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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分手,女方返还彩礼80万,女方亏了,还是男方亏了?

法之剑 法之剑 2022-11-27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在办公室里午睡时看到好友网络大V“为有书香来”发的一个帖子:

#同居1年分手男子欲要回88.8万彩礼# 这样的结婚花费实在是太大了,竟然前前后后花了133万多,一般的家庭绝对负担不起!才同居一年就分手了,即使让女方返还80万彩礼,男方就损失50多万,确实让人震惊,这个代价也确实太高了。 


我立马就给了他一个转评:同居了一年,也值当。要是结婚了,离婚损失或许更大


转评时我是没有经过思考的,相当于是肌肉记忆。熟能生巧或许就是这个意思。


然后我躺在躺椅上,横竖没睡着,便又细想了这个问题,索性爬起来,先看看这个话题的情况:

这里我普及个同居知识,如果仅仅是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给予受理的,也即法院不处理解除同居关系。同居嘛,一方想离开就离开,拎包即走。另一方强行“同居”,涉嫌性犯罪——男强女,强奸;女强男,猥亵。同居涉及财产争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本新闻即属于此财产争议情形。


双方彩礼约定了88.8万,男方除彩礼外还花费了酒席糖果等40多万,这40多万为什么不存在返还之说呢?道理说起来复杂了,我举个简单例子说明,假设刘亦菲和我好过(举例而已,实际上没这回事),她屡屡请我吃大餐花了5万元;一年后关系不好了,刘亦菲想让我返还5万元(或者让我承担2.5万元),此种情况法院是很难支持的,因为钱都吃掉了,还怎么还?都搞秋后算账,人和人之间还敢吃喝玩交往啊?


所以本文我就谈谈彩礼了。一想到彩礼,我便条件反射地打开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个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编解释》),《婚姻编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处又得普及法律知识了,本律就是心肠好,动辄就是普法。很多人都问过我给彩礼合不合法的问题。看似这个问题简单,通俗,其实这个不好回答,把合法不合法说清楚得写一部红楼梦篇幅的论文。就简单说吧,给彩礼其实无关乎法,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所以《婚姻编解释》说彩礼是用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彩礼算是一种习俗,至于习俗,涵义就广了,有先进的,有落后的,有高大上的,有矮矬穷,包罗万象,法律没办法一一调整这些。


给彩礼在实际生活中肯定是有的,这是一个不可否定的现象;同等情况下一掷千金的比一毛不拔的更容易找对象,这也是不可否认的现象,违心话不要说。那就来了,假如法律规定收彩礼不合法,收彩礼违法。女方家不敢收你彩礼也不愿和你交往,你对象找不着,不得到法院拉横幅啊?所以法律对收彩礼行为不进行法律评判的。爱给不给,爱收不受,关我毛事。至于收了彩礼后的争议,那就成法律关系了,法院要处理的,被动处理。


本新闻中男女双方是同居关系,还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正好符合以上“(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说实话,法官接到这个案件内心是兴奋的,未办理结婚登记这个事实是很好认定的,案件不复杂,作为法律人哪个不喜欢接手个简单的案件?一个案件就是一个工作量啊。


谁主张谁举证,彩礼钱到底花多少,这个得由男方举证,能举证多少,法院就判返还多少(最多是象征性打点折扣)。


需要说明的是,返还彩礼之诉求,没有谁毁约谁倒霉的说法,不管是男方毁约,还是女方毁约,给付彩礼的一方都有权要求彩礼接受方返还。


男方给付女方彩礼的,女方毁约,男方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男方毁约,男方同样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女方给付男方彩礼的,男方毁约,女方可要求男方返还彩礼;女方毁约,女方同样可以要求男方返还彩礼。此种情形很少见,本文以男方给付彩礼之通常情形叙述。)


必须要澄清误解,不要认为男方毁约了,女方便可理直气壮拒绝(假装理直气壮是可以的)返还彩礼了。因为我国法律不认可“婚约”,“婚约”不是约。“婚约”不是约,那订婚之类的约定相当于无效的行为,无效之行为获得的财产当然要返还。


所以,本新闻事件中的女方返还男方彩礼80万是没有疑问的,也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女方有委屈也得忍着,这是龟腚。


但是假设,本新闻事件中男女方办理结婚登记了,男方再想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结果会如何?笔者回答,基本上不可能了,这辈子都不可能了。再回到《婚姻编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可见,结婚后返还彩礼情形必须是“(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二)情形基本上是不可能,男女双方刚从民政局拿证拔腿出门便立马各奔东西、分道扬镳,这怎么可能?有这情况,都不去拿证了;(三)情形在本案中基本上也不会有,为娶媳妇花费133万,本身就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家里有矿是大概率,花彩礼钱后“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不值一提了。


就算符合(二)(三)情形,彩礼要返还,还得“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此一番操作,本新闻事件中的男方若是在婚姻登记后离婚,并主张返还彩礼的,法院支持的概率接近于0。


这么一比较,你就会发现,男方林某某和女方这一通活动下来看上去花费了130多万,收回80万,损失了50多万,很不幸;但林某某又是大幸,如果办理婚姻登记了,他将一分钱收不回来,损失130多万,比前者多损失80万。这么算下来,林某某现虽有损失,但毕竟也有同居一年,其实也不亏了。


现在看来啊,某些地方(勿对号入座)存在的一个“习惯”:先同居,生了小孩(男的)再领证……算是是陋习,同时对于男方来说这是一肚子的“坏水”啊,猴精猴精的。


女人啊,要擦亮自己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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