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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证人被拒之门外

李耀辉 法耀星空
2024-09-05

证人被拒之法庭门外

作者|李耀辉
177 1711 7747

May.

25

法耀星空(ID:fayaoxingkong)

www.liyaohui.net


 



“一切皆法”视频号讲到一件由中国政法的何兵老师代理的强迫交易案件,出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一幕,庭前律师申请证人出庭,法庭同意后便通知了证人出庭,开庭前证人按时到达法庭,结果证人被审判长给劝返了,导致证人无法出庭作证。

无独有偶,证人在法庭的门外,却一直都进不来。几年前我曾代理一件受贿案件,我申请四位行贿人出庭,审判长各种不同意,后来在我强烈要求下,审判长虽然勉强同意了,但让辩护律师自行通知,法院不负责通知,开庭当天四位行贿人如约而至,在法庭门外等候出庭,审判长得知行贿人来了却反悔了,不同意他们出庭了,强推庭审,可能是审判长万万没想到四位行贿人会真的来。

还有一件职务犯罪二审案件,一个关键证人自愿出庭作证,早早到了法院门口,法庭却不准许其出庭,我对法官说证人就在门外,应当请他进来作证,法官说庭下我们认为有必要的话会找他核实的。这个法庭对旁听人员如临大敌,几名家属也进不来,可想而知法庭上证人难见。有时候我在想法庭真的不是发现真相的地方,却常常成为阻碍发现真相的地方,

2012年《刑诉法》修改时,新增了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的规定,明确了出庭证人的范围,对查清事实,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可以有效解决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一般同时符合三个条件证人应当出庭:一是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二是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三是法院认为有必要出庭。

但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在于刑诉法给予了法官在判断“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律师再提异议,再提出申请,再论证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也常常无济于事。

北大陈瑞华教授曾撰文指出造成证人出庭作证困难原因,从立法角度有两个:一是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建立起完备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二是没有建立完备的证人保护和证人补偿制度。

就我办理刑事案件经验看,法庭上难见证人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控辩双方不主动申请证人出庭,很多律师只愿意在法庭辩论阶段动动嘴皮子,法庭更不愿依职权直接传唤证人到庭;二是证人囿于很多种原因不愿承担法律出庭作证的义务,对出庭表现抗拒;三是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很抵触,认为庭前的证人证言足够,常常说证人证言已经说的很清楚了,出庭折腾没有必要而不予准许,甚至将前来作证的证人拒之门外。

我总结几乎所有法庭不愿证人出庭,如果证人真的出庭了,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言的话,法庭往往找各种理由不予采信。在证人完全有必要且有条件出庭的情况下,法庭却一直阻挠的,此时法庭对裁判结果基本已形成有罪结论。

在刚刚结束的第九届北大刑辩班上,陈瑞华老师授课时说明天(19号)参加“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证据制度建设”学术研讨会就讲一件事情——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以《解决证人出庭作证问题的基本思路》为题,就如何解决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广受各界重视的问题指出,证人不出庭作证会导致审判流于形式,被追诉人的质证权与辩护权形同虚设,为冤错案的滋生提供温床。解决证人出庭问题,不单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涉及中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法治社会建设的政治问题。证人出庭作证面临的最大难题,在于现行刑诉法给予了法官在判断“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为针对性解决这一制度缺憾,刑诉法修改应从确定证人出庭适用范围、细化证人出庭条件、解决庭外证言的证据能力、完善证人未出庭情形的救济措施四个方面加以解决

202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刑事审判工作视频会议明确了做好当前刑事审判工作需要重点关注的8个方面问题,会议强调,要做实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关键证据一证一质,推动重大疑难复杂及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仅仅是推动重大疑难复杂及被告人不认罪案件中关键证人出庭作证还是远远不够的,而应在下次刑诉法修订时,扩大出庭证人范围,限制法官对“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证人出庭三个条件变位并列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条,证人就应当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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