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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硬气!敢让法官排队办业务?法院怒罚40万元!

2017-08-16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 领域:劳动人事、公司事务、法律顾问。



昨日,几张图片在网上流传。辽宁省一家公积金办事处要求法院的执行法官取号按照个人业务办理被执行人公积金扣划业务,结果受到了严厉的教训。这家法院对单位罚款30万元,对两名工作人员各处以罚款5万元,限一周内交纳。同时,法院向该办事处的上级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直接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参照房产等部门设立单独的司法协助窗口。

在实践中,很多房产、银行、工商部门都设立了单独的司法协助窗口,有专人负责办理,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去了直接就可以办理业务。但是,也有不少银行、公积金部门仍然以所谓的公平排队、取号为由,让法官、检察官在个人业务上等待半小时甚至几个小时,让公权力让位于私权力。有的还让法官找所谓的其上级领导签字或者同意后才让法官办理查询、冻结、扣划等业务,甚至有的物业公司的保安也敢来这一出,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藐视了法律的尊严。

本人在法院时就曾有从排队到不排队、偶尔排队的经历。本人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参加工作的,一进法院就深入基层,到了人民法院最基层的人民法庭工作。那时的单位,对人民法院只有两个字:敬畏。到各个银行、房产等部门基本上是一路绿灯。但是逐渐地,发现不是那么回事了,不少部门不再主动配合司法协助业务,刁难、阻挠等现象时有发生。前年我在法院的时候,去一家工商银行查询账户,就被要求排队取号,好在排的是VIP通道,但仍然等了半小时!

所以,我真心为这家法院点个赞!谁藐视法律,就让 TA 付出代价!记住: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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