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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门卫,加班工资怎么算?| 劳动法行天下

2017-05-04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本公众号编者介绍   

刘秋苏,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其原创文章137篇详见:2017:刘秋苏劳动法原创文章(第1季度)



对于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其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

基于门卫、保安、仓库保管员等职位的工作性质,基本上不可能采取8小时的标准计时工作制,而用人单位绝大多数也不会采用综合工作制。因此,超出的时间算不算加班,实践中的处理差异较大。

实践中,多采用24小时工作,或者一直工作吃住在门卫岗亭,或者工作12小时休息12小时。总之,算起来一个月240小时以上的很常见。

那么问题来了,超过标准计时工作制的小时怎么计算?

很挠头吧?但是这样的案子却又实在太多。

譬如,南京这样规定。

对于特殊工作岗位,如睡班等,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酌情扣除生理必需的合理的休息时间,但扣除时间最长不宜超过8小时。对于连续工作6小时以上,根据岗位性质,劳动者能够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可酌情扣除相应的用餐时间。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加班工资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意见》(宁中法[2009]213号)第十五条】

在很多地方,将如何认定加班工资的自由裁量权交给了劳动仲裁员、法官。

因为,毕竟门卫、保安、仓库保管员等职位的在岗时间里面,有不少时间可以睡觉、可以娱乐,还要用餐等,并不是强度都是基本相当,一般来说白天的强度应当属于我们通常所认为的工作,而夜里的强度明显小很多,很多时候可以睡觉(其中24小时在岗的,必须有睡眠时间,必须的),所以都计算为加班时间不符合实际情况。但是如何扣除合理的睡眠休息、用餐等时间?我觉得还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我也会接到一些劳动仲裁员、法官的电话,问我怎么计算。

我说,查一下门岗里面可不可以睡觉?有没有床铺、电视、电脑?保安、门卫、仓库保 54 28085 54 15231 0 0 4613 0 0:00:06 0:00:03 0:00:03 4614管员在哪里睡觉?怎么用餐的?仲裁请求、诉讼请求是什么样的?有没有要求经济补偿金?公司的态度怎么样?公司是不是已经支付了一定的加班费?公司有没有申报成综合工时制?等等等等。

然后综合判断,是不是需要扣除?扣除多长时间比较合理和较为公平,最后是自由心证,作出自己的判断。

像下面的案子,李某24小时在岗,每天超出16小时,而公司每天计算4小时加班费,也就是说12小时没计算为加班,仲裁委支持了公司。

您同意吗?说说理由?文末可以留言!


下面案例来源于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李某入职某物业管理公司任门卫。公司要求李某24小时在岗,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为9:00-17:00,李某每天8:00开门,20:00关门,公司给李某提供了床等休息用品,李某一周工作5天,休息2天。公司按每天加班4小时的标准支付了加班工资。

李某说24小时在公司,应按每天16小时支付加班工资。但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理由是:门卫工作性质特殊,需要24小时在岗。李某在8:00-17:00以外可以休息,待岗时间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不应全部计算为工作时间。

对于岗位工作时间的特殊性,李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能事先具体预期和理解,符合签订合同“客观可预期”原则,属于合同约定的隐性和必然义务。

对于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其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对确因工作需要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对工作场所中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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