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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答谢会中奖3千拒交公司,法院判:可不交!我这样看!| 劳动法行天下

2017-07-25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 | 刘秋苏

简介:中国法学会会员、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暨本公众号编者。 领域:劳动人事、公司事务、法律顾问。


【本文推荐阅读时间:5分钟 — 8分钟】

还记得今年年初吗?在2017年1月4日,本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ID:fxtxlqs)发过一篇文章,针对一个案例进行了解除问题的评析。详见:热评:答谢会中奖3千拒交公司被炒鱿鱼,合法还是非法解除?】

具体案情其实很简单:

2016年12月29日,在深圳市博奥特科技有限公司上班的张艳芳和两位同事代表公司参加一个客户答谢会,答谢会上她中了一等奖3000元现金。参加的这场答谢会有超过300位公司代表参与,活动现场还抽出了一、二、三等共45份大奖。“去时没有说过如果中奖要还给公司”,张艳芳认为中奖所得不应该属于公司,所以没退还。1月3日,公司给张艳芳发了一封辞退邮件,称3000元属于公司公有财产,应上缴,认为张艳芳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的“忌损公肥私”一条,决定1月3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当时讨论的重点是该这样做是合法还是违法,顺便谈了一下3000元是不是需要返还的问题。不料,今天从媒体上看到的却是后者,公司起诉要求员工返还3000元,以委托合同的案由来起诉,并不是劳动争议案件,自然不需要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2017年2月6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2017年6月9日开庭审理,于2017年6月19日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我想到的却是:为什么员工没有起诉公司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呢?

因此,花开两朵,单表这一枝喽。那就是3000元的问题。哎,还是要说一下,这有点擦边球的感觉,不若谈解除劳动合同更能体现劳动法之专业性。

公司这样说:

1、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先生受邀参加答谢会,因事务无法按时参加,所以委托包括张艳芳在内的3名员工参加。公司认为,答谢会邀请的主体是企业客户,而非企业客户的某位具体员工,奖品是答谢客户的一种方式。

2、双方构成委托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张艳芳辩称:

1、 中奖是随机性,在法律上是射幸合同,中奖的款项可以不归还给单位;

2、 没有合同依据证明中奖的款项一定要还给公司;

3、 参加答辩会的时间是晚上7点,是下班时间,公司没有给自己报销相关费用,却要求中奖的奖金归还公司,认为不合理。

法院还查明:

答谢会入场时,每个人发放了抽奖券,正券放在抽奖箱,副券自己拿着看,活动中将正券抽奖,中奖者拿副券领奖,且领奖券和领奖时都没有签收,张艳芳领奖后也请大家吃了饭。

法院认为:

被告张艳芳虽然是受原告博奥特公司指派参与答谢会,但从抽奖过程来看,答谢会是按到场人头发放奖券,发奖券及领奖无需签收,所以答谢会举办方无从知晓获奖人身份,抽奖应认定为活跃气氛而进行的互动活动,与被告系被邀方无关。据此,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3000元的归属。下面陈述一下我的意见。

一方面,中奖属于射幸行为,真的不是谁想中奖就会中奖的。看一看参加的人员,大约300位公司代表参加,抽一、二、三等奖共45份,可见中奖的几率15%真心小。说句丧气的话,我抽奖的话,基本上不会中奖,除非人人有奖的那种抽奖。不说了,暴露我的弱点了。况且,想必公司也没有规章制度列明员工外出活动中奖必须将奖金上交公司的情形。所以,如果不给奖金,无论是法理,抑或是情理,感觉都说不过去。

另一方面,员工的行为又确实是职务行为。如果不是该让员工去,员工是断然没有这个抽奖机会的。也就是说,员工抽了一等奖,应该感谢公司派自己来,当然也还要感谢自己的手气爆棚。

所以呢,结合射幸合同和职务行为,以民法的公平的原则,我觉得效果最好。那就是五五开最公平。干脆,员工1500元,公司1500元。

有人说,你这不是和稀泥吗?那我反问你:你是怎样理解公平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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