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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发招聘简章前请三思而行!|法行天下刘秋苏

2016-05-15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作 者 简 介      

刘秋苏,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7年任二级法官,曾担任政协常委,在县、区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19年间(南京、徐州两地),获得全国和地方各级表彰奖励百余次,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两次,撰写的论文在法学杂志、法律与医学、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等报刊发表,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和法律风险控制经验。个人微信号:liuqiusu。


领域:劳动争议、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


作为曾经的法院人,每当看到或者听到外人说法院和法官的不是,我总是极力维护。但当我在微信群里面,看到一些群友发的几个法院招收书记员、司法警察的简章(公告)后,整个人感觉都不好了,居然发现那么多内容是违反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的。

众所周知,劳动法是法律的边缘化学科,在法院的地位也很低。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极少有专门的劳动审判庭,有的挂在民一庭(或民三庭、民N庭),有的挂在行政庭,甚至有的人民法庭也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但是其他的特别名称的审判庭倒很多,譬如环境资源审判庭、金融审判庭、少年家事审判庭、知识产权审判庭等,打开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机构设置里面有知识产权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的职责是:“主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人身权利、劳动争议、房地产及相关合同、农村承包合同等纠纷案件;审查和审判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有关民事案件;指导有关审判工作和人民法庭工作。”我所在的江苏,省高级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是由民事审判第一庭审理的。

劳动法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中也仅仅占寥寥几分。

律师界也普遍不重视。基本上没有靠纯粹的劳动争议案件诉讼代理获得高收入的律师(创收多的劳动法律师必须要加上劳动法培训、法律顾问、劳动产品等方可,而且还是大中城市,小城市是不可能的)。

但是,劳动法的专业性又很强,说不定在招人、辞退人的时候用人单位就违法了。法院在工作中,经常会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群众等给法院的各项建设挑刺,给裁判文书挑刺。今天,我就给法院的招聘挑点刺吧!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简章

(2016年5月12日发)


二、工资待遇

1、月工资1950元,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1500元,试用期未干满离职者不发试用期工资。

解读:此条出现三个错误。

▼ 试用期一个月从何而来?

试用期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并不存在一个独立的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劳动合同仅仅约定试用期的,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应计为劳动合同期限。不管试用期之后双方是否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约定试用期。 

▼ 试用期工资1500元违反法律规定。

试用期工资的计算遵循两个不低于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遵循“两个不低于”的原则即:①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②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①与②为并行关系),这是对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对于单位违法发放试用期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向仲裁部门提出申请,单位必须依法补齐。因此,试用期工资1500元低于月工资1950元的80%是错误的,应当不低于1950元×80%=1560元。

▼ 试用期未干满离职者不发试用期工资是不对的。

工资是固定工作关系里的劳动者所得的具有发放上的时间规则的薪酬,是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根据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劳动者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是劳务报酬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开始,双方即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者一旦实际用工,用人单位就产生给付工资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也可以在投诉后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照《劳动法》和西安市城镇社保标准,每月缴纳五险(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缴纳五险后月工资1650元。

解读: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的。

▼ 简章里面显然认为试用期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规定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才缴纳五险也就不难理解了,但显然又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当然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实践中,一些单位单方或者和劳动者协商试用期内不缴社保,试用期后如果转正再行补交的做法,都是不对的。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劳动者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不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相互商量的,任何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违背的约定都是违法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合同制书记员公告

(2016年5月11日发)

  考核合格的,签订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


临泽县法院招聘司法警察书记员公告

(2016年4月20日发)

        根据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接收人选,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年一签,首次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聘用期间表现优秀的,下一年度续签聘用合同。



解读:试用期的期限有误。

▼ 从两个法院的上面内容可以看出来,劳动合同是一年期限,试用期是3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上”包含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因此,既然是一年期限,试用期就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超出部分的双方权利义务按非试用期的权利义务来履行,且单位还要受到惩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单位要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以试用期满的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劳动者尚未履行的期间则不需赔偿。







山东高院临时聘用制书记员招聘公告

(2016年5月11日发)

        实行劳务派遣的管理方式,对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解读:两处不当。

▼ 又是一个单独约定试用期。

前面已经阐述,这里不再重复。6个月从何而来呢?

▼试用期满签订劳动合同也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试用期就是试着用工了,那么双方从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如果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就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未订立,则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试用期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此外,关于辞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情形。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然,以上都是试用期用工最容易出现的错误,发生在一般的用人单位尚可以理解,但发生在法院,就容易产生不良的效应。那么,法院在简章在发出前,有没有必要让审理劳动争议的法官审查一下呢?

所以,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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