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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157万买了个“凶宅”,“凶宅”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供奉战犯牌位的鬼宅

法之剑 法之剑 2022-11-27

文|庄志明律师


这两天的舆论热点是玄奘寺供奉日本战犯的事,在日本供奉战犯的地方叫靖国神社,在中国……都不敢写了。总之这一事件极其恶劣,极其可耻,必须一查到底。


不管玄奘寺供奉日本战犯的动机和背景是啥,也不管后续的处理情况如何,玄奘寺为战犯招魂的客观事实就在那里,这是不容置疑的,玄奘寺给人们的阴影将是长期存在的,某种程度上说,玄奘寺已成“凶宅”。


今天我看到一些人拿“超度”为供奉事件辩解,颇为不服,发了个帖子来批驳,大家看看批驳得好不好,认为批驳有力的话,为我的微博文章去点个赞。

之所以我说玄奘寺是“凶宅”,是因为联想到“澎湃新闻”今天的一个热点新闻:

四川一男子称,他通过链家房屋中介以157万余元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入住后发现竟是凶宅。他找房东退房被拉黑,链家称他们也是受害者。一度维权无门。7月21日,该购房男子向某告诉澎湃他以故意欺诈隐瞒构成严重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了原房东和四川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目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


据澎湃新闻,该男子是2021年1月买房,“2021年5月25日,向某拿到新的产权证。当他得知其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之后,开始向更多邻居求证,经多位邻居介绍,2020年1月,该房屋发生过幼童坠楼身亡事件。


7月21日,向某向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认定原房东和链家房屋中介,对交易房屋内出现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故意欺诈隐瞒,构成严重违约。


很显然,该新闻事件中的买房人向某认为所买房屋是“凶宅”,“凶宅”成为向某退房的由头。


“凶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专业术语,通常是指发生过自杀或他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凶宅”仅和“非正常死亡”有关,不关乎生老病死的死,此点必须说明,对“凶宅”的范畴不宜扩大化,否则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


目前对“凶宅”交易纠纷的处理,司法解释层面未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上又认可这一特殊的现象。为增强说服力,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了三个生效文书供大家参阅(重点看划线文字):

                                案例1

案例2

案例3

总结以上案例可知:司法实践中是认可“凶宅”这一说法的;“凶宅”系发生过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买房人在被蒙蔽、被欺诈中购买“凶宅”时,有解除权(或撤销权)。


对于卖房人来说,隐瞒“凶宅”真实情况,属于交易中的重大瑕疵。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拍卖财产已知瑕疵予以特别提示。尽管该规定并未明确“瑕疵”的具体范围,但恰当地披露“凶宅”信息是对买受人权利的保护,基于交易诚信原则,应该披露涉案房屋“非正常死亡”信息。


经卖方告知后,买房人自愿购买“凶宅”的,卖房人不再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或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除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还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以上可见,对给买房人造成严重困扰的“凶宅”进行退房处理,是有法律依据的,在实际生活中也是有例可援的。再次强调,“凶宅”购买方的反悔权是基于无辜而购买,如系知道(或应当知道)“凶宅”情况而购买,是没有反悔权的。这里的“应当知道”通常表现为“惊喜价”购买情形,此不赘述,自己体会。


笔者认为,成都向某购买的房屋若实属“凶宅”,且无辜购买,影响自己婚姻大事的,解除买卖合同,退房+返还房款,应该不是什么大问题。


“凶宅”再凶,也是个法律问题,况且原房主也是苦主,怪可怜的,不必苛责原房主。对于“凶宅”,法律自有公道,民众不必忧虑。但玄奘寺供奉战犯这事所形成的“凶宅”就不单单靠法律去解决了,须全民努力。


玄奘寺供鬼让我想起莎士比亚《暴风雨》里的一句话:“地狱里空空荡荡,魔鬼都在人间”。供奉战犯的魔鬼才是真的可怕,消除人间的魔鬼,铲除人间的恶念,这方面需要做的工作任重道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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