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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鼠为鸭事件,处罚决不能止于一个烧饭的……

法之剑 法之剑 2023-10-06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的大新闻来了,关于指鼠为鸭:

经认定,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对此次事件负主体责任,涉事企业负直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监管责任。目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吊销涉事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顶格处罚。

南昌市市监局处罚涉事食堂斩钉截铁、毫不手软,那问题来了,处理自己人呢???

据新闻:6月4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表示,6月1日当天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派人去核实了,拿去专门的检测机构送检,有时候看东西形状很像,但是经过工作人员核实,确实是鸭脖。

这可是区、市两级市场监督部门共同“认定”的鸭脖啊,然而最终又成了老鼠头。

如今调查结论已出,市场监督部门对伦家食堂直接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这个够狠了,网民估计喜大普奔;但市场监督部门对自己呢?盲公打灯笼——照人不照己?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堂的菜品混入老鼠头这个异物,影响这么大,严厉处罚那是必须的。但是否对食堂一定要吊销许可证,我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吊销许可证的条件是“情节严重的”,混入老鼠头,就是情节严重,那其实是很恐怖的。食堂里的老鼠其实是很难避免的,一旦老鼠混进食物就作吊销许可证处理,我估计也没几家食堂能开了。

但凡吃过过去大食堂的人都知道,老鼠、蜈蚣等在食物里根本不稀奇,可以说很普遍。现在卫生条件比过去好了,人又金贵了,对卫生的要求高那是很正常的,但若把老鼠混入食物就作为”情节严重”,一票否决食堂的经营,则食堂真的不好搞了。

同样饭店也会遇到这样的棘手问题。

当然我写此言绝不是为涉事食堂打抱不平,而是引入下面的说法。

如果食堂的行为算“情节严重”,那问题来了,学校的问题呢,监管部门的问题呢?“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对此次事件负主体责任,涉事企业负直接责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监管责任。”这可是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论。

食堂食物混入老鼠,吊销许可证;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鼠为鸭,搞出个举国震惊的大新闻,他们就不要吊个啥证之类?

难不成像当下对待媒体业,自媒体造谣生非,禁言销号,(官)媒体造谣生非,屁事没有……这怎么说也是差别对待,三六九等啊。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吊销许可证是一个影响民事主体重大权益的事,一般来说是必须经过听证程序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这个时间安排一倒腾,听证程序怎么说最少也得一两个星期吧。

但本事件,6月10日,江西省成立由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在这之前,老鼠头还是鸭脖,不存在对食堂进行处罚的问题。

今天6月17日,调查结论中已通报“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吊销涉事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对涉事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顶格处罚。”话说,就这个屈指可数的日子里,吊销许可证的听证程序到底告知没告知、有没有、走没走?

法治社会必须树立法治思维、依法行政,因为铺天盖地的声音,就对法律视而不见,肯定不行的。当然了,我希望江西的市场监督部门没有乱作为,但你们指鼠为鸭的行为又怎能让人放心你们是依法处罚的?

处理一个食堂,弹指之间,轻而易举;处理一个学校为什么就不能轻而易举?处理一个行政机关为什么不能轻而易举?

希望有关部门把执法的这碗水端端平,不要犯严于律人、宽以待的老毛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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