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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发布未成年少女被“公职人员”强奸事件信息,但仍有疑点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祁东,这个地方我还是第一次听说。而第一次听说竟是从这个新闻知道的。

 

据媒体:“11月19日,媒体从湖南祁东县公安局和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获悉,针对女学生周某婕的父亲在网上发帖反映其女儿被骗并受到极大伤害之事,经公安机关前期侦查及近期补充侦查,并提请检察机关批准,已先后逮捕周某名、刘某翔、王某、邹某、蒋某兵、周某云等六名犯罪嫌疑人。其中,王某系祁东农商行太和堂支行职工,邹某系县人力资源就业服务中心职工。

未成年女孩、与多人发生性关系、涉公职人员……该案一曝光,就触动了舆论神经。当地官方目前公布的案情,与此前受害女孩父亲发出的控诉,大体情节基本一致。

目前尚不能确定,该案中涉嫌强奸的人数等具体案发细节;受害者的年龄争议,官方也未给出权威回应。但据现有的通报,女学生周某婕遭遇伤害是事实,也确有公职人员涉案。

 

祁东发布今天上午对这个事发布了一个微博:

 


该发布仍然保持悬念,未说明周某婕的具体年龄,只是说未成年人。

 

根据此前诸多新闻,该事件在网络发酵时,很多标题是“未满12周岁女儿被两名公职人员在内的多名男子强奸据周某婕父亲周先生出示的女儿身份证显示,小周出生于2007年12月24日。

 

如果这个年龄情况属实,那周某婕的年龄尚不足14周岁。

 

和不足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论行为人采取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皆属于强奸(因嫖宿幼女罪罪名被删除,即使以金钱交易和幼女发生性关系也属于强奸)。

 

那现在问题来了,幼女周某婕先后和刘某翔、邹某、王某、蒋某兵发生性关系,照理这四人皆涉嫌强奸罪。但祁东发布上仅说明“刘某翔涉嫌强奸”,对其他几人并未提及涉嫌强奸罪名,这就很奇怪了:邹某、王某、蒋某兵不涉嫌强奸罪,那又涉嫌什么罪名?

 

虽说,在司法实践中,对和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要具备主观上“明知”的条件,但这种“明知”并非要达到“确知”的程度,“明知”通常可以如此理解:一是确切知道;二是应当知道但未能确切知道,第二种情况也算“明知”。

 

在不确切知道的情况下,一般来说,年龄特小的幼女从形体、讲话、神情上一眼可以看出,而对于接近14周岁的往往从形体方面是不易看出的。但即使这样,司法实践中也是可以如此认定,行为人抱有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对是否属于幼女并不在意,但只要行为人在主观方面知道受侵害对象可能是幼女的,也可以此认定行为人具备了强奸幼女犯罪的主观方面。

 

貌似这样说,还是很笼统。不要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2014年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规定,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也就是说,即使12周岁以下的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呈早熟特征,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亦辩称其误认被害人已满14周岁,也不应采信其辩解,而是直接认定其“明知”,构成强奸幼女罪。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年龄段的幼女,其身心发育特点与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较为接近,意见规定,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

 

从《意见》的具体规定看,本案中周某婕的具体年龄(到底是未满12岁,还是未满14岁,还是未满18岁)对涉案人的定性很重要。可惜的是祁东发布对此重要细节语焉不详,让人摸不着头脑。

 

希望祁东官方,对这个关键性问题主动应对,不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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