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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最新通知!11月1日起执行!


10月27日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

关于印发《泰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泰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各管理部、分中心,中心各科室:

为规范全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鲁建法字﹝2023﹞5号)的规定,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制定了《泰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裁量权基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3年10月27日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2项)

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一)违法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处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承办机构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

(四)裁量阶次

1.【较轻】

(1)适用条件

实施本违法行为,单位设立时间在1年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1)适用条件

实施本违法行为,单位设立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适用条件

实施本违法行为,单位设立时间在3年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一)违法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第一款:“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 20 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处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承办机构

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各管理部、分中心。

(四)裁量阶次

1.【较轻】

(1)适用条件

实施本违法行为,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

(1)适用条件

实施本违法行为,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10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

(1)适用条件

实施本违法行为,应设未设住房公积金账户300个以上的。

(2)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泰安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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