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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学生跳楼亡,学校再成背锅侠?

法之剑 法之剑 2022-11-27

文|庄志明律师


据媒体,|17日,武汉江夏区一中,初三男生张某锐被母亲扇耳光后跳楼身亡。据了解,张某锐今年14岁,当天在教室与另两名同学玩扑克牌,班主任请三名学生家长到校配合管教。张某锐在五楼走廊被母亲扇了两耳光后跳楼。目前当地教育、司法等部门已介入处置善。|

 

又是一起非常惨痛的学生跳楼事件。新闻里有几个关键点:学生玩扑克、老师叫家长、家长扇耳光。

 

我很关注玩扑克是什么时间玩的,如果是下课期间玩的,有必要“请三名学生家长到校配合管教”?我认真查阅了《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规范里未有禁止学生打扑克的规定。

 

当然,已经初三了,时间宝贵,即使规范里没有禁止打扑克的规定,老师进行劝阻也是可以的,但真的有必要叫家长来?

 

我很纠结“叫家长来”这个做法的。作为班主任处理这个问题时,牵动三个家庭,是不是太兴师动众了?

 

老师,人类灵魂工程师,其威信比家长要高。再调皮捣蛋的学生在老师面前多少还是有所顾忌的,起码更害怕老师。一个老师教育不好的学生,家长会教育得好?

 

所以,我对动辄“叫家长来”的做法很不赞成。如果叫家长来,能教育改造好孩子,那老师的价值还何在?

 

恐怕有人要质问我了:难不成教育就是老师的事?

 

当然不是。

 

我把《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全文摘抄来:

 

一、树立为国教子思想,自觉履行教育子女的职责。

二、重在教子做人,提高子女思想道德水平、培养子女遵守社会公德习惯、增强子女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关心子女的智力开发和科学文化学习,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要求要适当,方法要正确。

四、培养和训练子女良好生活习惯,鼓励子女参加文娱体育和社会交往活动,促进子妇女身心的健康发展。

五、引导子女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支持子女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培养子女的自理能力及劳动习惯。

六、爱护、关心、严格要求子女。不溺爱、不打骂、不歧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七、要举止文明,情趣健康、言行一致、敬业进取,各方面为子女做榜样。

八、保持家庭和睦,创建民主、平等、和谐的关系,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九、学习和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知识及方法,针对子女的年龄特征、个性特点实施教育。

十、要和学校、社会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保持教育的一致性

 

由此可见,家长在孩子的教育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平心而论,《家长教育行为规范》执行的很LOWLOW。我举几个例子:

 

“树立为国教子思想”,这个做到了吗?给孩子灌输的思想是什么?学习好,好大学,好工作,高收入,做大高官,娶白富美,嫁高富帅……这种套路的多不多?

 

“重在教子做人”“引导子女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支持子女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培养子女的自理能力及劳动习惯。”呵呵,这些个就更不要说了,衣来伸手饭来张口,除了学习的时间,任何劳动都被认为是浪费时间。老师有没有配合或者督促家长让孩子做力所能及的劳动?恐怕老师最关心的是不要耽误学生的学习时间,最好是除了吃饭睡觉外,所有时间用来学习才好呢。

 

我确信,社会上没几个人知道有这个《家长教育行为规范》的。不管是家长还是老师,他们关注的不是劳动不劳动,做人不做人,而是分,分,分。

 

《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十规定,要和学校、社会密切联系,互相配合,保持教育的一致性。故此,叫家长来是有依据的。但问题是要分大事小事啊,如果是学生赌博,叫家长来是大有必要的,非赌博的玩扑克就上纲上线到叫家长来??家长就不要工作,不要挣钱养家糊口?

 

或许本新闻的家长请假时刚被领导一顿批评,跑到学校被老师又一番控诉,火冒三丈,啪啪啪打了孩子几个嘴巴……

 

所以说,老师、家长相互间要换位思考,都是为了孩子的好,没有大事急事,何必事事劳烦对方?

 

考教师资格证的教材中,对于类似本案学生调皮捣蛋的行为,都是有应对方案的,不知老师们还记得否?“叫家长来”是首选方案?

 

学校到底有没有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结合以上规定,笔者认为,学校存在管理疏忽时,才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来说,受害人的母亲扇孩子嘴巴是孩子跳楼死亡的主因,学校方面未见明显管理失职,即使学校方面存在管理疏忽,对损害也是次要的因素。

 

现在看来,得由教育、司法部门查清当天事件的来龙去脉、学校(老师)的处理流程是否规范、合理,把这些情况理清楚了,学校是否担责即可明确。笔者文末先作个初判,学校即使担责,也不会超过20%的责任。

 

最后必须多说一句,不能因为本惨案,一些老师干脆自暴自弃,给自己找一个不负责任的理由。严厉是老师的基本品质,是不可缺的,但严厉必须遵循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此点不可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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