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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不还口,打不还手,这是警察必备的独门绝技吗??

2018-01-29 庄志明律师 法之剑

1月24日,鲁甸县文屏镇崇文社区三委干部到崇文社区1—4组开展棚户区改造民意调查工作期间发生群众聚集、袭警事件。

 

现场非常惨烈。处置的民警手持盾牌,被疯狂的所谓人民群众扔石块、砖块逼得步步退缩,多位民警被打伤,甚至重伤而昏迷不醒。一度出现派出所所长下跪,恳请“人民群众”手下留情。

 

1月26日,我在微博上愤慨地写了这么一段话:

 


昨天,微博粉丝“四级警长”艾特我,也是为鲁甸袭警事件,我一看,袭警事件居然成为地方政府的“政绩”了,鲁甸县委书记夏维勇在该事件的通报会议上深情地表扬了现场的警察,对他们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精神给予了高度肯定。看样子,当地警察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好作风是平时领导教导出来的哦。

 


不过,认真想一想,我也纳闷了。发生带有暴力行为事件时,警察出警其职责是什么?被动挨打,让暴力群众气消了,这处警工作就算结束了?然后在处警纪录上写上一笔:出警警察在现场,顶着密集的砖头、石块,发扬了不怕挨打,不怕流血的优良作风,是一支特别能挨打,特别经得起打……实在编不下去了。

 

“四级警长”艾特我的时候,我正在浴室里准备洗澡,赶紧就着热水压压惊。回家后认真翻阅下《人民警察法》,看看法律到底有没有警察“骂不还口,打不还手”的规定。

 

通读《人民警察法》没看到这八个字,倒是看到了人民警察应该做些啥: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以上简言之,人民警察的天职就是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其根据制止和打击违法犯罪的需要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

 

和警察辩解和争论,这是人民群众的权利,当“人民群众”向警察投掷砖头、石块时,这时身份就发生转化了,他们已沦为违法犯罪分子,对于违法犯罪分子,依照《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应该制止和打击,必要时使用武器和警械。对暴民应该动武,对良民应该温柔,这才是警察应该具备的工作作风,千万别做反了哦。以德报德,以直报怨,孔老夫子早就教导我们了。

 

警察的本质是国家的暴力机器,离开本质谈服务那就是空话。受过擒拿格斗特殊训练的几十名警察被一帮暴民靠砖头、石块就打的落花流水,惨不忍睹,确实成了一个笑话。

 

但这笑话不是一天塑造起来的,往高处,往大处说,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的力度不够,往小处说,鲁甸这次通报会议已说明了情况,县委县政府高度肯定了“骂不还口,打不还手”,显然这笑话不出县委县政府的意外。如果出于县委领导意外,领导会在会议上批评警方“处置不力”。

 


本律这次做一回算命先生,我揣摩,派出所长下跪前,上峰指令肯定是不让动手,在上峰不让动手,派出所长又不下动手指令的情况下,下面的警察兄弟没办法动手的,只有挨打的份。一帮兄弟被打的鬼哭狼嚎,派出所长怎不心疼,于是乎跪地求饶。这一跪,跪出来个惊天动地,巧的狠,那一天,中央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尽管扫黑除恶通知不是为鲁甸事件量身定做,但说明了一个问题,现在的黑恶势力绝不简单。

 

古人云,将在外,君令有所不受。因为现场变化多端,战机瞬息万变,稍纵即逝。不在现场的上级胡乱指挥会把局面搞乱失控的,高明的领导必须懂得有所为,有所不为。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在那里,遇到暴力事件、突发事件,依据法律办就是了。不接地气、外行指导内行是不行的。术业有专攻,警察在制止普通的违法犯罪方面水平大抵不会太差,但如果警察被捆住手脚了,老鼠也敢戏弄猫了。

 

骂不还口,打不还手,这绝不是警察应该做的,警察应该做的是,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赴汤蹈火,风风火火,该出手时就出手。当警察在暴力面前被捆住了手脚,人民群众还能指望谁呢?

 

对于暴力,只有打击,如果一次打击不够,那就两次。社会稳定不是靠退缩和妥协所能达到的,是靠伟大斗争赢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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