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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坠江公交车司机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1-06-11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重要链接:刘秋苏228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7-2018.9) 



2018年10月28日上午,冉某驾驶渝F27085号公交车(车内10余人)由重庆江南新区往北滨路行驶在重庆万州区长江二桥时,突然越过中心实线,与邝某驾驶的由城区往江南新区行驶的渝FNC77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公交车失控冲破护栏坠入长江。

2018年10月29日上午,李咏的妻子哈文在微博上说,“在美国,经过17个月的抗癌治疗,2018年10月25日凌晨5点20分,永失我爱…。”

就在昨天,阴影尚未弥散,却于今日再闻李咏(1968.5.3-2018.10.25)癌症去世。

我们真的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到来。

我们也不知道,早上和家人再见,晚上还能不能再见。

我们总说来日方长,生命很长,其实来日并不方长,生命有可能瞬间消逝。

在这里,为生命祈祷,愿逝者安息,伤者不痛。

在这里,让我们珍惜每一天和亲人、朋友相聚的每一刻,开开心心、健健康康的学习劳动法,关注劳动法行天下(ID:fxtxlqs)!




那么,从劳动法的角度,公交车司机在驾驶车辆履行职务过程中受伤且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能否认定工伤呢?

有的人可能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是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

其实细心一些就会发现,该条款的前提在于“上下班途中”,如交通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系履行工作职责,则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和其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无关。即使是全部责任,也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情形可以扩展为驾驶火车、轮船、本单位汽车货车等履行职务时发生伤害。

当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也规定“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三种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如果是司机是故意犯罪、自杀等情形,则排除在工伤之外。

最后,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

坠江的渝F27085号公交车上的乘客【假设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发生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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