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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生6女仍被丈夫要求生子,分居3年久,离婚起诉被法院驳回,想问问法官这是什么灵魂操作?

法之剑 法之剑 2023-10-06

文|庄志明律师

昨天看到一则匪夷所思的新闻:

|近日,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熊某连生6女仍被要求生子,上诉离婚,却被法院驳回,主审法官覃梦思还对她发出了一份“家庭教育令”。|

笔者说明下,此处“上诉离婚”说法错误,应该是“起诉离婚”。

该新闻原来自辰溪县人民法院的微信公众号,我写文章前登录该公号,发现文章没了,删除文章什么灵魂操作?

据新闻,2019年10月,原告熊某不堪生育之苦,逃回了娘家至今。2023年6月6日,原告熊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申请离婚。

请注意,时间点——2019年10月逃离夫家,2023年6月起诉离婚。

再据新闻,“主审法官覃梦思在审理中发现,原告熊某在2019年10月离家后,一直未回家照看过6个小孩,期间也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对6个女儿缺乏关心、教育和陪伴……”

熊某对六个女儿不闻不问,缺乏关心,这是必须要批评谴责的,毋庸置疑,但另一个问题也证实了,说明熊某自离家出走后,从未和丈夫在一起生活过。这是不是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熊某对子女不关心,不照顾,法官依据该规定对熊某发出“家庭教育令”是完全正确的。但在“训诫”方面,法官对熊某和丈夫的做法是不偏不倚的吗?我看,在公平公正方面是不够的。

熊某离家出走的根源有没有深究?熊某丈夫要求熊某频繁生育,法官有没有考量这一重要因素?虽说现在已取消超生的社会抚养费,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仍然存在,熊某丈夫为生男孩违反计划生育的违法行为法官就不应该批评教育,就不应该给熊某丈夫出具一份“家庭教育令”?

熊某丈夫要求频繁生育不仅仅侵害了熊某的人身权益,也侵害了子女的合法权益,这个道理是无需赘述的。在熊某夫妻的感情纠纷问题上,熊某丈夫的责任是更大的。

“2019年10月,原告熊某不堪生育之苦,逃回了娘家至今。”这显然是出于双方感情不和,生育权不可调和不是感情不和又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该规定可见,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这是法院“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是刚性的情形,一旦满足,必须判决离婚,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新闻披露的情况是:“2019年10月,原告熊某不堪生育之苦,逃回了娘家至今。2023年6月6日,原告熊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申请离婚。”这分居的时间已满三年,法官又凭什么不给予离婚?熊某的出走既不是西天取经,也不是工作需要,就是夫妻感情折腾的,法官驳回离婚依据何在?

难不成是新闻报道情况不属实?新闻报道可是来自你法院公号信息的啊,虽说你已删了。

法官在审理查明分居三年有余的事实的基础上,又言“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多少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父母对子女的爱和呵护,绝不是保有一个名存实亡的家,而是给以一个健康、实在不虚伪的环境。在夫妻矛盾无法消除的情况下,强行捆绑夫妻,这不是对孩子的关心,而是对孩子的精神折磨。表面“完整”实质破碎的家对孩子的伤害是最致命、最惨无人道的。

恳请法院,不仅仅是辰溪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不要抱残守缺,更不要被封建思想禁锢得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离婚搞什么三次、四次的,不经过九九八十一难不离婚,好玩啊?

不破不立,破而后立,大部分僵尸婚姻都需要这种改变,需要提升,更需要法官就此赋能,而不是推三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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