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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殴打10岁女儿,女子起诉变更抚养权 ,谁将一锤定音?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下午看到一个话题——#前夫殴打10岁女儿女子忍痛拍下取证#

4月3日,安徽蚌埠。前夫一家殴打10岁女儿,孩子母亲对面楼含泪拍下视频取证报警。孩子母亲钞女士称,女儿每次见她回去都要挨打,因为孩子长得像自己,前夫一家把情绪都发泄在孩子身上,目前钞女士已经起诉,将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晚上看到这个话题的对应话题——#男子回应被前妻取证称殴打女儿#

近日,安徽蚌埠。蚌埠市禹会区钞女士自称,拍下了前夫宗先生殴打10岁女儿的场景。46日,宗先生回应称,女方所言并不属实,他们目前已经向警方报案。

这两个话题针锋相对,真的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了。到底是什么情况,不是我随意猜的了,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情况是,女孩现在是随父亲生活,做母亲的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这是确定的。

新闻可见,这个做父亲的好像是不愿意放弃孩子的直接抚养权的,因此孩子的父母又将是一场抚养权争夺战。但这场争夺战不会是一场焦灼的、有多大悬念的恶仗,因为道理明明白白,套路清清楚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本新闻事件中的小女孩今年已有10岁了,那就主要看小女孩的意愿,愿意和谁在一起就和谁在一起。如果还给这个意愿加点料的话,那就是“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抚养能力”具体如何体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通常来说包括这些:陪伴孩子、工作条件、收入状况、居住质量、生活环境、辅导孩子、对孩子价值观塑造的条件、身体健康条件等等。

这里须特别提醒的是,“家庭主妇”式的母亲在争取(变更)孩子孩子抚养权方面基本上是处于劣势的,争取抚养权靠眼泪是没有用的,法官同情眼泪,但在抚养权方面是不会支持眼泪,法官更相信强者,而不是弱者。这里的强弱不是体力的强弱,而是关爱、培养孩子的能力方面的强弱。

下面看一个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法律认定:

再看一个案例:

好事成仨,再看一个案例:

这三个抚养权变更的案例一个共同点就是孩子的话语权,孩子的意愿最重要,次要的是直接抚养方的条件。可见争取抚养权,和孩子的亲密关系是至关重要的,孩子不愿意跟你,你再神通广大也没屌用。锅不热,饼不靠,自己慢慢悟吧。重点提醒,对孩子过于严厉,失去孩子的“喜欢“,对自己争取抚养权是极其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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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庄志明律师(微信号lmz8848)提醒,本文欢迎转发、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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