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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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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正确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我院制定了《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第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 年4 月13 日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答: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由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述管辖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原案当事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是否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答: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哪些起诉条件?

 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以下起诉条件:

 1.原告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并提供证据材料初步证明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2.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3.有具体的撤销或者改变生效裁判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请求;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案诉讼;

 6.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四、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如何进行立案审查?

 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立案部门应当在收到起诉状、证据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适当的实质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起诉状、证据材料不能送达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未在送达后十日内提交书面意见的,立案部门可根据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不予受理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答: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2.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准许撤诉(上诉)、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等程序性裁定;

 3.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不予执行裁定;

 4.第三人对生效裁判文书的处理结果无异议,但对其审理程序、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有异议的。

六、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如何把握?

答: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且该第三人尚未启动执行异议程序。原案当事人的金钱债权人一般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但下列情形除外:

 1.对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直接主张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

 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等法律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

3.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船舶优先权等;

 4.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

原案诉讼过程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但受让人未参加诉讼的,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

七、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资格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答:下列主体不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资格:

1.原案漏列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2.原案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债权的受让人; 

3.执行程序中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

4.原案当事人系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其分支机构、出资人、股东、成员等;

5.由合伙负责人或者执行人实施诉讼的全体合伙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诉讼的著作权人、业主委员会基于业主大会的决定实施诉讼的业主等任意诉讼被担当人。

八、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被告和第三人如何确定?

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裁判文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裁判文书中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原案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可以列为第三人。未参加原案诉讼,但与该案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其他案外人也可以列为第三人。

九、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件受理费如何确定?

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就其主张财产标的部分(请求撤销部分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其主张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按件收取。第三人同时提出其他财产性诉请的,以两者中较高金额或者价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

十、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能否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答: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原则上不中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原告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的,可以在其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范围内裁定中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并及时通知执行部门,但生效裁判文书已经执行完毕的除外。

十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能否申请财产保全?

 答: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申请对生效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特定标的物(权利)或者特定权利对应的款项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但该特定标的物(权利)或者特定权利对应的款项已经被采取执行措施的,告知原告申请中止执行。

原告主张原案构成虚假诉讼的,也可以申请对原案当事人依据生效裁判文书取得的财产或者对应的等值财产进行保全。

十二、多个第三人对同一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能否合并审理?

答:多个第三人对同一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且均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合并审理。

十三、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确权诉讼能否合并审理?

答:第三人在提起撤销之诉的同时,对原案诉讼标的物提出确认权属、履行合同等主张实体权利的诉讼请求,如果该请求系作为认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权利基础的,可以合并审理,但第三人与相对方之间约定有仲裁或者管辖协议的除外。第三人提出其他诉讼请求的,告知第三人可另行起诉。

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能否调解?

 答: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可以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三人与原案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原生效裁判文书即视为被撤销,也可以表述为原案当事人放弃对原生效裁判文书与调解相关事项的执行申请。

 十五、第三人请求部分撤销生效裁判文书内容如何裁判?

 答:第三人请求部分撤销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经审理,第三人请求成立,判决撤销生效裁判文书中内容确有错误的部分,生效裁判文书其余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但是,被撤销部分与原生效判决、裁定的其余部分难以区分或者原调解书的当事人无法就其余部分接受原调解协议的,经释明当事人不愿意增加、变更诉请或者无法增加、变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经审理,第三人请求撤销生效裁判文书部分内容的请求成立,生效裁判文书的其余内容也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入再审并裁定终结相关诉讼程序。但有证据证明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经审理,生效裁判文书部分内容确有错误,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请求不能成立时,判决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再审。

 十六、第三人提出确认其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主张如何裁判?

 答:第三人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同时,对原案诉讼标的提出确认其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主张,经审理,第三人请求成立,且确认其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成立的,判决变更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错误部分;第三人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的,只判决撤销原生效裁判的相关内容。

十七、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期间,原案诉讼标的物已经转让如何处理?

 答:第三人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生效裁判文书内容的同时,对原案诉讼标的提出确认其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主张,经审理,第三人的撤销请求和权利主张全部或者部分成立,但原案诉讼标的物已经转让给案外人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生效裁判文书的错误内容,但不就第三人的权利主张进行处理,告知第三人另行提起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十八、当事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裁判是否均可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再审?

 答:当事人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一审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当事人对生效判决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生效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

十九、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第三人再次起诉的如何处理?

 答:第三人撤销之诉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第三人再次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判生效后,发生新的事实的除外。

 二十、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第三人与原案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滥用诉权的如何处理?

答: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与原案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滥用诉权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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