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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加班,单位不给加班费也合法,真相在这里!(最后一段最重要)|法行天下刘秋苏

2016-02-07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刘秋苏(江苏南京市浦口区法院)


今天是大年三十,哦,不,今年没有年三十了,是年二十九。除夕,本来想说点高兴的事,譬如发红包、拜年、贴春联、包饺子……但一想到除夕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居然可以不用给加班费,就觉得有必要写点什么。

除夕不是法定节假日天呐,这么一个重要的传统日子,地位竟然这么低?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重要的问题问三遍】原因在于:今天不是法定节假日,除夕不是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补休即可。也就是说,劳动者今天加班,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补休后,不必支付任何费用就是合法的。而劳动者在明天、后天、大后天,即正月初一春节,和年初二、年初三加班,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300%的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是哪11天虽然今天是除夕也放假,但非“法定节假日”。而劳动者在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发放三倍工资的加班费,就是《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第二条规定的11天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即(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说白了,除夕就是一般的休息日。用人单位不补休的话,才支付200%的加班费。
除夕是一个重要的传统日子除夕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极其重要。除夕,又称大年夜、除夜、岁除、大晦日,是农历一年最后一天的晚上,即春节前一天晚上。“除夕”中“除”字的本义是“去”,引申为“易”,即交替;“夕”字的本义是“日暮”,引申为“夜晚”。因而“除夕”便含有旧岁到次夕而除,明日即另换新岁的意思。年夜饭,指的就是除夕晚上的团圆饭,除夕的晚上相当于西方的平安夜。记忆中留给我印象最深的就是除夕的贴春联、放鞭炮、吃饺子,后来到九十年代起开始守着电视机看中央电视台的春节联欢晚会。
除夕曾经是法定节假日说起来,除夕作为法定节假日,有过昙花六现,即从2008年到2013年的除夕都是法定节假日。新中国成立之初,政务院于1949年12月23日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明确规定春节期间的法定节假日为“夏历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除夕”不属于法定的节假日。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第二次修订,首次将“除夕”纳入春节法定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除夕工作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但2014年起,“除夕”又不再是法定假日了。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明确“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至此,“除夕”为法定假日仅运行了6年便消失了。


其实,这绝对是一个倒退。鉴于除夕的重要性,老刘强烈建议恢复除夕作为法定节假日的重要地位。当然,年初三也很重要,不妨就增加除夕为法定节假日,从而使法定节假日从11天变为12天,同意的就支持一下老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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