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弦子诉朱军案,她的三个诉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绿洲猎鹰 法之剑 2022-11-27

文:@绿洲猎鹰


要说互联网真是个好东西,热点新闻永远不缺。土澳在阿富汗干的丑事新闻热度还没过呢,某女士诉某主持人性骚扰的案子又上了热点。网民也是议论纷纷,从各个角度阐释自己的观点。猎鹰作为法律博主,本来只想吃瓜,可看到这条微博,忍不住想冒个泡。
 


短短一百来字的微博,槽点还真是不少啊。“庭审结果为休庭”,做过书记员的猎鹰表示,休庭只是庭审暂时停止,什么时候成了“结果”?写这新闻的是语文不及格还是法律不过关?

当事人的这三个诉求,额,咱不评价,一一解析吧。

第一个是“申请三位法官回避及人民陪审团”,这首先就把猎鹰看懵了,学了4年法律,司考(即后来的法考)都过了,怎么也想不起来什么时候咱们国家有了“人民陪审团”?稍有法律常识的都知道,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律的配置,我国只有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时,工作方式和审判员一致。所以这个“陪审团”是个什么鬼?

 


申请回避这个,客观地说她有这个权利。为了防止审判人员一些个人情况或行为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可以要求申请符合条件的审判人员回避,用白话说就是换人审理。问题是,申请回避是需要理由的,比较常见的情况就是与当事人或者案件关系人有某种利害关系。

 


也就是说,这位女士确实有要求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这一点法院应该也明确告知。但是她申请回避的理由是什么呢?一般申请回避都是个别审判人员,她这霸气申请了一个合议庭回避。然而猎鹰翻了半天微博,却没看见她的申请理由是什么。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是利用诉讼权利拖延时间或者制造舆论。

第二个要求是公开审理。诚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以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但同样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一些案件可以甚至必须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134条明确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本案涉及性骚扰,用脚趾头想都明白这一定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必须不公开审理。注意,134条规定离婚案件是申请不公开,但涉及个人隐私案件从行文用词来看是必须不公开的。某女士非要公开审理,不知道是她自己以及请的律师不懂法,还是有什么其他目的。

 


第三个诉求是被指控性骚扰的某主持人本人出庭。某主持人是否可以不出庭呢?从民事诉讼法规定来看,除了离婚案件和法院认为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事实的案件(个人理解类似赡养扶养这类人身关联性较强的案件)外,当事人完全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剩下的,就看合议庭是否认为某主持人不出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了,不过前提是,他们没有再被申请回避。

 


盘点了一下,某女士三个诉求,一个完全不靠谱,一个没看到支撑其诉求的依据,只有第三条模棱两可。真心不知道是她的律师不称职,还是有什么其他的想法。联想到法庭外那些举着牌子喊着口号的神奇“支持者”,猎鹰总感觉此事并没有那么纯粹。

作为女性,猎鹰当然支持严惩性骚扰,前提是真的存在。作为法律人,猎鹰只认证据。所以对某女士起诉某主持人性骚扰这事儿,猎鹰只围观不站队,静等证据和法律给我们一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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