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惨痛 ! 骗取失业保险金的犯罪风险 ! |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1-06-11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重要链接刘秋苏216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7-2018.6) 




人生在世,总有不如意。

譬如工作,谁都不可能保证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来。那么,万一有一天,劳动者非本人意愿失业了,而后一下子找不到工作,暂时丧失了生活来源,怎么办么?

别急,有失业保险金!但要记得,要失业的时候才可以领取。

本文分两部分。

第一部分: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和标准等。

第二部分:骗取失业保险金的惨痛后果,提供几份判决书,从一些人铤而走险被判刑,警醒大家一定不要以身试法,后果你懂的。


第一部分    关于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而突然中断生活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相应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失业了,在找到新工作前是可以领取一定的保障金,以确保自己在这段时间不至于嗷嗷待哺,获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

1. 失业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用人单位和个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也就是说,失业不是因为劳动者的原因,而是因为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裁员,或者劳动者以未缴纳社会保险、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原因被迫辞职的各种情形。总之,不能是劳动者单方主动辞职的,劳动者是被动的离开原来的用人单位。大概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用人单位宣告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而终止的;

(2)劳动者因过错被辞退、或因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辞退的;

(3)因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被辞退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等)使劳动者被动辞职的。

(6)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

这个涉及到具体的领取操作步骤了,具体要求各地不一致(再次强调,一定要注意各地的差异),大概包括: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免冠照片和原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其他材料。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办理失业保险的相关手续需要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内办理有效。超过了办理时限,在这次失业期间就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一般是按月发放的(提醒:有的地区也可一次性领取)。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和标准

失业保险金能领多少与缴纳社保的时间长短有关系,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并且失业保险金的水平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而变化。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什么时候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部分    骗取失业保险金的刑事风险

提供三份刑事判决书,无论是铤而走险,还是玩忽职守,都有可能犯了罪。

一、(2018)浙0212刑初26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王庆谨一边工作领取工资,一边骗取失业保险金,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12刑初26号

……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王庆谨故意隐瞒自己已签订劳动合同、有稳定收入的事实,为享受国家失业保险待遇,从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街道骗领失业保险待遇及医疗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25736.4元。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王庆谨至百丈派出所投案,并已退赔骗领的全部金额。

……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庆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庆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〇一八年一月五日

 


二、(2018)浙0213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张明方作为公司办公室负责人,给被告人包亚婉等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失业保险金近30万元,均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0213刑初136号

……

公诉机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张明方作为宁波老K制衣有限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员,明知被告人包亚婉及董某(另案处理)等公司职工未失业的情况下,而帮助被告人包亚婉等虚开失业人员登记证明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材料、被告人包亚婉作为宁波老K制衣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同样在明知董某等职工未失业情况下,而帮助董某等公司职工停止缴纳社会保险金和给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金,虚构被告人包亚婉等人失业的事实,共计骗得失业保险金人民币296650元。赃款均已追回。

……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方、包亚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或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等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明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包亚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三、(2014)晋源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中的被告人贾某甲,是失业保险中心的部门负责人,因玩忽职守,导致6家企业的相关人员在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下领取失业保险金53.6万余元,被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晋源刑初字第64号

……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贾某甲在太原市晋源区失业保险中心担任某科科长并全面负责某科工作。期间,其未认真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以及失业保险费基数核定等予以某,致使山西吉致音乐器材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的相关人员在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下领取失业保险金,损失共计536316.86元。案发后,被告人贾某甲所在单位已将全部损失追回。

……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未认真履行职务职责,致使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领取了保险金而未被发现,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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