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被抓,正应了一句老话,出来混,终会还的

2017-09-14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吃晚饭的时候看到一则新闻,“北京青年报记者今日获悉,王宝强前经纪人宋喆因涉王宝强离婚案相关问题于近日被警方抓获。”说实话,看到这个新闻,我一点也不感奇怪,某种程度上讲,我认为这是“宝马”案的必然。

 


北京青年报新闻表述“因涉王宝强离婚案相关问题于今日被警方抓获”,这一说法相当不严谨,宋喆被抓怎么可能是因涉王宝强离婚呢?宋喆又不会因为犯重婚罪被抓,好在北京青年报新闻最后道破了,是因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关于王宝强马蓉宋喆的事,我曾写了数篇文章,本想在宝马案结果出来前不再写这些文章了。但今天看到宋喆涉职务侵占罪,俺又想写篇长文唠叨唠叨了。

 

目前还没看到宋喆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具体情况,不过,凭感觉,宋喆此番涉罪应该没什么深文大意,案件不会太复杂,犯罪是一个“常态型”的职务侵占罪。宋喆不会搞出什么新花样高难度的职务侵占,原因很简单,宝强曾经非常信任他,蓉蓉又曾经离不开他,基于这种关系和便利,宋喆做出职务侵占的事,还不是很容易的?他还有必要绞尽脑汁搞创新型犯罪?

 

本律去年曾办过一个职务侵占罪案件,那个案件才是真正的创新型职务侵占呢,非常隐秘,设计也非常复杂,云里雾里的,办案结束后我辛辛苦苦写了篇文章剧透了点内幕。想了解这个创新案件的,可以关注“法之剑”微信公众号,查阅历史文章。

 

接着宝马宋的事谈。宋喆曾经是王宝强的经纪人,当然也就是王宝强的重要心腹了,基于这种身份,其参与王宝强控股的公司或王宝强实际控制的公司应该是顺理成章之事。本准备查询下王宝强的公司,了解点信息的,没想到一检索,710家公司,显然,在中国“王宝强”重名的太多了,本律也没办法分辨到底哪几个是明星王宝强的,算了,不影响继续唠叨。

 


先看看职务侵占罪的定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宋喆作为经纪人是具备这个职务便利的,既然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抓,那宋喆将王宝强的相关公司的财物占为己有,这应该是有一定的证据线索的。

 

追究职务侵占罪,依照司法解释,有两种途径,一是公诉,二是自诉。从宋喆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看,对宋喆的追究的应该是走的公诉途径。王宝强发离婚声明是去年8月份,距日前宋喆被公安采取强制措施已一年有余,一年的时间调查、收集宋喆的涉案情况应该来说足足有余。很多人曾感到奇怪,咋王宝强这一年来咋没信息了?其实王宝强忙的很,这一年来事情可多了,法办宋喆就是一步好棋。王宝强演过傻根,但王宝强不是傻根。

 

吃瓜群众不要急,饭要一口一口吃,路要一步一步走。正如巴金《家》中一句话我既不是演员,又不担任什么职务,我只是一个看客。”作为看客,只需坐在小凳子上耐心看戏,戏总是有的。

 

我去年办的职务侵占案,尽管是非典型、创新型案,但其实涉案金额不大,10万元左右,所以啊,不要以为“顺”单位的一点钱无所谓,搞不好是要坐牢的。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6万元,“数额巨大”标准为100万元。


写到这里,正巧看到“平安朝阳”的情况通报,宋喆是因职务侵占罪于9月1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的。

 


若没看到这情况通报,本来准备长篇大论写下去的,因为还不知道宋喆究竟被采取什么具体强制措施呢,现在已明确了,刑事拘留。既然如此,就没有什么悬念可以再挖掘的了,事情基本明朗。这么敏感的案件,刑事拘留,大概率的情况是犯罪证据已经固定、明确。

 

那就直接看刑法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何谓“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上文已有交代。最终看宋喆的侵占金额是多少,这是本案的关键,拭目以待。认定了涉案金额,再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分析宋喆如何处罚,就不是什么复杂的事了。

 

宋喆本应有一个金灿灿的未来,但却自甘堕落,贪心不足,作为人家的经纪人,又贪人家的人,又贪人家的钱,可谓十恶不赦。今天的境遇,实在就是一个字:活该。

 

世人都晓神仙好,只有金银忘不了!终朝只恨聚无多,及到多时眼闭了。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你惦念金钱美女,还有人惦念你呢,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误了卿卿性命。34岁的宋喆在你身陷囹圄时,有的是时间,好好地思索自己的所作所为,重新规划并走好未来的人生吧!

 



 读法言法语,请点击关注上方蓝字“法之剑”

    庄志明律师(微信号lmz8848)提醒,本文欢迎转发、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