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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从7天延长10天的11大解读(建议劳动者、单位、仲裁员、法官都要看)|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2-03-20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刘秋苏原创:312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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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是一则27日凌晨后传来的通知。

曾经若干次,每在春节、国庆节时,总会有公众号发出《关于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关于延长国庆节假期的通知》,打开后往往是“做梦吧”、“你想多了”诸如此类的调侃的话。没想到,2020年,当梦想照进现实的时候,我没有一丁点激动,我相信每个人的心情都是一样的。这恰恰证明了疫情的严重。但我们总会抱有希望,相信有了抗击非典的经验和教训,我们战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步伐必将也一定会更快一些。

老实待在家里就是对社会的最大贡献。在这个春节,放弃走亲访友和春节聚餐,面对第一次官方延长春节假期,我待在家里写就本文,与大家一起抗击疫情。


一、春节假期延长了几天?2天?3天?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第一条的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我们可以说是春节假期是从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总计10天。而原来的春节假期是从2020年1月24日至1月30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是延长了3天。
但2月2日是周日,本来就是不上班的,本来就是休息日,不能算作是延长。从这个意义上说,延长了2天,即1月31日、2月1日。

二、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的性质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从中可以看出,不能休假的安排的是“补休”,而法定节假日是不能补休的,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因此,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的性质是休息日。


三、劳动者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加班的话,用人单位如何应对?


既然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的性质是休息日,那么,如果劳动者加班的话,用人单位的应对措施,第一当然是补休,第二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四、关于补休和未休的工资报酬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因此,如果劳动者2020年1月31日、2月1日、2月2日这三天加班不能补休的话,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五、为什么《通知》仅提到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其他劳动者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仅提到“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并没有提到其他非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这其实是一种强调,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首先要解决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的劳动权益,所以其他职工也要参照执行。

六、从2020年1月24日至2月2日的性质能不能明确一下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即法定节假日为11天,其中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因此,2020年1月25日(农历正月初一)、1月26日(农历正月初二)、1月27日(农历正月初三)属于法定节假日,而其他7天的性质均为休息日。

七、如果劳动者春节期间10天全部加班,能拿到多少加班工资?


劳动者如果春节10天假期都加班,可以拿到的加班工资为月工资的105.75%。
来计算一下。假如月薪为2175元,我们知道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则每天工资为100元。春节3天的法定节假日,每天是3倍加班工资,其余7天按照休息日加班费的标准计发2倍工资。
计算方法为:(2175/21.75)*3倍*3天+(2175/21.75)*2倍*7天=2300元。


八、如果企业仍然按照原来要求员工1月31日开始上班,员工拒不上班,能否以旷工处理?


看情况。这次国务院是面向全体公民增加的假期,正常情况下企业也应当遵守,即虽然原来是按照国家的规定放假到2020年1月30日,1月31日正式上班,但国务院的通知下发后,企业应当及时调整,如果劳动者不来上班,企业正常情况下不能以旷工处理。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劳动者拒不上班,用人单位可以以旷工处理: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的;
3、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譬如企业要求劳动者前往医院运送口罩、酒精等疫情防控的物资,事情非常紧急,劳动者就不能拒绝前来上班,否则企业可以旷工处理。

九、正月初八、正月初九安排的开庭,当事人如果不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理吗?


我认为可以。

我们都知道,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面对的案多人少的压力很大,如果是年前已经安排的开庭,这次又没有通知庭审延期,那么无论哪一方当事人都应当准时去参加庭审,而不能以延长春节假期为由不到庭。因为,申请人、原告一方不去开庭的,有可能被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按照撤诉处理,被申请人、被告不去开庭的,有可能被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以缺席审理。

当然,我还是希望当事人,尽快与仲裁员、法官取得联系,落实清楚是否延期;也期待仲裁员、法官尽快联系安排在正月初八、正月初九开庭的案件当事人,确定是否延期。无论如何,提前的沟通联系是必要的。
此外,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无法到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参加庭审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也要提前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沟通,有无受到疫情影响、有无隔离等,以便调整开庭时间。

十、春节假期后开庭需要戴口罩吗?


目前来看需要戴口罩。目前很多地方已经下发通知,要求在人员聚集的地方,譬如超市、商场、公共交通工具等地方必须戴口罩,否则不得入内。另外,电影院、网吧、培训机构、公园、图书馆等都要暂时不开放。而仲裁庭、法庭也属于人员聚集的地方,如果开庭的话,无论是仲裁员、法官,还是当事人或者旁听人员,都需要戴口罩。

当然,如果疫情控制得力,到时候已经宣告一切恢复正常,自然就没有必要戴口罩,那也是我们都希望看到的局面。


十一、春节假期从7天延长为10天,会不会成为惯例?


尽管目前来看不太可能,但并非不可能实现。

这次延长春节假期,是国务院应对疫情面向全体公民增加的假期,属于临时的措施,当然不代表今后的春节假期都从7天延长为10天。

当然,我也多次呼吁春节假期确实太短应当延长,很多人一年才回一次家,就是在春节期间。

延长春节假期也许从明年开始从7天延长到10天并成为惯例呢!梦想总是要有的,万一实现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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