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三流不一致等于虚开!?即日起,这24个风险点赶紧自查!

梅松讲税 2024-04-11


突发,又一公司因虚开发票被查了!银行账号资金往来与往来发票金额严重不匹配。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等于虚开吗?税局明确了!即日起,这24个风险点赶紧自查!


又一虚开发票被稽查!

资金流与发票流不匹配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0〕320号

划重点!!!

1、走逃失联

2、银行账号资金往来与往来发票金额不匹配

3、经查询,定性为虚开发票

(1)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发票金额1513014元,税额257212.40元,价税合计1770226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增值税普通发票36份,发票金额314538.70元,税额13934.16元,价税合计328472.9元定性为无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有人会有疑问了,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就是虚开发票吗?对此,税局给出了明确答复。

税局明确了!

资金流与发票流可以不一致!



问:付款方和实际购买方不一致,发票开给谁?

答: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按照实际业务由提供服务一方向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

通过税务总局的答疑可以看出,上述情况就会造成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

所以,资金流和发票流不一致的时候,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且向实际接受服务一方开具发票是没有问题的。会计们不用过分担心~

上述只是提到了资金流、发票流不一致的情况,那有人又有疑问了,我们常听说的是“三流一致”,如果“三流不一致”就会涉嫌虚开发票。那什么是“三流一致”?“三流不一致”有何风险?

什么是“三流一致”?



“三流一致”一般是指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

具体来说,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

除了上述之外,有的还会加上合同流,也就是四流一致。

“三流不一致”有何风险?



一、增值税方面

文件中第一条第三项明确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三流一致”通常是税务机构判定交易是否真实的依据。三流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其相应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追补税款及滞纳金,甚至会缴纳相应的罚款。

那是不是所有的“三流不一致”的情况,都不能抵扣,其实并不是这样的,以下3种情况明确了可以抵扣进项税:

1、发包方: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发票抵扣

2、因出差产生的住宿费

3、分公司购进货物,总公司统一付款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

1、三流(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不一致,可能会被怀疑买发票等被认定为“偷税”,从而导致税前不能扣除;

2、未通过公户支付货款,很容易收到虚开的发票(如:供应商找第三方开票等)。

三、面临刑法责任

 “三流不一致”,很可能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的还会面临刑事责任。

“三流不一致”虽说并不必然导致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还是奉劝老板和会计们,如果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尽可能做到“三流一致”,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注意了,发票这24个风险点

会计和老板们抓紧自查!



注:本文由财春教育丨梅松讲税出品。梅松讲税,为财春教育旗下致力于打造税务精品内容的团队,服务内容包括:文章、课程、图片、图书等

历史图解


 税务局明确!10万元以上重点核查!查到必罚!

 税务局刚刚通知!全电发票全面执行!8月28日开始!

 税局官网公开发布的8起个人所得税查处案件

 彻底取消!新版发票,不用加盖发票专用章!全国范围适用!

 特大虚开发票案!5587000000!主犯竟是税筹专家,更离谱的是……

 公司日常购买的茶叶,会计竟然错误的计入“职工福利费”!

 大家好,我叫增值税!8月27日起,这是我的最新税率表!

 未开票收入报税被罚!税务局明确!即日起,申报表中“未开票收入”,都要按这个来!



来源:财务第一教室,税务大讲堂,梅松讲税,税台,财务经理人,税务经理人整理发布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我们▼


点击阅读原文,进入税台!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