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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是抢劫金店的无冕之王?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3月9日,#杭州万象城#商场内,一名男子手持铁锤打砸金店视频在网上流传。随后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发布通报:3月9日18时34分许,我局接群众报警称,有人在万象城商场珠宝店抢劫后逃离。公安机关立即启动重大警情处置预案,于18时43分,在来福士商场附近抓获犯罪嫌疑人罗某亮。

那个抢劫金店的视频我昨天一看,便判断是精神病人了:

道理很简单,打劫金店一般是团伙,至少两人,他是一个人,不正常的犯罪;二是罗某亮走路都走不稳,嘴里还胡言乱语;三是没带脸罩,逃的时候大摇大摆……这一切都不符合正经抢劫的犯罪逻辑。虽说我没抢劫过金店,但没吃过猪肉也见过猪跑啊,我立判精神病人。

今天关于精神病人的话题来了:

【#持铁锤打砸抢金店男子疑有精神疾病#,警方:疑有精神疾病,待鉴定】3月9日晚,一男子抢劫杭州万象城金店的视频在网上流传。视频显示,这名男子直接用锤子敲碎展示柜取走大量金饰,被抓之后还大喊自己有外交豁免权,引发关注。3月9日晚,杭州警方人士告诉新黄河记者,男子疑有精神疾病,待鉴定。

我算是阅人无数的了,但“警方人士”更是阅人无数,警方人士说“疑有精神疾病,”基本上就确定了,下一步就等正式的鉴定报告了。

这个罗某亮昨天从云南飞抵杭州的,看一些网友对他的精神病怀疑:“精神病人好坐飞机?”这话说的,好像我们每次坐飞机前还得进行精神鉴定似的。

抢金店的罗某亮如后期确定精神病人,经法定程序是大概率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

刑法第十八条有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所以最终要看罗某亮精神疾病的状况,且看其犯罪时的精神状态。不用怀疑,这些你认为很玄乎的东西是可以经过专业鉴定的。

但需科普的是,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并非干坏事白干,经济赔偿责任是免除不了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罗某亮经法定程序认为为精神病人后,其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砸坏的东西,那是要赔偿的,不存在金店被白砸的情况。

现在很多网民气愤的是:凭什么精神病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首先我要对这些网民说,精神病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是要经过法定程序的,不是随随便便说自己(孩子)是精神病人就是精神病人的。你和精神病人较什么劲,难不成你还对精神病人羡慕嫉妒恨啊?读者来看看精神病人怎么认定的,打开图片看一看:

这么多项目走下来,被认定为精神病人不亚于上“双一流”。所以啊,不要羡慕嫉妒恨,不要想当然想得精神病就得精神病的,当上精神病人没那么容易。精神病人的“铁帽子须经九九八十一难。

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缺乏完全的能力或意识去理解自己的行为,他们的精神疾病阻碍了自身判断力和认知能力。他们虽在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但由于主观上无法认知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不应认为他们具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而在刑法层面犯罪构成上,定罪量刑的基本要求是犯罪人主客观相统一,但精神病人不符合这一基本要求,因此精神病人犯罪是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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