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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和劳动者的福音:全国三地强推劳动仲裁终局|劳动法行天下

2016-10-24 劳动法行天下

本公众号编者刘秋苏,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   领域:劳动人事、公司事务、法律顾问。


编者按:2016年,先后有北京市、重庆市、云南省颁布了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终局的工作规则。标明各地都在重视起劳动争议仲裁终局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个福音,可以缩短维权的时间。对于人民法院的法官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利好,意味着进入法院的劳动者议案件有了一定的减少。在不少地区,仍然没有开展这项工作。下面,让我们来看看三地的规定。期待越来越多的地区推进劳动争议仲裁终局。




北京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仲发〔2016〕3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科(院):

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终局裁决适用范围,统一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尺度,保证本市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实践,现就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终局裁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终局裁决适用范围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劳动报酬主要包括以下分项:

(1)计时(件)工资(含病假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基本生活费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奖金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3)津贴和补贴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4)加班工资以及与该分项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2.工伤医疗费包括:

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费、交通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3.经济补偿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项: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3)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

(4)竞业限制补偿金。

4.赔偿金主要包括以下分项:

(1)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4)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终局裁决适用原则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每项裁决结果所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裁决做出时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所述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裁决予以驳回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三)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时,按对应的各分项(含相关联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分别确定是否未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四)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伤医疗费时,按各项之和确定是否未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五)终局裁决仅限于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

(六)同一仲裁裁决中既含终局裁决事项又含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不适用终局裁决。

(七)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情形的,适用终局裁决。

(八)对劳动关系存疑的案件,不适用终局裁决。

三、附则

(一)在立案阶段,当事人的请求事项应按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和其他事项分类填写。本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在立案阶段,规范当事人按本通知要求填写申请书。

(二)终局裁决在尾部表述权利救济时应为:本裁决对×××(用人单位)为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仲裁委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2月1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6]20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依法、公正、及时、高效解决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规定,经征求相关法院及有关部门意见,现就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当事人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计时、计件工资;

2.加班加点工资;

3.奖金;

4.津贴、补贴;

5.带薪年休假报酬;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7.其他劳动报酬。

(二)当事人因追索工伤医疗费发生的劳动争议,裁决支持总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三)当事人因追索经济补偿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

(四)当事人因追索赔偿金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以下各单项裁决支持金额不超过仲裁委员会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适用终局裁决

1.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违法履行试用期的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属于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六)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年休假、产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方面发生的争议,适用终局裁决。

二、适用程序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时,发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中有符合终局裁决事项的,可以将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立案受理,在受理通知文书中分别载明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受理事项及另分案处理事项。分别立案受理,不得增加当事人负担,不得要求当事人重新提交或者增加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副本,需要增加相关材料副本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复制增加并交由申请人确认。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案件时发现裁决事项中同时涉及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事项不影响终局裁决事项的,分别裁决,在仲裁裁决书案号后加阿拉伯数字附号的方式予以区别;非终局裁决事项可能影响终局裁决事项的,不适用终局裁决。

(三)集体争议案件中,单个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符合终局裁决,且分别作出终局裁决与非终局裁决不影响整个案件处理结果的,适用终局裁决。

(四)最低工资标准的认定以作出仲裁裁决之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标准。

(五)对符合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予以驳回的,适用终局裁决。

(六)终局裁决案件的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告知劳动者诉权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权。涉及一次性给付事项的,应当明确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5日起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劳动争议仲裁终局工作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6〕328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发挥仲裁终局制度定纷止争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终局裁决适用的劳动争议范围

(一)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1.劳动报酬的范围

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病假工资、基本生活费)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发生争议,如涉及加班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具体金额给付的,作为追索劳动报酬争议处理。

2.工伤医疗费的范围

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或者与工伤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3.经济补偿的范围

(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

(3)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4)未休带薪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差额。

4.赔偿金的范围

(1)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3)违法约定试用期并已经履行的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加付赔偿金。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1.工作时间争议,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非全日制用工工时制标准等工作时间方面发生的争议,不涉及具体支付金额。

2.休息休假争议,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带薪年休假,以及病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方面发生的争议,不涉及具体支付金额。 

3.社会保险争议,包括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方面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此处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包括工伤医疗费)的争议。 

二、终局裁决的适用原则

(一)驳回请求的适用终局裁决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劳动争议,经仲裁裁决予以驳回的,应当适用终局裁决,包括仲裁请求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被驳回的。

(二)关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理解

1.金额标准的判断,应当以仲裁裁决金额而非仲裁请求金额为准。

2.最低工资标准适用时间点的判断,应当以仲裁裁决之日而非仲裁申请之日为准。

3.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地点的判断,应当以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为准。

4.涉及多项请求的判断,如仲裁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时,按裁决对应的各分项分别确定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裁决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或者裁决驳回仲裁请求的,该项裁决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三)特殊情况的终局裁决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已经付出劳动的,因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而发生争议,裁决金额未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或者裁决驳回仲裁请求的,该项裁决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因一次性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3.按集体争议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单个劳动者的请求事项符合终局裁决的,应当适用终局裁决。

(四)不适用终局裁决的情形

1.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

2.对劳动关系存疑的劳动争议。

三、涉及多项仲裁请求的处理原则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涉及多项,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在立案阶段和结案阶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可以分别立案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时,发现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可以将终局裁决事项与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立案受理,在受理通知和应诉通知文书中分别载明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受理事项及另分案处理事项。分别立案受理需要增加相关材料副本的,由仲裁机构复制增加并交由申请人确认,不得要求当事人重新提交或者增加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副本。

(二)应当分别裁决

仲裁机构裁决案件时,裁决事项中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且非终局裁决事项不影响终局裁决事项的,应当分别作出裁决,在裁决书案号后加阿拉伯数字附号的方式予以区别,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四、裁决书的格式规范

(一)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裁决书编号

终局裁决书编号:×劳人仲案字〔20××〕××-1号

非终局裁决书编号:×劳人仲案字〔20××〕××-2号

(二)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相同表述

在裁决书的说理部分和裁决结果之间,插入以下表述内容,以阐明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分别裁决原则。

“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处理。”

(三)裁决书应当载明“终局裁决”还是“非终局裁决”

1.终局裁决书应当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裁决为终局裁决。具体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2.非终局裁决书应当载明“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具体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四)裁决书应当载明相应救济途径

终局裁决书和非终局裁决书,均应当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应的救济途径,涉及一次性给付金额的还应当明确履行期限不超过十五日。救济途径的表述如下:

1.终局裁决书应当载明的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期满未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非终局裁决书应当载明的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各仲裁机构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衔接,定期汇总、分析终局裁决相关情况,确保仲裁终局制度的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0月20日

  


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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