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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这笔费用调整!

成都发布 2024-04-15
近日成都市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最新通知将一般诊疗费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通知自5月1日起实施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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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明确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

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各区(市)县医保局,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规范我市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管理,根据《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规〔2022〕4号)和《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成都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医保发〔2024〕5号)等规定,经请示省医保局同意,现就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执行一般诊疗费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比例支付。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25日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一般诊疗费外成都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也将于5月1日起调整本次共调整259项医疗服务价格降低设备物耗为主的超声类等项目价格42项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风险程度的部分综合医疗服务类、临床诊疗类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价格21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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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成都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

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天府新区社区治理和社事局、成都东部新区文旅体局,各区(市)县医保局、卫健局,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持续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川医保规〔2022〕11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的通知》(川医保办发〔2023〕1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省管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10号)、《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市管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联动调整机制的通知》(成医保办〔2021〕70号)等规定,我市市级定价管理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市管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总量控制、有升有降、支持基层、同城同价”原则进行价格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省管公立医疗机构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我市市管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


二、调整二乙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等级价差,此次价格调整项目原则上在二甲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的基础上下调20%。


三、根据《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汇编(2022版)》对“挂号费”“诊查费”“中医辩证论治”项目内涵的规定,挂号服务不再并入诊查服务项目,按照“挂号费”(项目编码110100001)收取费用。


四、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村卫生室执行“一般诊疗费”项目,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不得再收取或变相收取。废止《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公立基层医疗机构诊察费项目价格的通知》(成医保办〔2020〕69号)。


五、各区(市)县医保、卫健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调整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价格调整政策,确保平稳实施。各市管公立医疗机构要落实医疗服务价格主体责任,做好价格信息公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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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官网

成都发布编辑 | 卡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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