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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导致劳动者伤亡的工伤认定解析 | 程向阳『法行天下刘秋苏』

2015-09-16 原创首发 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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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向阳
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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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醉酒导致劳动者本人在工作中伤亡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其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已有了明确的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法律法规对于醉酒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伤亡的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已经明确规定,但却没有将此种情况细分讨论,而是笼统的规定为不得认定为工伤。这种做法在某些情形下有失公正性与合理性,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对于一般劳动者而言,劳动过程和劳动内容都无须过多接触酒类。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与酒类无关,单位也没有安排劳动者应酬。劳动者自己喝酒或者在单位聚餐等过程中,由于醉酒导致劳动者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宜认定为工伤,否则有失工伤保险设立的初衷。

二、对于从事销售工作(包括酒类销售)的劳动者,需要经常应酬客户。因此,喝酒在所难免,但是仍应这类劳动者喝酒的行为进行区分。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待客户,力求拿下订单。此时则应对劳动者因醉酒导致劳动者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认定为工伤。而如果单位没有安排这类劳动者应酬,是劳动者为了业绩和提成,自行应酬客户而醉酒受到伤害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予认定为工伤。

三、对于从事酿酒师(包括其他类似于酿酒师的)工作的劳动者,需要品尝所酿酒的品质的,如果非因劳动者主观自愿醉酒醉酒导致劳动者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予以认定工伤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如果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符合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一律不认定工伤。则会导致笔者上述认为属于工伤情形的工伤职工只能按照民事侵权向单位主张赔偿。这样既加重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也使得劳动者所得到赔偿可能远不及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所应得到的赔偿,但劳动却确实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这样的做法对上述工伤职工是不公的、不合理的。

笔者赞成的上述某些情形应认定为工伤仅限于从工伤认定程序上予以认定,但并不赞成这类工伤职工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笔者认为这类工伤职工所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这样的做法是及于这样的考量,如果将这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到工伤保险基金中,无疑是变相鼓励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而如此类的工伤在以后只会增加,不会减少。这样的做法从长远来看对劳动者也极为不利,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

也许有人会对上述提法提出质疑,认为此类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既然由用人单位支付,则只会导致更多的用人单位对这类劳动者不予缴纳工伤保险。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这类劳动者也有可能因为除过醉酒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工伤的(如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致工伤的)。如果用人单位不为这类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将要承担前述更大的工伤风险,如果一旦发生因其他原因造成这类职工工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无疑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再者,现在某些地方实行的是五险捆绑,用人单位根本无法做到只缴纳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而不缴纳工伤保险。

综上,从对保护劳动者的和追求公正合理的角度出发,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还应结合具体情况而定,不宜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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