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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执行案件:当事人无需再提交判决生效证明!|法行天下刘秋苏

2016-06-15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 | 刘秋苏(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判决书生效证明是个啥玩意?为什么要开这个证明?管当事人什么事?

       给大家普及一下。最初人民法院是没有执行机构的。看看人民法院组织法,其中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庭、民庭和经济庭,中级人民法院设刑庭、民庭、经济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庭等,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执行员,办理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

       因此,当时是自审自执的,各个庭判决的案件就由各自庭自行执行,当事人自然不需要开具生效证明。后来,人民法院成立了执行庭,执行案件就由执行庭执行,当然人民法庭的执行案子还是人民法庭执行。二十一世纪初,人民法院逐渐实行立、审、执分离,各个法院的案件(包括人民法庭)统一由执行庭(后来改名为执行局)执行。分离之后,麻烦就来了,立案庭怎么知道判决书是不是生效呢?最初,通过询问审理案件的承办法官的方式,后来就要求当事人提供判决书生效证明才能立案。


       于是,就出现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时,要去找审判庭的承办法官,出一份判决书生效证明,然后拿着判决书生效证明,连同判决书、执行申请书一起交到立案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样一来,导致多方不满。我在法院工作时(我也开过不少判决书生效证明),就听到不少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的埋怨和律师的吐槽。

       当事人说:立案庭让我们当事人来找你们法官开判决书生效证明,有什么法律依据?我们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没想到还要那么麻烦,你们法官经常还找不到!一个生效证明跑了几趟法院!(原谅法官吧,案子多,大多时间在开庭,当然不在办公室。至于手机号码,真心不能告诉你,法官也有八小时之外自己的生活啊!)

       律师说:明明是法院自己内部的事情,为什么还要证明?

       其实,承办法官也不满:我们查好判决书是不是生效,打个电话不就行了吗,法院内部之间是平等的,立案庭凭什么要求当事人找我们开证明才立案?还要打印出来,还要去盖上人民法院的印章,烦心!立案庭的人员也不满:你们不要向我发牢骚啊,都是上面要求的!

       于是,20151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规定:核实裁判文书是否生效的义务在于执行法院。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申请执行人负有提交生效证明的义务。

       于是,20166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表明了态度:执行法院在立案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法律文书生效证明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所以,我借本公众号向江苏、浙江的劳动执行案件(其他案件也一样)当事人明示一下:立案时,你们无需再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供判决书生效证明了!


(备注:以上江苏、浙江的两份文件发在本公众号的第二条,请详阅)


 



  作者简介  


刘秋苏,知名劳动法专家,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

199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07年任二级法官,曾担任政协常委,获二等功一次,三等功两次,撰写的文章在法学杂志、法律与医学、人民日报等报刊发表,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和法律风险控制经验。

领域:劳动人事/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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