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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妈被法院冻结,这事该不该唠叨唠叨?一唠叨,新说法来了

法之剑 法之剑 2021-06-17

文|庄志明律师


这两天老干妈和腾讯特火。

 

火就火在这事太乌龙:腾讯公司给老干妈做了一年的广告,老干妈居然不知道。

 

裁判文书网6月29日公示的一条民事裁定书将两家著名的中国企业——腾讯和老干妈推上了风口浪尖。裁定书显示,原告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查封、冻结老干妈公司1624.06万元财产的请求获得法院支持

 

对此,6月30日腾讯方面表示:“此事系老干妈公司在腾讯投放了千万元广告,但无视合同长期拖欠未支付,腾讯被迫依法起诉,申请冻结了对方应支付的欠款金额。”

 

显然,腾讯的做法在理,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但老干妈对欠钱一事矢口否认:从未与腾讯公司或授权他人与腾讯公司就老干妈品牌签署《联合市场推广合作协议》,且从未与腾讯公司进行过任何商业合作。老干妈理直气壮:老干妈不欠腾讯一毛钱。

 

这就蹊跷了,千古奇案,闻所未闻。蹊跷不蹊跷,公安说了算。

 


昨天,警方通报来了,原来是他人冒充老干妈和腾讯签订合同的,“经初步,系犯罪嫌疑人……伪造老干妈公司印章,冒充该公司市场经营部经理,与腾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其目的是为了获取腾讯公司在推广活动中配套赠送的网络游戏礼包码,之后通过互联网倒卖非法获取经济利益。

 

也即这起广告推广老干妈压根不知情,腾讯为老干妈白做了一场推广,荤说叫老干妈公司白嫖了腾讯。

 

你说这乌龙不?老干妈的成功是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财运挡也挡不住。

 

网络上现在这一声音非常强烈:法院冻结老干妈财产,凭什么?

 


这个问题知名法律博主“风的节奏吹”昨天说了:“开始法院为什么裁定保全?民事,法院启动时不做实质审查的。

 

吹老师说的很对,打官司保全是一个很正常的程序,原告有保全申请书,则有法院的保全裁定,水到渠成。

 


但昨晚看到才貌双全、人见人爱、花见花开的粉丝“如皋老猫”(据说猫肉赛过唐僧肉)的微博,我陷入了深深的思考。

 

是啊,这场乌龙事件其实很简单的,为什么搞这么复杂了,确实莫名其妙,难道这两个大公司都是傻子公司?

 

这时我想起多年前处理的一个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是小案件,但对方(债务人)来头很大,是一家很大的上市公司。

 

当事人问我的时候,我的回答是等下,我上网溜达溜达。溜达之后我对当事人说,可以起诉对方试一试;当事人问我有没有把握,我说:不知道,但我上网溜达后觉得有试一试的必要。

 

当事人特意问我有没有冻结对方资产的必要,我的回答很干脆:没必要。申请保全是要花钱的,这钱为当事人省了。

 

起诉后,不到一周时间,这事“痛快”解决了。当事人和我交流时说“这钱要了几年没要到,你一纸诉状几天搞定。”问我“当时看你很有信心的,信心从何而来?”

 

其实我根本就没有什么信心,不过我觉得这次起诉可能运气好,因为我上网溜达时发现该公司正准备增发股票的信息,这时来个案件“骚扰”下,或许能撞运气。果不其然,运气撞上了。

 

为什么我没申请保全对方呢?人家这么一个大公司,还怕官司打赢钱执行不到位?再说,真的保全,惹怒对方(那就干呗,“看我怕不怕你”),这事倒也不好办了,这案件虽说是小,里面盘根错节的事还真不少,真的硬打,结果很难说。

 

由此看来,并非所有债务纠纷案件都有保全的必要,现在的“黑名单”制度的推进、信用体系的完善,很多案件都无保全之必要了。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大数据时代,要面子的人是越来越多了,这是发展的趋势,不可逆的趋势。

 

我刚认真看了法院对老干妈的保全裁定书,保全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和第103条。主要依据是第100条。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吹老师说的“法院启动时不做实质审查的”,就是这里的意思,法院“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在实践中法院基本上是“来者不拒”,能保尽保(我指的是保全存款之类)。

 

但问题是本案有保全的必要?《民事诉讼法》该条款中有前缀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很显然保全是有前提的,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必须使用保全措施。

 

老干妈2019年的营业收入是50亿元左右,往前推几年其每年的营收也基本上是在40亿元左右。根据2017年富豪榜的相关数据显示,当时老干妈创始人陶华碧的身价在70亿元。

 

从目前的信息看,老干妈的商业信誉挺好的,也未见其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和迹象。就这样的一家公司会因“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1600万元的标的,和几十亿的营收比起来,那是小菜一碟,执行有必要担心?

 

很显然,本案的保全无论是对于申请人还是法院,都是实在没必要的,法理、情理上都说不过去。

 

这次操作,腾讯公司做事麻痹了,正如“如皋老猫”所言“打个电话”问问就能解决的事,非要弄这个尴样。而对于法院来说,也应该考虑考虑,老干妈的资产和名气,这区区1600万,还怕老干妈跑路?为什么就不劝劝原告不必要采取保全措施?我若是腾讯的法律顾问,是绝不会启动申请保全的,太看不起人了。

 

总而言之,在冻结老干妈银行存款这个事上,腾讯是“看不起人”,而法院呢,缺乏对法律条款价值导向的判断,粗枝大叶了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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