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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3是个什么鬼?在我的字典里,其实你就是…|法行天下刘秋苏

2016-08-06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 | 刘秋苏

    单位 |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本文经作者授权刊登,如有转载请标明作者、单位及来源“法行天下刘秋苏”,违者必究。

    

前几天,我提出来让21.75滚蛋,得到了众多的赞誉,许多江湖人士纷纷响应,当然还有夹杂着个别反对的声音。(见拙文《滚蛋吧21.75!事假后的工资这样算!(强烈推荐,真心实用)》)

但我依然坚持我的信念不动摇,21.75就是一个平均值,完全可以不睬它而采取更为正确的姿势。关于21.75为什么是错误的,从本文中也可以得到一点启发。好了,今天的重点不是21.75,而是它的难兄难弟20.83!



扯淡的20.83从哪儿来?

虽然面目可憎,但是它的由来还是明确的。

2008年1月3日发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综合起来就是:

月工作日=(365天-104天双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个月=20.83天/月

这就是“20.83”的由来,表明的含义是月平均工作时间是20.83天这一事实,而且只是平年的月平均工作时间。从计薪的角度,一年中除了104个休息日(52周X2)不计薪外,剩下的261天用人单位都是要支付薪资的,包括了11个法定节假日,得出每月的平均计薪天数是21.75天。同理,从计时的角度,一年中除了104个休息日(52周X2)不上班外,11个法定节假日也不上班,剩下的250天都是要上班的,得出每月的实际上班天数是20.83天。这是制度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为制度工作时间)。在核算综合工时的标准工作时间时,20.83将作为基数,即综合工时员工每月工作时间不超过20.83天,每季度工作时间不超过62.5天,每年工作时间不超过250天,合计20000小时。



20.83两个致命的漏洞是......

一是没有区分平年和闰年。小学二年级知道四年一闰的道理,闰年是366天,而且闰年占到四分之一的比例,不知道当年的谁制定的通知,为什么硬生生吃掉25%?

二是过于理想化。20.83天就仅仅是一个平均值,还真没有什么意义。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当我把捋了一下自己的数学知识,吓了我一大跳。颠覆了我旧有的认识。那就是,原来不是每一年的休息日都是104天!

你有想过吗?不是每一年都有104个休息日?

譬如2016年为闰年,一年366天,366天 = 52周多2天。从2016年得1月1日是星期五可以得出,2016年最后两天是星期五和星期六。所以,2016年有53个星期六、52个星期天。也就是说,2016年有105个休息日!好在作为闰年的2016,还真的居然是250个工作日。

我还想告诉大家,其实如果平年的1月1日是星期六或者星期天的,这个年份就会有105个休息日。譬如2011年有105个休息日,当年有249个工作日。如果是闰年的1月1日是星期六呢?这个年份就会有106个休息日!当然,闰年有104天的时候,当年会有251个工作日。

咳咳,越来越混乱了。说到底,365本就是平均数,104是平均数,21.75是平均数,20.83是平均数。也就是说,20.83仅是一个平均数的概念!而这个平均数,在一些年份是错误的!

写着写着,居然发现第一个漏洞居然并不是25%,而是低于25%(原因是什么呢?自己思考去)。


  

用过20.83的在哪里?

问过许多人,绝大多数表示20.83是个传说,只曾说过,从来没用过。也有个别人说计算综合工时的时候用过。

我也是用过的,但是不是直接的。去年做法官审理加班费劳动争议案件中,是用过166.64的。几班倒的劳动者计算出了每个月的工作时间,240小时,或者250小时,或者230小时,这个时候用实际工作的小时数减去166.64小时,即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乘以150%即可。166.64是月工作小时数,20.83乘以8得出。当时的我以为是对的,现在看来大错特错:每个月的工作小时数是不一致的,笼统的计算肯定是错误的。

当然,这绝对不是误导。如果是一个月就算了,如果是很多月,要把每个月的正常制度工作的小时列出来再计算,计算量很大,这是仲裁员和法官不堪重负的,所以我在一些上网的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看到法官用这样的方式计算加班费是理解的,但并不表示就是完全正确的。而司法,具体到数字,是不是不需要斤斤计较来实现呢?

以前我不懂,现在我知道了,才知道以前的自己是不爱思考的,是荒唐的。如果有正确的算法,为什么坚持错误的呢?网上翻了一些判决书,无一例外都是20.83计算加班费。

今天,我要说,这是错误的。

作为企业,如果每个月都做的话,其实也很简单,分分钟也就计算出当月的正常制度工作的小时列出来。譬如2016年8月,23个工作日,23X8=184小时。


 

还有一个误区?

为什么我说20.83是错误的?用为还有一个误区。我国绝大多数是月薪制,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设定的月薪标准通常是固定的,即每月统一标准。具体到某一个月,20.83和当月实际正常天数会产生冲突,但月工资却执行的是统一标准。结果就是每天的薪水是不同的,每小时的薪水是不同的。当年度计薪天数少的月份,每小时的工资数是最高的。

例如2月份天数最少,再加上如果春节在2月,正常制度工作的小时数就会很少。2016年2月有18个工作日,正常制度工作的小时数是18X8=144小时。所以,如果当月工作150小时要计算加班费,但是其他月份150小时还属于缺勤下的小时数呢!这里,没有什么公平还是不公平,毕竟绝大多数不是按照年薪制或者日薪制的。记住,我们是月薪制。




我的观点很明确

最终的观点:

滚蛋吧,20.83,我的字典里不需要你!



备注:上次的《滚蛋吧21.75!事假后的工资这样算!(强烈推荐,真心实用)一文,许多人表示无法留言很遗憾,这次我不会疏忽忘记勾选“留言”了。各位有什么意见大可一吐为快。还可以就不明白的提出来,我会注意到的哦。




法行天下刘秋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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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资深法官现律师,身边的劳动法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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