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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疑南京大屠杀真假不当言论者,湖南衡阳警方给予拘留,这给上海警方出了个难题……

法之剑 法之剑 2022-11-27

文|庄志明律师


一早吃藕夹子,吃第三片藕夹子时,看到网络大V“风的节奏吹”(以下简称“吹老师”)的微博:

 


#男子群聊发表涉南京大屠杀错误言论被拘#

在网上以质疑的手法来否定南京大屠杀,属于寻衅滋事,违反《治安处罚法》,拘留10天。

 

办案机关是湖南衡阳警方,2021年12月14日,衡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通过日常网络巡查发现,12月13日国家公祭日,QQ 网民刘天长(QQ号101777XXXX)在 QQ 群内发表质疑南京大屠杀真假等不当言论,引发网友愤怒。

 


经查,QQ 号101777XXXX实际使用人是刘某文(男,20岁,衡阳县石市镇观山村人)。12月16日,衡阳县公安局石市派出所将违法行为人刘某文抓获归案。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刘某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事实,并表示反省、道歉和悔过。

 

鉴于刘某文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祖国荣誉,伤害了民族感情,其言论极其错误,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衡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文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该警情通报,人物、时间、地点,事实,处罚依据一清二楚,明明白白,标本式警情通报,很不错。

 


在吹老师该微博下的评论区里有这两个留言引起了我的高度关注:“震旦宋庚一请按照这个标准来执行!”“那个老师也得行拘”。

 

我一想,网友说的话很对啊,刘某文“发表质疑南京大屠杀真假等不当言论引发网友愤怒。”上海震旦学院的宋庚一也是发表质疑南京大屠杀真假等不当言论引发网友愤怒。这二人的不当行为是一样的,一样的,一样的。

 

12月14日下午,宋庚一在课堂上公开发布否定1937年的南京大屠杀言论,她说道:当年的侵华日军在南京屠杀了30万人是没有数据支持的,这个30万只是一个中国历史小说写作的一个概述。

 

宋庚一的言论在网上引起一片轰动,网民们无比愤慨,可谓排山倒海的声讨。非常庆幸的是上海震旦学院,旗帜鲜明,正气凛然坚决地开除了宋一庚。上海震旦学院虽说是个职业学院,我看比那些鼻子上插根葱假充大公鸡的“名牌大学”强多了。

 

在违法行为上,宋一庚和刘某文是相同的。但二人也有不同:刘某文20岁,宋庚一远不止20岁;刘某文,男,宋庚一,女;刘某文,没啥文化,宋庚一,硕士,讲师,高知。

 

还有一个不同,我刚看到的,开除了宋庚一,网上居然有一帮人还为她“打抱不平”呢,这都什么玩意啊?刚我从网络账号“一都阿叔”微博里看到一组名单,貌似说是声援宋庚一的。

 


好像这几个都是体制内的呢,究竟什么情况,请网友自行分辨,我不刨根问底了,也懒得刨,没那么多时间刨,我也得搬砖挣钱吃饭啊。

 

笔者作为一名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的律师、时评人,必须旗帜鲜明地说,法律的尺度应该保持均衡平衡,不能落差太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为质疑南京大屠杀的言论,引起网民一片愤怒的,有人抓了,有人不抓,这是不适合的。

 

大学里的老师其文化水平、认知能力比那个20岁的刘某文应该高多了,遵纪守法的意识应该更强,用老百姓的土话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这话是错的),现在不要罪加一等了,同等尺度操作总可以吧??不能因为是高知、女性就法外开恩吧。

 

衡阳警方已经给出明确法律依据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我再追加一条,《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供参照适用。

 

湖南衡阳——一个县城的警方对质疑南京大屠杀的言论违法人都零容忍,采取行政拘留措施了,我相信NO1的大都市上海一定也在考虑这个问题,虽说这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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