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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违规炒作案件将受罚 终于看到了!

绿洲猎鹰 法之剑 2022-11-27

文:@绿洲猎鹰


律师的收入要靠案子,多接案子尤其是大案子能提高收入,为此进行一些宣传营销本属正常。可是相当长时间内,部分律师不是靠良好的口碑、过硬的专业能力和合理的宣传营销手段获得名气和安源,而是网上炒作、死磕,玩“舆论审判”“法庭猴戏”以哗众取宠。这让很多网民对这部分无良律师反感之至使用“驴屎”“讼棍”等恶词抨击他们。这不单让肆意炒作的无良律师饱受抨击,还让踏踏实实办案的正派律师遭受了池鱼之殃。我的一位律师朋友就对这部分同行颇多微词,认为是他们坏了律师行当的名声。


不过,随着全国律师协会发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下简称《规则》),这种不讲法律讲舆论,不战法庭战网络的律界怪相有望得到一定遏制。

 


作为一个20年网龄、玩了十年微博的老网民看到《规则》、尤其是其中第四至九条律师禁止进行的炒作行为部分真的是有种非常熟悉的感觉,每一个条文都让人想起某些让人愤怒、郁闷又无奈的案例。举几个例子吧。



老自干五会立马联想起2014年的陈宝成非法拘禁案。陈宝成打着“反抗强拆”的名号(其实根本没拆他们家),劫持一名挖掘机司机还往人家身上浇汽油,导致受害者化学烧伤(注意,“烧伤”不一定有火,化学物质腐蚀伤也算“烧伤”)。事后由于其在传媒界、法律界的人脉,以迟某某为代表的一批“死磕派”律师齐聚山东平度,打着个案研讨的借口为陈洗白,给当地施加舆论压力,迟某某还因此获得了“迟螃蟹”的雅号。可悲的是,一起严重刑事案件居然因为这些不正常的外来压力扭曲,犯罪分子陈宝成竟然得到了不起诉处理。


 


 

这当中于欢“辱母杀人案”中最为典型。在律师媒体联手炮制的虚假信息中,明明危险已经解除还是悍然行凶于欢是保护母亲的大孝子,欠债不还(其中大部分是银行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坑害他人血汗钱的老赖苏某某(于欢之母)成了饱受屈辱、艰难创业的女企业家和柔弱母亲。点燃公众怒火的“丁丁蹭脸”“警察不作为”事后证明是虚假情节,但这些虚假情节成果成果制造了不正常的舆论,导致了不必要的高层级司法机关介入,司法机关最终屈从于这种舆论,二审改判量刑明显畸轻。

 




提起这个我更气不打从一处来。一个扫黑除恶的专案民警,被黑恶头目的律师团队在网上抹黑造谣攻击,线下跟踪盯梢,甚至家人也被波及。专案民警“委屈、无力,连续被骂了几个月”,这一切都是因为该民警作为案件经办人,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证人。于是黑恶头目的律师团队在网上发布了多篇文章,制造舆论,试图让该民警有所顾虑。然而对这种做法,居然“又不能抓他们,一点办法也没有”?什么时候律师的职责不是依法辩护,而是充当黑恶势力的狗头军师和打手?!

 








“通过披露当事人隐私方式”这个,估计大伙会立刻想起“寻找汤兰兰”吧?一个少年遭遇性侵噩梦的女孩,某些律师及媒体人不是觉得她可怜应该保护,而是把她的隐私曝光在网上,只为舆论造势并逼她露面,以给当年的禽兽性侵者翻案。在这个过程中,这些炒作者包括其中的律师丝毫没有想到她的隐私和人格,更没想到当年她是个未成年人。

 





这个我都不想多说了。之前我专门写过一篇文章,抨击过那些哗众取宠式“普法”的律师,不是搞不清镇党委书记和镇派出所的关系,就是洋洋得意“科普”下班的警察能不能打。以至于我的律师朋友@庄志明律师都批评说,普法不能以先白执事和降低道德的方式实现。可这种“普法”偏偏充斥网络,特别是短视频平台。

 






其实类似的恶劣案例还有很多(放截图)。

 




 有心的朋友对照一下案例和《规则》的条文就会恍然大悟——原来这都是来源于实践啊!可见《规则》的制定者是用了心的,他们肯定对这些年大量律师违规炒作案件的事例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收集整理归纳。最起码,号脉是非常准的。


脉号准了,下一步自然是对症下药+预防了。对此,《规则》写的是律所严格管理+律协调查处理、纪律处分+提交司法行政机关做出相应行政处罚。坦率地讲,我个人对此不甚满意。首先,没有提刑事处罚。比如之前提到的跟踪骚扰抹黑扫黑民警以及汤兰兰案件,有关人员可能涉嫌犯罪了。更重要的是,所有这些措施(放图片)都非常的粗线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到底怎么个“相应”法?我更希望看到“对XXX行为,达到XXX程度(危害)的,根据XXX,做出XXX处理”。

 


 


当然了,最最最重要的,还是要落地。要在现实中对违规炒作案件的律师落下铁拳。这样法律界、律师界的风气才能慢慢扭转过来,才能让那些敬业的好律师不再被无良者拖累,社会主义法治才能真正实现。那就让我们期待吧,看谁头铁成了第一个被《规则》下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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