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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点评:高院发布6条劳动争议意见 | 劳动法行天下

2017-09-14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中国法学会会员、执业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劳动法专家。 领域:劳动人事、公司事务、法律顾问。


重庆市六部门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题座谈会纪要

 

2017年6月5日,由重庆市高法院民一庭、市律师协会劳专委牵头,市人社局法规处、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市检察院民行处、市总工会维权中心六部门参加的首次劳动争议联席会议在市高法院召开。与会部门就部分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共识。纪要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把握


按周期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在每支付周期届满时支付,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该支付周期支付的,可在该支付周期届满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最晚不得晚于下一支付周期。


认定用人单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劳动者在领取工资时作出了无异议的意思表示,事后又通过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并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点评:关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各地基本上执行的是非严格的标准,也就是说解除要以用人单位有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不是拖欠劳动报酬就可以以此要求经济补偿金。譬如欠工资几元,或者几十元;譬如本条的意见,劳动者在领取工资时作出了无异议的意思表示;譬如江苏的意见,江苏劳动人事仲裁口径17条:逐条点评!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和征缴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单位诚信履行其基本义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并由此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行为,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帐户,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其他非因用人单位单方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参加单项险种等,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社保权益。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的把握


重庆市并未制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报酬”的具体规定,人民法院裁判案件可以参照财政部《关于企业重组有关职工安置费用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9]117 号)第四条规定的内退人员生活费标准,以及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劳动报酬标准,根据单位停工、停产的具体情况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80%间酌情确定。


点评:这一点江苏12年前早有规定。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第三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认定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市高法院曾经发布过意见不一致的解答意见。经市高法院民一庭、行政庭与市人社局沟通协商,市高法院出台了《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有关受伤性质认定和待遇赔偿问题的会议纪要》(渝高法〔2015〕205号),该纪要明确了“超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不适用《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实行一次性赔偿。超龄人员及其近亲属就赔偿金额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纪要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认定应当按此办理。


点评:这一点解释的莫名奇妙。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认定”根本没有明确,后来就扯远了。


四、劳动者遭受工伤且符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工负伤且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伤残等级为其他等级且劳动者存在“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劳动者因工负伤且伤残等级为五级及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以补充协议等形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性质认定


用人单位以补充协议等形式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


点评:看看江苏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

第十七条  按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超过六个月的,视为双方连续订立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把握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未规定劳动者违反公序良俗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点评:赞成,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充分依法建立,如果不建立规章制度,还要以违反公序良俗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问你的依据是什么?法律赋予并且让渡给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行使才是正确的。不然的话,怪谁喽?要怪就怪自己。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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