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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10种告知方式 | 劳动法行天下

2017-10-10 蔡飞 劳动法行天下

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中国法学会会员 执业律师 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

领域:劳动人事、公司事务、法律顾问



文 | 蔡飞  经作者授权转载自“飞劳动法”公众号。


制度要对劳动者有约束力,民主程序是前提条件,但最最重要的,还是要公示或告知,有哪些可行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各种情形下用什么方式?哪种方式最有效?



一、通过电子数据的方式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如下两种是典型的电子数据:

(一)电子邮件送达文件

(二)OA系统的公示

从举证规则上来看,需要进行公证,但如果对方确认或具有高度盖然性也可有高度的证明力。关于电子邮件,如庭审时能通过操作证明,有些地方也是认可其效力的。

适用对象:

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了此两种方式是有效的送达方式,尤其对于邮件而言,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的电子邮箱。



二、公示告知

(三)公告栏中公示告知

笔者认为这是最最有效的方式,但有人不以为然,认为这种方式很难证明真实性,因为实践中用人单位经常会补做。也有人建议,拿当天的报纸拍摄以证明真实性,但其实这种方式只是增加了一些可信度,并不能排除补做的可能性。

建议:可以请公证员对此进行公证,最好是公证两次以上,则劳动者无话可说。笔者曾主持仲裁过的案件中,见过最蹩脚的举证是直接打印一张纸,然后说在公告栏中告知了员工,相应的内容即是这个打印的内容!我直接认定了用人单位没有告知,不知道到法院时代理人是否明白而予以补强。

适用对象:

此方式特别适合人数众多的大型生产型企业,另外,对于一些不肯签收制度告知员工,也特别有效。


三、签名确认已阅读

(四)员工在制度告知书中确认

此种方式听起来不错,但实践中员工入职后再让其签收这种告知书,很多员工并不愿意配合。

(五)入职登记表中明确一些常见制度

尤其是奖惩制度。当然,如果这些制度的名称由员工手写则更佳。

(六)劳动合同中明确已告知了的相应制度

上述签名确认的方式,实操中应注意:

1.签名需要面签,如果员工愿意,最好也按指模,以免签名无法确认真实性;

2.员工手写“对制度无异议,并愿意遵守”,以免员工日后否认制度的合理性。



四、培训及学习

(七)培训及学习签到表中确认制度已培训的事实

应注意:

1、明确时间、地点要素,同时标注内容;

2、人多时培训,会存在代签名或乱签名的情形,要注意避免。



五、考试

(八)规章制度学习成果考核

开卷考试,人人可拿高分。



六、送达制度

(九)当面送达

当然,这个也需要签名确认。

(十)通过快递的方式送达

对于拒绝签收的个别员工,通过通讯地址用EMS的方式送达。切记在备注中说明快递内容。


其他建议:

1.制度的名称一定要准确,切勿用简称,以免产生歧义;

2.关于制度的告知及送达方式,最好在劳动合同中明确;

3.至于电子邮箱、有效的通讯地址等内容,更是合同中的极重要条款,必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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