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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如何分工?| 劳动法行天下

徐旭东 劳动法行天下 202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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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旭东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导读

评论

   

如果不是某足球俱乐部员工工资、奖金、经济补偿等纠纷,好多人还不清楚这种纠纷究竟是属于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受理还是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为了厘清两种仲裁委员会对争议处理的区别,本文进行如下简要分析。


首先,争议处理依据不同


足协仲裁委的案件处理授权,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即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案件授权,来自于《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办案规范则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法律规则分析可见,两个仲裁委的案件受理范围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属于体育法授权,后者属于劳动法授权。


体育法所规范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等等运动的有序发展,仅仅在竞技体育方面对运动员、教练员的培养、就业、注册及流动、竞技等级和分类管理等等,建立纠纷解决特殊行业管理机制,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非竞技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体育机构雇员等等人员,与受聘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与运动员、教练员同受聘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全不同。


劳动法规范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竞技体育运动的机构,比如江苏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简称俱乐部),是经过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的企业,与一般用人单位并无二致。企业为维持其运营,需要聘用各种岗位的工作人员,比如翻译、队医、领队、人事、财务、司机、保洁等等,这些人员与俱乐部之间是普通劳动关系,无论他们与俱乐部订立合同的名称为劳动合同,还是工作合同,均不影响其实质上的劳动关系。


案例上,北京北体大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肖其明劳动争议([2019]京0101民初13854号)就由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管辖, 肖其明提交了工作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等证据证实其劳动关系,俱乐部以非劳动关系抗辩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采纳。

其次,适用对象不同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教练员、经纪人相互间,就注册、转会、参赛资格、工作合同、经纪人合同等事项发生的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的争议”,也就是说,足协仲裁委争议受理的对象范围是运动员、教练员、经纪人,并且,没有兜底性表述可以包含这三类人之外的其他人员。也就是说,除这三类人之外的其他聘用人员与俱乐部之间的争议,足协仲裁委无权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法。


足球俱乐部是有限公司,注册球员、教练员(非注册人员则不在范围)与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纠纷,属于竞技活动纠纷,适用体育法。非球员员工,比如翻译、队医、后勤服务人员与公司发生的工资、经济补偿等争议属于劳动纠纷,适用劳动法。



第三,争议性质不同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足球字[2019]929号)第五十四条规定本会管辖范围内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有关争议,排除法院管辖。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明确了“注册、转会参赛资格、工作合同、经纪人合同”等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的争议,由足协仲裁委受理。三类人员行业管理方面的特殊规定引起的纠纷才属于足协仲裁委处理事项。


可见,足协仲裁委处理的争议非常有限,仅限于行业内部纠纷,不能随意扩大其争议处理事项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争议,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均是典型的劳动争议,和竞技体育对三类人的行业管理争议并不相同。当然,非三类人与俱乐部之间的工资、奖金、经济补偿等等劳动纠纷,也就不属于体育法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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