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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4点很重要)|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1-06-11

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领域:劳动人事、商事合同、房地产。

刘秋苏全部原创在这:188篇原创文章全汇总(2015-2017) 



 主要案情 

2016年3月,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聘请T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双方签署了劳动合同,并加盖了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公司却一直未按约定向T先生支付薪资,且在4月20日单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T先生认为公司没有为他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有过错,要求公司支付他工资、补偿金、房租、往返欧洲机票等总计197万余元。

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T先生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因此劳动合同属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已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公司将未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过错归责于T先生却未提供有力的证据,缺乏事实依据,故认定公司未为T先生办理就业证导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公司支付T先生劳动报酬及补偿金合计45万元,并支付机票费用1.5万元【案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韦玮】

 点评 

本案中,法院的角度,是以公司未给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为着力点,而认定劳动合同无效的。外籍劳动者只有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取得就业许可证,才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而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为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有经批准并取得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也就是说,出现了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那么,关于无效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哪些情形呢?

一、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对当事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

注意两点:

1、无效劳动合同要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不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自己认定的。

2、无效劳动合同意味着双方的劳动关系消亡,并且自始无效。

二、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三、部分无效的,其他部分有效吗?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七条)

四、无效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而,无效的劳动合同不受国家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对于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其法律后果是:

1、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或者本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确定。

(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无论是哪一方的过错,只要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2、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

至于过错,不外乎单方过错、混合过错。有可能是主体上,譬如招录不满16周岁的童工;有可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有可能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有可能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等。从主观意识上,包括故意和过失。因此,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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