缺点,就是脾气有点急躁。这不,2015年春节过后有个新来的同事不知道他的脾气,给他开了句玩笑。他大怒,也不顾及在场的外来客商在场,忍不住在生产区域就动起了手,虽然被人拉开,但公司认为影响很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就决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甲公司人事部还调查了李某的档案,没想到还真有收获,李某的本科毕业证书上的编号,在全国统一的网络上查不到。公司就以两条理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一是弄虚作假,学历虚假,依据是劳动合同书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在履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李某在工作时间打架,行为恶劣,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程序上公司做的很完善,规章制度有李某在入职时的签字确认,事先事后公司均已报请并告知当地工会。由于公司没将年终奖发放给李某,李某不干了,隔三差五去公司闹。公司就提起了仲裁和诉讼,请求确认因学历虚假导致所签的劳动合同无效,李某应当按照正常的保安拿工资,返还多付的薪资12万元。关于劳动合同无效,李某说学历就算是虚假的,无效就无效呗,但薪酬是靠自己的业绩换来的,凭什么退?自己的学历虽然是高中,但身体倍棒,做保安部经理绰绰有余,比起那些文弱的高学历,自己要强不少呢!双方就僵持起来。

那么,虚假学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后的薪酬究竟应当怎样处理呢?再说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一下,本案中虚假学历是否导致了劳动合同无效?李某确实在某培训中心上了几年函授,培训中心发给了他本科毕业证书,李某说,是真是假自己也搞不清楚,他后来也给毕业证上盖章的东北的那所大学打了电话,大学回复说没找到他的毕业证书存档,他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如果真像李某所说,李某凭本科的毕业证书入职是没有过错的,因此并非主观故意,且学历对劳动合同未造成多么大的影响,此时不宜认定劳动合同无效。那么你也许会说,李某不是认可无效了吗?好,就算李某明知是虚假的毕业证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那么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什么不在当初招录李某的时候就审核严格一些呢?公司作为优势的一方有没有过错?允不允许几年之后公司翻旧账?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的义务,但这起案件中学历究竟能否做好保安部经理有多大的呢?我觉得鉴于李某的工作表现,不应允许公司事后找补,不能让虚假的学历像悬在劳动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样,不管你表现如何优异,公司随时有权开你,如果仅凭这一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觉得属于违法解除。好在本案中公司不仅仅凭虚假学历解除的劳动者,这一点我也是赞同的。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及时发现了学历虚假并解除劳动合同,我觉得是可以的,毕竟劳动者不诚信摆在了那里。但隔上一年半载甚至几年后,如果仅凭这一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觉得是不恰当的。

既然双方对合同无效也没有什么意见,那就无效吧。让我们回到上一段,虚假学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后的薪酬究竟应当怎样处理?支持甲公司的请求,让劳动者把12万元吐出来?还是驳回甲公司的请求,但为什么驳回呢?

在这个时候,又回到学历和能力的关系了。学历是虚假的,但能力是真实的,并且李某在岗位上是出色的,在李某之前的几任保安部经理最多也就干了一年半,都干得不怎么样。而李某三年来一直很出色的完成了公司的任务,并未出现因学历虚假低而不适应岗位要求的情况,业绩是响当当的,学历完全没能掩盖李某的优秀,能力不能因学历低而褪色。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因此,李某的薪酬完全无需返还,这是他应得的。就在前几天,我得知他又重新找到了工作,很为他高兴,只是啊,他这个急性子什么时候还能改一改啊?

最后,我再狗尾续貂一下:在能力面前,学历就是个屁!而人的幸福感,与学历、与能力、与薪资统统无关,只与个人的心情有关,看你如何看这个世界,你是如何看待得失。2015213日,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发布报告称,博士学历人群的幸福指数121低于文盲的130.2,每小时工资为20-30元时幸福指数达到峰值……哦,扯远了吗?那就写到这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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