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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31家律师事务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转自:律媒智库。民法典君整理了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放在百度网盘共享方便各位学习,特致谢热心读者!

2022年4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全国专利代理信息公示平台”更新“经营异常名录公示”栏目。公示显示,截至目前,经营异常名录中共有31家律师事务所,分别是——

1、四川知研律师事务所

2、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 

3、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

4、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5、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6、北京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7、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 

8、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9、湖北中礼和律师事务所 

10、北京汉迪律师事务所

11、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 

12、浙江雷文律师事务所 

13、北京方可律师事务所 

14、安徽同胜律师事务所

15、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16、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 

17、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 

18、四川法邦律师事务所 

19、北京市金洋律师事务所 

20、北京费曼律师事务所

21、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 

22、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23、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

24、北京龙韬致思律师事务所 

25、北京中知律师事务所 

26、北京钧鼎律师事务所 

27、北京同清律师事务所

28、四川知盾律师事务所 

29、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 

30、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

31、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 



1家2020年5月1日首次进入经营异常名录,2家2021年4月1日首次进入经营异常名录,其余28家均为今年(2022年)4月1日首次进入经营异常名录。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 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

(二) 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

(三) 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

(四)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五) 不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

(六) 专利代理机构公示信息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不一致;

(七)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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