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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最新一批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今年来,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查办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案例一漳州某某职业学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及采购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3年8月1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对漳州某某职业学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及采购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案,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腿肉20.1斤及违法采购的肉圆片11斤、没收违法所得114元、罚款120086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1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漳州某某职业学院第三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采购的猪肝、猪腿肉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采购肉圆片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许可证,当事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及采购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经营的食品。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并扣押了相关涉案物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购进生鲜猪肝10.8斤、生鲜猪腿肉21.9斤、购进肉圆片(熟)14.6斤,三种食品购货款共计378元。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已使用上述部分猪腿肉及肉圆用于制作菜品销售,违法所得共计114元。当事人购进的上述生鲜猪肝、生鲜猪腿肉均未按规定进行检疫,也未经检验。当事人采购的上述肉圆片(熟)为散装食品,属于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生鲜猪肝、猪腿肉等肉类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当事人采购未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经营的肉圆片的行为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漳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徐某勇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案

2023年10月23日,诏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徐某勇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肉类一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2857.8元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5日,诏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县公安局移交徐某勇违法线索的函,称当事人从徐某伟(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生猪屠宰场购进没有进行检验检疫的肉类进行销售。5月1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1月起,向徐某伟私设的生猪屠宰点购买生猪肉并没有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至2022年1月18日徐某伟私设的生猪屠宰点被公安机关查获之日止,当事人以每斤8-11元不等的价格向徐某伟购买55000斤的生猪肉,以微信转账支付购货款,总购货款共计528578元。自2021年1月起至2022年1月18日,当事人向徐某伟购买的生猪肉销售55000斤,货值金额581435.8元,违法所得52857.8元。诏安县市场监管局没有接到食用当事人所售肉类具有危害后果的投诉。

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肉类的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规定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结合《关于“三小”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问题联席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诏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汤某山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案

2023年6月21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汤某山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罚款50200元,没收在扣的超过保质期的炫彩珍珠糖和装饰糖珠各1瓶的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和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3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面包店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涉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制售食品,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食品操作间的冷藏柜内发现:(1)浮雕卡通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美人鱼4盒,其中3盒的生产日期:2021.12.09 ,保质期10个月;1盒的生产日期:2022.01.20,保质期10个月。(2)浮雕卡通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皇冠公主1盒,生产日期:2021.12.09, 保质期10个月。5盒巧克力制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并与其他有效期内的巧克力制品混合存放。在食品操作间的操作台上发现炫彩珍珠糖1瓶,有效期至2021.06.07;发现装饰糖珠1瓶,有效期至2022.03.06。两瓶糖珠均已使用,只有少量剩于瓶内。以上产品用于装饰裱花蛋糕。另查明,当事人存在未按规定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和购进食品原料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未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来源 |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值班编辑 | 赵静

实习编辑 | 张佳宁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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