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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利好:最低工资调整周期将延长|法行天下刘秋苏

2016-05-18 劳动法行天下


据21世纪经济报道从地方人社系统获悉,根据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人社部决定在一段时间内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时间,由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两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且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执行院长李实认为,这与当前经济形势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可能导致的失业压力加大有关,因此通过最低标准杠杆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从而促使企业少裁员。

根据2003年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人社部数据显示,2011-2015年,全国分别有25个、25个、27个、19个、27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根据人社部统计,过去五年间,全国最低工资标准年平均增幅为13.1%。

但2016年,全国仅上海、江苏、重庆、广东等四省市对今年最低工资作了明确,且江苏、重庆更多是对2014年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作出调整。从四省市调整幅度来看,涨幅普遍放缓。以上海为例,在去年调整的基础上,从今年4月1日起,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20元调整到2190元,增加170元,比上一轮调整略少30元。

从已发布2016年工资指导线的省份来看,工资增幅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回落。比如,今年山西、内蒙古确定的企业货币工资增长指导线的基准分别是7%、8.5%,相较去年纷纷下调了3个百分点、1.6个百分点。

在李实看来,最低工资究竟什么时候调整,调整多少才算合理,应该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一是经济发展水平;二是当地就业状况;三是综合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各项成本;四是与企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编 者 简 介  

刘秋苏,系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7年任二级法官,曾担任政协常委,在县、区和中级人民法院工作19年间(南京、徐州两地),获得全国和地方各级表彰奖励百余次,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两次,撰写的论文在法学杂志、法律与医学、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等报刊发表,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和法律风险控制经验。个人微信号:liuqiusu。

领域:劳动人事、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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