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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还能这么学?看看这些广告违法案例分析!


《广告法》

还能这么学?

——医美广告违法案例分析


“医美广告须审查,您可千万别乱发。

未经审查随意发,莫怪执法上你家”

典型案例1——某医疗机构未经审查发布医疗美容广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某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医疗广告,通过“真人案例,蜂巢皮秒4大功效”及术前与术后比较,宣传“祛皱嫩肤、祛顽固斑、祛痘坑痘印、清除纹身”等治疗功效。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未经审查,违反《广告法》上述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3万元的行政处罚。


“宣传内容要真实,现在知道也不迟”

典型案例2——某医疗美容机构发布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某当事人通过其微信公众号发布了“引进意大利Silfradent公司专利设备,采用低温、恒温、变速分离浓缩技术,产生富含更高浓度生长因子和CD34+细胞的自体血液浓缩制品,表现出更佳的软组织和皮肤的再生修复能力”“临床见证有效30项专利技术”“安全水溶性100%,12小时千人临床有效率99.9%”等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发布广告宣传的内容、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最佳顶级国家级,这些词语不能提”

典型案例3——某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含有“顶级”等用语的违法医疗美容广告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顶级”“极品”“第一品牌”)。
某当事人发布含有“全国鼻修复中心”“技术强——拥有行业1300多位权威专家”“最整体的功能恢复、最安全的生态材料、最顶级的专家服务、最先进的技术、PRP最强效的青春魔法药水、最先进的消毒技术、最安全的美容技术、最便捷的注射美容”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广告违反《广告法》上述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禁止保证安全性,承诺功效也别印”

典型案例4:——某医疗美容机构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内容的违法医疗美容广告


《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及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某当事人在其网站上发布肉毒素等医疗用毒性药品广告,并宣传“BTL爱丽丝超频刀”技术,含有“无创无痛 安全有效 带给你舒适的变美体验”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当事人的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的上述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得出现代言人,医生患者都不行”

典型案例5:——某医疗机构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发布违法医疗美容广告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某当事人分别通过微信公众号及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广告内容未按卫健部门核准的内容发布,且存在擅自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使用裸露女性图片等违法情形。当事人的广告行为违反《广告法》上述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5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做医美项目务必要去正规的医疗美容机构,选择有资质的执业医师,使用正规产品,千万别贪图便宜找非正规渠道。如在医美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现违法线索,可立即拨打12345热线投诉举报。




作者 |  北京市海淀区曙光街道市场监管所  陈元庆 许智

来源 | 北京海淀市场监管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赵静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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