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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雨露副行长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的致辞等|监管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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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雨露副行长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的致辞;
李东荣会长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的演讲;

♫ 方星海副主席出席郑商所第六次会员大会;

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全文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浏览查看);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7年3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



NO 1

陈雨露副行长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的致辞

 人民银行网站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专家,女士们、先生们:

在四月北京美好的时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APEC工商理事会共同主办“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来自世界各地的专家齐聚一堂,共同研究探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及其对征信业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向各位来宾特别是远道而来的外国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谢意!

借今天这个机会,我想谈三点认识,供大家参考。

第一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首先,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依法维护公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就法理权利属性而言,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权的特征,与个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同样重要;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权也逐渐具备了财产权的属性,即所有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信息就是财富、信息就是竞争力”的观念日益为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所认同和重视。因此,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就是对公民基本权利、个人财富和竞争力的保障。

其次,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正在被大规模电子化、数字化和产业化应用,个人信息采集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信息流动日益突破地域和行业限制。个人信息的挖掘和利用对数字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在这种背景下,只有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墙,才能为数字经济的持续创新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积极应对公众信息泄露事件多发的迫切需要。当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中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侵权、网络诈骗等违法活动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呈现多发态势,不仅严重影响公民的日常生活,而且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需要监管部门依法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公众自身提升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效遏制侵害公众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态势。

第二点,人民银行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征信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

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征信管理职能过程中,始终将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作为监管的核心理念,在五个方面努力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在征信制度下,为保障参与个人信息共享的当事人享受最大的福祉,需要在国家层面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双线推动的积极作用,促进各类征信机构错位发展、优势互补,推进征信服务对经济金融领域、社会生活领域和行政司法领域的全覆盖,切实维护信息主体权益和经济金融安全。

二是着力完善征信法规制度。201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赋予信息主体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等权益,这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征信业规范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条例》发布以来,人民银行不断深化征信法律制度建设,出台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机构监管指引》、《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及行业标准,始终把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三是不断提高监管的强度和有效性。一方面,强化监管责任担当,对发生信息泄露、违规倒卖客户数据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征信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依法从严惩处,有效发挥行业监管作用。另一方面,通过监督和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范金融机构展业行为,有效强化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和法律合规意识。

四是大力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活动。针对社会公众,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金融知识普及月等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提升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和维权意识。针对征信从业人员,加强培训力度,防范岗位风险,提高征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五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履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双牵头单位之一的职责,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发改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推动相关行业、相关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三点,进一步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和征信管理工作的三点思考。

当前,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推动征信市场规范发展,既面临着历史性的重大机遇,也面临着不少的挑战。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平衡好一对关系,应对好双重压力,把握好三方面的监管协调。

平衡好一对关系。这对关系是指商业化应用所需的数据自由流动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并不矛盾,但需要平衡。一方面,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应用是征信行业的基石,缺少自由流动的数据,征信在防范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改善金融生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可能无法充分地显现。另一方面,不排除一些市场机构个别内部人员出于逐利的目的,存在违法买卖数据、危害信息主体权益的动机。因此,征信行业必须在信息共享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中前进,关键是要让信息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自由流动,充分释放信息流动所产生的红利。

应对好双重压力。第一重压力是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加上不同信息主体风险暴露和维权诉求的差异比较大,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和征信维权工作面临点多、面广、条线长的巨大压力。第二重压力是指,个人信息侵权违法犯罪活动采用的技术手段日益复杂,地域跨度较大,现有的管理模式以及人力和技术的配置很难满足有效识别、监测和处理的需求。这不仅体现在征信管理工作中,也是其他信息行业管理面临的共同挑战,直接反映在部分个人信息泄露案件追踪难、取证难等方面。面对上述双重压力,需要继续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征信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把握好三方面的监管协调。一是对信息提供方的监管协调。确保信息按照“最低、适用”的理念采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二是对信息采集加工方的监管协调。确保征信机构行为遵循征信规则的要求,确保征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三是对信息使用方的监管协调。确保个人征信信息的依法有限使用,确保信息主体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人民银行正在积极稳妥地加快推进个人征信业务牌照发放工作。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各界非常关心和关注个人信息如何在信息提供、采集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并为此提出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人民银行正在抓紧整理、研究和吸收,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在个人征信业务活动中,我们强调注重把握三方面的原则。

第一,第三方征信的独立性原则。征信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和业务开展上应确保独立,防止利益冲突。开展业务要客观中立,不能受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等其他主体的支配。征信产品和服务的使用不能与征信机构股东或出资人的其他业务相捆绑,不能成为股东或出资人谋取他利的手段。

第二,征信活动中的公正性原则。征信业务活动应充分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政治上的正确性。征信产品主要用来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违约风险问题,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既不能当作把人分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工具,也不能应用于某些低俗的社交活动,背离征信的本意。

第三,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保护原则。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强调征信机构应从保护个人隐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出发,保持业务透明度,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不当加工和非法使用,防范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侵害,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各位来宾、各位专家: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征信业规范发展密不可分。希望各位专家和学者充分利用本次国际研讨会提供的平台,深入交流看法,分享最佳实践,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丰富征信管理手段、促进中国征信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思想和智慧。

最后,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各位嘉宾身体健康!

谢谢大家!


NO 2

李东荣会长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的演讲

 中国金融记者刘宏振报道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大家下午好。很高兴出席“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做好个人信息保护是促进个人信息有序流动和合理应用的基础条件,也是落实“以人为本”理念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如何把握个人信息保护和信息合理应用之间的适度平衡,一直以来都是全球征信业发展的一个焦点议题和共性难题。今天,来自各国征信监管机构、从业机构、研究机构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共同探讨新形势下的个人信息保护和征信管理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


当前,全球经济社会正加速向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转型发展,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被广泛应用于金融、商业和社会生活领域,基于网络空间的数据源不断丰富,越来越多的个人信息被记录、挖掘和使用,在信贷决策、市场营销、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在立法、监管、技术等方面存在不足的情况下,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很多新问题、新要求和新挑战。比如,个人信息领域规则和标准的不统一、不明确,使得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足与无序滥用的现象并存,信息过度采集问题屡起争议,给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一些行业“害群之马”打着创新旗号倒卖交易数据,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乱象,给行业声誉和公众信任带来了极大冲击;信息复制的无限性和低成本,使得信息二次利用和传递变得迅速而隐蔽,传统意义上的“目的限定原则”实现难度增大;基于互联网的非结构化数据,来源复杂,标准不一,数据清洗和加工难度较大,而一些从业机构数据能力和技术实力欠缺,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


为应对信息化时代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提出的这些新问题、新要求和新挑战,我个人认为,应凝聚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化力量,共同构建一个包括法律约束、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内控、社会监督、公众教育等在内的,综合化、立体式、更具信息化时代适应性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


一是加强法律约束。自上世纪70年代瑞典发布实施最早的国家层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以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立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体系,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和普遍惯例。由于经济发展水平、法律环境、具体国情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国家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选择了不同的立法框架和技术路径。比如,以欧盟为代表的统一立法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分散立法模式。但也可以看到,不同立法模式所遵循的核心原则是基本相通的。在各国立法实践中也逐渐形成了处理公开原则、目的限定原则、最小必须原则、数据质量原则、权益保护原则等国际共识原则。而且,一些具有信息化时代特征的新兴权利形式比如信息可携带权等也在探索实践之中。从中国情况看,目前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考虑充分吸收借鉴国际经验和最新探索成果,尊重中国在发展阶段、立法程序等方面的现实国情,加快推动个人信息保护专门立法。同时,按照“顶层设计”和“急用先行”相结合、“充分利用现行法律”和“及时弥补短板空白”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基本法律和配套规则的协同效应,尽快将个人信息保护全面纳入法制框架。


二是严格政府监管。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规范的落地实施,离不开监管部门的严格执法。在具体监管实践中,有些国家设置了统一的个人信息监管机构,有些国家则是分散分业式的监管模式。不论哪种模式,能够取得较好监管效果的,基本都贯彻了“严格监管”、“全环节监管”等原则。在严格监管方面,从保障信息主体权益和强调机构责任出发,以个人信息采集和处理机构为主要监管对象,统一监管要求和处罚标准,从信息安全、隐私保护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对于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在全环节监管方面,主要针对个人信息前端采集、中端处理和后端使用等环节采取监管手段,实现风险环节全覆盖。此外,还应该探索运用互联网思维、大数据技术创新信息监管方式方法,改进监管流程、水平和能力,逐步实现在线监管、实时监测和精准施策。


三是实施行业自律。行业自律主要是通过制定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规范相关机构经营管理行为以及信息采集、处理、使用方式,从而对政府监管形成有益补充和有力支撑。


在这个方面,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也组织相关会员进行了一些探索。大家知道,互联网金融所服务的对象很多是传统金融体系和传统征信体系尚未覆盖到的“长尾”客户。从业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积累了很多信用信息特别是风险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统一的共享合作机制,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和风险联动预警,也导致了“过度多头借贷”、“诈骗借贷”等行业乱象。针对这种情况,协会响应社会及会员机构的普遍迫切需求,于去年下半年建设上线了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力求打通不同机构间的“信息孤岛”,实现信用信息的有效整合和运用。在平台运行和管理过程中,协会严格贯彻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制定信用信息共享标准,按照“简单透明”、“最小够用”原则,督促会员机构在现有法律和自律规则框架下采集和使用数据。同时,协会还深入推进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数据报送和查询的监控功能,确保平台系统和信息资源安全可控。总体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既实现了加强信息共享、防范风险、服务普惠金融的积极作用,又通过自律管理作用落实了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经过前期的反复论证和大量的安全验证准备,协会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于近期向成员开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未来,协会还会加快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安全、数据统计、合同文本等方面的行业标准研制工作,继续通过行业自律切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四是完善机构内控。由于信息采集、处理、使用等相关机构在交易活动中往往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强调机构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主要责任,也是国际普遍做法。相关机构应将个人信息保护要求和规则内嵌于业务流程、产品设计、信息技术系统之中。应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明确各部门、岗位和人员在客户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应严格部门和员工权限管理,完善信息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在收集、传输、加工、保存、使用等环节中不被泄露。此外,还应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强化从业人员信息安全意识,防止从业人员非法使用、泄露、出售个人信息。


五是强化社会监督和公众教育。充分调动公众参与风险监督的积极性,提供多元化举报平台,加强举报人法律保护,坚决打击个人信息相关的违法违规活动。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侵权形式,丰富和畅通个人信息保护的救济渠道。发挥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用,鼓励专业机构发挥专业优势,进行专业监督。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数字媒体等多元化渠道,针对性开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教育活动,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风险提示和典型案例,以通俗易懂的语言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权利,提高公众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能力。

各位嘉宾,建立完善综合化、立体式、更具信息化时代适应性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是一项相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劳永逸。我们愿与在座各位专家共同努力,共同探索,共同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理念在中国乃至全球范围有效落地,促进各国征信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最后,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NO 3

方星海副主席出席郑商所第六次会员大会

 证监会网站



郑州商品交易所第六次会员大会于4月20日在郑州召开。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河南省政府秘书长朱焕然出席大会并讲话。

方星海表示,完善交易所治理机制,推动期货行业稳定健康发展,建设一个与中国经济金融发展程度相匹配,与实体经济风险管理需求相适应,规范、开放、有竞争力的期货市场,是证监会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证监会一直努力的方向。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期货市场改革发展步伐加快,取得了巨大发展成就。品种创新积极稳妥推进,市场规模不断增长,监管制度体系基本形成,市场功能逐步发挥,期货经营机构实力明显增强。

方星海强调,期货交易所要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引领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发展战略。作为期货市场的核心和枢纽,期货交易所要牢牢把握“六稳”“六进”关系,不断改进加强市场一线监管,积极稳妥推进品种创新,扎实推进市场培育,积极推进对外开放,不断完善交易所治理结构。在确保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期货交易所要利用自身资源优势,鼓励和支持会员单位服务产业客户,组织和带领会员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在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中发挥积极作用。期货经营机构要履职尽责,不断提高竞争力,共同推动期货行业稳定健康发展。作为期货市场中介机构,期货经营机构要时刻牢记自身责任义务,在妥善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创新发展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两个关系的基础上,发挥自身贴近投资者的优势,积极推进业务和产品创新,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努力推动期货行业长期健康发展。

朱焕然在致辞中表示,郑商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我国首家期货市场试点单位。多年来,郑商所不忘初心,砥砺前行,由最初以农产品为主的交易所发展为覆盖农业、能源、化工、建材和冶金五大国民经济重要领域,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综合性期货交易所。棉花、白糖等期货价格已经成为相关企业贸易定价的基准和经营的依据,PTA、甲醇等期货价格已经成为国际相关行业的“风向标”,相关产品的“郑州价格”已经具有了重要的影响力。郑商所还为河南建立了更广阔的“朋友圈”,目前郑商所共有会员100多家,分布在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正是通过郑商所和会员们的纽带拉近了河南与全国其他地区距离,推动了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为河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河南省委、省政府将一如既往大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工作,继续加强政策支持,积极创造良好环境,全力支持郑商所创新发展,不断推出新品种新工具,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国家战略的积极作用。

郑商所理事长陈华平、总经理熊军分别代表郑商所理事会和管理层向大会作了报告。陈华平表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郑商所将在中国证监会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抓住机遇,稳中求进,开拓创新,全面推动各项改革发展工作再上新台阶,力争为实体经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郑商所第六次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了郑商所第六届理事会和第二届监事会,审议通过了《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修改草案)》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草案)》。

郑商所157家会员单位代表,证监会相关部门、派出机构、会管单位负责人,河南省政府代表,以及新闻媒体代表参加了大会。


NO 4

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保监会网站


2017年4月20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金融业风险防范工作的有关部署,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全文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浏览查看)。《通知》全面分析了保险业面临的形势,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保险监管、治理市场乱象、补齐监管短板、防范行业风险的主要任务和总体要求。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保险业牢牢把握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脱贫攻坚战略两大主线,实现了持续较快增长,保障能力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不断提升。同时,保险业面临多重因素共振、多种风险交织的复杂局面。保险监管系统要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金融风险的要求,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深入查找和深刻反思当前保险业及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坚定不移强化监管,坚决果断治理乱象,坚持不断完善制度,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通知》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险监管的主要任务。保险监管系统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金融保险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上来,切实担负起防控风险和引导保险业健康发展的责任。一是强化监管力度,持续整治市场乱象。始终坚持“严”字当头,严防严管严控保险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全面清查违规资金运用、股东虚假注资、公司治理失效、信息披露不实等问题。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影响恶劣、屡查屡犯的机构顶格处罚。对利用保费虚假注资、关联交易侵占公司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移送司法处理。二是补齐监管短板,切实堵塞监管制度漏洞。系统梳理制度和流程,深入排查监管漏洞,尽快补齐制度短板;加强各领域监管制度的协调统一,防止监管套利;加快完善监管规则,在放开前端的同时切实管住管好后端。三是坚持底线思维,严密防控风险。明确风险防控目标,努力减少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关注和紧盯重点公司、重点领域和重点产品的风险,防止个体风险演变为局部风险、局部风险演变为整个行业风险。有序处置一批风险点,对可能产生的次生风险做好应对预案。四是创新体制机制,提升保险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积极把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的机遇,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参与去杠杆和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实现金融资本与实体产业的优势互补。充分发挥保险风险管理与保障功能,创新保险产品和业务模式,助力公共治理体系建设与社会保障体系完善。

《通知》提出了做好当前保险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保险监管系统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从全局高度谋划推进强监管、治乱象、补短板、防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等工作,始终坚持“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勇于担当,奋发有为,以过硬作风推动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见到成效。一是要勇于担当。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扎实有序做好保险监管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合力,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做好思想准备、政策储备和工作准备。坚持标本兼治,正本清源,在防控风险中深化改革、健全制度,引导保险业回归本源,突出主业,稳健发展,在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中发挥保险独特作用。二是要落地见效。按照保监会总体要求和部署,针对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督促各保险机构全面对标监管制度,及时将监管要求转化为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监管制度落地生效。三是要强化问责。建立健全风险责任体系和问责制度,对重大违法违规的保险机构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更加严厉的处罚、更加严肃的问责。引导保险机构制定公司内部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履行防控风险的主体责任。加强对监管行为再监督,严肃监管纪律,严防内外勾结干扰监管工作正常进行。

《通知》强调,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要求,按照保监会统一部署,切实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NO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2017年3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

 国家外汇局网站


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3月,银行结汇9998亿元人民币(等值1450亿美元),售汇10798亿元人民币(等值1566亿美元),结售汇逆差800亿元人民币(等值116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结汇9545亿元人民币,售汇10028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48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结汇453亿元人民币,售汇770亿元人民币,结售汇逆差316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远期结汇签约930亿元人民币,远期售汇签约939亿元人民币,远期净售汇9亿元人民币。截至本月末,远期累计未到期结汇1301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售汇9180亿元人民币,未到期净售汇7879亿元人民币;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3936亿元人民币。

2017年1-3月,银行累计结汇25855亿元人民币(等值3755亿美元),累计售汇28670亿元人民币(等值4163亿美元),累计结售汇逆差2815亿元人民币(等值409亿美元)。其中,银行代客累计结汇24659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26912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2253亿元人民币;银行自身累计结汇119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759亿元人民币,累计结售汇逆差562亿元人民币。同期,银行代客累计远期结汇签约2308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售汇签约2546亿元人民币,累计远期净售汇237亿元人民币。

2017年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17225亿元人民币(等值2499亿美元),对外付款18425亿元人民币(等值2673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199亿元人民币(等值174亿美元)。

2017年1-3月,银行代客涉外收入46656亿元人民币(等值6775亿美元),对外付款48392亿元人民币(等值7027亿美元),涉外收付款逆差1736亿元人民币(等值252亿美元)。




 

附:名词解释和相关说明

国际收支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包括引起居民和非居民间资产和负债变化的所有金融交易和实物交易。

银行结售汇是指银行为客户及其自身办理的结汇和售汇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履约和期权行权数据,不包括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数据。银行结售汇统计时点为人民币与外汇兑换行为发生时。其中,结汇是指外汇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结售汇差额是结汇与售汇的轧差数。银行结售汇形成的差额将通过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卖平盘,是引起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主要来源之一,但其不等于同期外汇储备的增减额。

银行结售汇不按居民与非居民交易的原则进行统计,且其仅包括银行与客户及其自身之间发生的本外币买卖,即人民币和外汇的兑换交易,不同于国际收支交易的统计范围。

远期结售汇签约是指银行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汇(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远期结汇(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售汇)。远期结售汇业务使得企业可提前锁定未来结汇或售汇的汇率,从而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变动的风险。银行一般会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来对冲远期结售汇业务形成的风险敞口。比如,当银行签订的远期结汇大于远期售汇时,银行一般会将同等金额的外汇提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卖出,反之亦然。因而远期结售汇也是影响我国外汇储备变化的一个因素。

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是指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远期结汇和售汇合同在本期末仍未到期的余额;差额是指未到期远期结汇和售汇余额之差。签约额与累计未到期额之间的关系为:本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上期末远期结售汇累计未到期额+本期远期结售汇签约额-本期远期结售汇履约额。

未到期期权Delta净敞口是指银行对客户办理的期权业务在本期末累计未到期合约所隐含的即期汇率风险敞口。银行为管理这部分风险敞口,在期权合约存续期间通常会在外汇市场进行对冲。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和银行自身涉外收付款。具体包括: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以及非银行部门和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发生的境内收付款(暂不包括境内居民个人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统计时点为客户在境内银行办理涉外收付款时。其中,银行代客涉外收入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从非居民收入的款项,银行代客对外支出是指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向非居民支付的款项。

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是国际收支统计的组成部分,但其统计原则与国际收支采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同,采用资金收付制原则,且其仅反映境内非银行部门与非居民之间的资金流动状况,不能反映实物交易和银行自身的涉外交易,统计范围小于国际收支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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