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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湃新闻专访刘秋苏:江苏受理带薪年休假纠纷接轨全国 |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2-03-20

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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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伴随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磅!江苏高院发文:带薪年休假工资争议应予受理 (2019.8.9,指导意见5条) 带薪年休假成为了江苏劳动法界以及社会的热点事件。虽然说其他地方的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都一直处理带薪年休假工资纠纷,但是对于江苏的劳动仲裁员和法官而言却是新鲜事物。

所以,昨天我整理出江苏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纠纷涉及的6个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期待大家一起来学习好带薪年休假工资纠纷涉及的法律点和实务操作。收藏版: 带薪年休假的6个重要文件

今天,我从南京出差兰州,上午在南京禄口机场接受了澎湃新闻见习记者杨喆的采访,就带薪年休假工资纠纷纳入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等发表了个人的一些看法。
由于航空管制的缘故,下午两点半多飞机才起飞,并于下午5:13落地兰州中川机场,这已经是我第8次到兰州了。1分钟后,澎拜新闻就发出了我的采访内容。
明天我还要赶往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开庭,该案是2016年我代理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经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者获赔赔偿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带薪年休假未休假工资等。后提起诉讼,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审理。2017年11月27日,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和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金额完全一致的判决。劳动者不服提起上诉,
2018年3月30日我参加了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开庭。2018年10月22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发回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9年4月23日我又参加了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的开庭。而后该院作出了与原审完全一致的判决结果。案件再次上诉,明天将又要在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这起案件前后已经历时三年了。尽管维权路上很艰难,但委托人的信任让我不敢有一丝懈怠,唯有全心全意尽心尽力。


下面,转发采访内容如下(摘选):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杨喆

2019-08-14 17:14  来源:澎湃新闻

2019年8月1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官网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最后一条写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这里提到的“之前有关规定”,是指2009年12月1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第二十八条表述为:劳动者以其应休而未休年休假,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问题就卡在了这个规定上。江苏和全国大部分省市不同,因年休假而产生的劳动纠纷仲裁委和法院是不受理的,劳动者只能寻求劳动行政部门的帮助。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秋苏告诉澎湃新闻。

刘秋苏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休息权,违反了劳动法和相关规定,是一种法律上的纠纷,应当享受司法保护。

刘秋苏指出,不同于2009年,此次江苏省高院并未联合江苏省仲裁委共同发布最新的指导意见,这是有遗憾的。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事项,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在实践中,年休假劳动争议纠纷在各级人社部门的介入下都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但此次江苏省高院出台指导意见会使将江苏在程序和法律适用上更接轨全国大部分地区,从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享受司法保护。刘秋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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