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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研究︱邹爱华:日本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效果评介及其启示

2017-04-27 邹爱华 法学教育研究

作者简介:

邹爱华,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经济法学、法学教育。

摘要:日本2004年实施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是适应社会转型的应对措施,主要目标在于增加律师数量,采取的主要措施是创设研究生教育层次的法科大学院,实行新的司法考试制度和司法研修制度。学者对改革效果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肯定成绩是主要的,另有学者则认为改革目标没有实现,还有学者则直接宣称改革失败了。面对改革效果不尽如人意,为了实现改革目标,学者提出了加强法学本科教育和完善法科大学院制度的不同改革建议。日本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效果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在国家实行统一的竞争性司法考试制度背景下,司法考试注定是法学教育的中心,法学教育只能是应试教育。

关键词:日本  法学教育  司法考试   法科大学院  应试教育


日本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效果评介及其启示

邹爱华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决定,落实这个决定有必要改革我国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培养更多的法治人才,奠定人才基础。如何改革我国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是一个涉及面广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其中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如何借鉴东亚邻邦日本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经验,吸取其教训。国内已经有一些学者在这方面做了许多研究。有的学者详细介绍了日本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背景和内容,也有的学者介绍了日本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后的运行状况、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了完善制度的对策建议,以及分析了对中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启示,还有的学者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日本改革后的法学教育制度。虽然学者们已经做了很好得研究,但并没有穷尽该问题的所有方面,我们仍然有必要研究日本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效果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日本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背景及其内容


(一)改革背景

在20世纪90年代末,日本之所以实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增加律师的数量,为社会转型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者。可是,现实中,日本的律师数量偏少、地区分布不均衡、教育背景单一不能满足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1、律师人数少,不能适应社会转型需要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实行行政改革,强调去除管制,建立小政府,向市场经济起主导地位的社会转型,其中,司法制度是转型的制度基础。而司法制度有效发挥作用的一个前提是有大量的律师存在,而日本的律师人数不足,不能适应社会转型需要。

虽然日本的律师人数在历史上不断增加,但与人口总量相比,比例偏低。1950年是5862人,1974年是10197人, 1990年是13800,1994年是15215,1995年是15108。在1997年,日本有20000名律师,同期美国有941000,英国有83000,德国有111000,法国有36000。律师和总人口的比例,在日本是1:6300,在美国是1:290,在英国是1:710,在德国是1:740,在法国是1;640。每年律师协会新增加的律师人数,美国是57000人,英国是4900,德国是9800,法国是2400,与之相对应的是,日本只有700。在2004年日本律师人数是20240人,与其他国家相比较,日本的律师和总人口的比例依然比较低。在2004年,日本每10万人口中,只有18.91名律师。与之相比较,美国是372.05名律师(2001-2004),英格兰和威尔士是195.09名律师(2002-2004),德国是185.23名律师(2001-2004),法国是79.09名律师。中国台湾地区是27.6名律师(2001-2002),韩国是15.2名律师(2001-2002)。2005年是21185名律师。截至2006年4月1日,日本有执照的律师是22056人。

律师人数之所以偏少,原因在于日本的司法考试实行的是一种竞争性考试制度,而不是一种资格性考试制度,实行限额通过司法考试。1961年的司法考试通过名额是380人,1964年是508人,1966年是554人,1966年的人数是高峰,一直到1990年代没有达到过。1967年到1990年变化是从446增加到537。一直到1991年,每年控制在500人左右。从1960年代末期开始,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徘徊在1.5%-3%之间。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通过人数开始增加,1999年是1000人,2002年是略少于1200人,2004年是略少于1500人。

由于司法考试竞争激烈,导致大多数的司法考试参加者要在长时间内经过多次考试才能通过司法考试。1961年,司法考试通过者的平均年龄是27.1岁;在1980年代到1990年代,司法考试通过者的平均年龄是28大多是司法考试通过者在大学毕业后要学习6年;1989年时,通过者的平均年龄是29岁,花费6年半的时间参加司法考试;在2005年,通过司法考试的申请人的平均年龄为29.03岁,很多学生在大学毕业后继续学习多年,准备司法考试,一直持续到接近30岁,乃至超过30岁。有的人一边学习,一边工作;有的人则不工作,只学习。


2、律师分布不均衡,不能满足社会需要

日本在1999年成立的司法改革委员会指出,律师的地区分布非常不均衡,主要集中在大城市。这个问题在1964年就已经存在了,当时的职业调查委员会就已经指出了这一点。在1964年时,65%的执业律师集中在4个大城市:东京、横滨、大阪和名古屋,到2001年时,这个比例提高到70%。后来这个问题变得更加恶化了。司法改革委员会采用了“零个区域”(“zero-one regions”)这个概念来强调律师分布不均的严重性。“零个区域”是指当地没有律师或者只有1个的地方。2000年时,在日本253个法院辖区中,有72个辖区中没有律师。在3371个城镇中,有3023个即近90%的城镇没有律师。根据日本律师协会(Japan Federation of Bar Associations ,缩写简称JFBA)的统计,在2004年时,22056名律师中的48.5%,即10687名律师集中在东京。除东京地方律师协会之外,律师人数超过1000的地方律师协会只有大阪市的律师协会(2973)和爱知县的律师协会(1010)。在52个地方律师协会中,有超过一半的地方律师协会的人数不超过100人。而且,很多律师将他们的办公室设在都道府县政府所在地,同时也是地区法院所在地。很显然,这种地区分布严重影响了律师人数偏少地方的老百姓的司法服务需要的满足。


3、律师多样化不足,不能满足经济发展需要

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日本的公司日益面临着和外国公司,特别是美国公司的跨国法律冲突。日本的公司经常要咨询美国的律师并且或者聘用美国律师解决自己与美国公司的法律冲突。许多日本公司难以在国内找到合适的代理人。于是他们要求改革,希望能够在国内培养合格的律师以帮助他们对抗美国同行。另外,他们也想培养具有多样化背景的律师,特别是具有科学和技术背景的律师,能够帮助他们处理知识产权争议。21世纪的律师背景应当多元化。现实生活中需要交叉背景的律师,如工程师背景和生命科学背景等。可是日本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的学生都是高中生,背景单一,难以培养多样化的律师。


(二)改革主要内容

为了培养出更多合格的律师,日本司法改革委员会提出了改革建议,并由国会通过《有关法科大学院的教育与司法考试等相协作等的法律》予以实施。


一是创设法科大学院。该法科大学院的基本学制为3年,法学本科专业毕业或者已经修读了法学基础课程(即司法考试涉及的课程)的学生可以申请2年毕业。法科大学院提供的是研究生层次的职业教育,主要目的在于为学生提供法律职业教育,培养律师。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在教师的配置、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的运用、教学管理等方面都实行了改革,有别于传统的法学本科层次的教育。

在教师配置方面有许多要求。教师要有5年教学经验和一定的学术资格。另外,20%以上的教师应当是“实践导师”,应当有从事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业务5年以上的经历,而且实践导师的三分之一应当是专职。最少要有12位教师,而且师生比要小于15:1。

在课程设置方面实行强制性的标准课程和自由设置课程相结合。在课程的设置方面,法科大学院有自己的自由,除了满足强制性的标准课程之外,其他课程的设置以及教学内容由各学院负责。

在教学方法的运用上强调要能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能够沟通理论和实践。与传统的占统治地位的大班教学、以学术为中心的、单方面的讲授教学相比较,法科大学院采用的教学方法加强了批判性分析技巧、创新能力和顾问技巧的培养,法科大学院实行小班教学,在教学过程中较少采用单向度的讲授方法,而是大量采用师生互动交流的讨论方法。强调通过教育沟通理论和实践。为此,教学课程中要包括实践类的课程,教师队伍中要包括许多具有丰富职业实践经验的教师。而且核心课程要由具备执业能力的教师来负责。

在教学管理方面,强调招收的学生应当具有多样化的背景。为了保证人才的多样性,学生可以是各个专业的本科生,也接收有实践经验的人员。非法学本科生和有实践经验学生的比例应当为30%,如果低于20%,应当有正当理由。


二是实行新的司法考试制度。新的司法考试第一次开考时间是2006年5月。旧的司法考试一直延续到2011年。在2006年(法科大学院第一届2年制学生毕业时间)和2010年之间,新旧司法考试并行,只不过旧的司法考试的通过人数逐渐减少。2011年以后,只有新的司法考试,原则上只有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能够参加新的司法考试。2011年后,为了给因为经济或者时间原因不能参加法科大学院学习的人参加司法考试的机会,每年举办一次预备性资格考试,通过了该考试的人可以参加新的司法考试。旧的司法考试的面试被取消。新的司法考试由多项选择题和论文题组成。在多项选择考试环节,似是而非类型的题目将大大地减少。论文类的考试包括典型的详细的事实,要求学生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解决具体的问题,不需要像在旧的司法考试中那样,过多地关注学术理论。司法考试不包括职业技巧,法律道德也不在考试范围之内。多项选择题的考试范围由三个部分组成:宪法与行政法;民法、商法和民事诉讼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论文题的考试范围包括多项选择题的考试范围,同时增加一个选择科目的考试,这个科目由申请人从8个科目中选择一个参加考试。这8个科目是知识产权、劳动与雇佣法、税法、破产法、经济与反垄断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包括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贸易法)以及环境法。


三是实行新的司法研修制度。通过司法考试的申请者将进入司法研究所进行研修。为了能够容纳更多的培训学生,培训期限将从18个月缩短为1年,训练的课程内容也相应地进行调整。在1年的时间内,有2个月的时间在司法研修所内进行培训,剩余的10个月在5个地方每两个月轮换进行训练:法院的民事法庭、法院的刑事法庭、检察官事务办公室、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由选择的一个地方。这个地方包括劳动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破产和家庭部门,或者前面的四个必修部门。


二、日本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效果评介


(一)改革效果争议

学者对日本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效果的评价,主要分成三类观点。第一类观点是在整体上肯定改革制度的效果。这种观点虽然承认日本当前已有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存在一些挑战,但认为成绩是主要的。第二类是认为改革效果未定。这类观点认为日本当前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改革目标很难实现,主张采取进一步的改革措施,力图实现改革委员会提出的改革目标。第三类是彻底否定改革。这种观点认为改革失败是必然的,原因在于方向选择错误。


1、改革初步取得了一些成绩

一是在教育方法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根据政府制定的强制性标准,教师们开始采用互动教学方法,而不是简单地依靠单向度的讲授方法。虽然对某些教职人员来说,师生“互动”仅仅意味着背诵方法,要求学生在被点到时能够背诵正确答案,但是许多其他教师已经开发出了非常有效的教学风格,他们要求学生自己探索和思考。结果是,学生批判性思维的培养得到了相当重视。


二是教学本身得到重视。在新制度实施的最初几年尤其如此,许多教师在讨论什么是“苏格拉底教学法”或“互动教学法”。当时,教师们经常分享个人的经验和想法。同时,许多日本大学也经历了新发展,法科大学院也建立了学生评课制度。设立法科大学院的最低标准要求法科大学院采取系统努力以提高教学方法;而且,为了确保要求落到实处,认证机构强制采用了这样一些步骤,如实行同行评审,学生评价,和举办教师发展专题研讨会。受外在环境的约束,大多数的法科大学院仍然在实施这些措施。现在,教师们觉得他们已经适应了新的教学方法和课程,许多法科大学院,这些要求都已经正式化。


三是法科大学院能够吸引到教育背景多样化和有工作经验的学生。这样的成绩特别是体现在新制度实施的早期。这个成绩正在逐步丧失。


四是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得到了提高。在新的法科大学院开办之前,许多日本教授都表示,日本学生将不愿意在别人面前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对学生是否会参加课堂表示怀疑。这些疑虑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打消了。正如在美国,一些日本学生羞于公开讲话,但是其他的许多人都欢迎有机会积极参加课堂教学。另一种刻板印象是日本学生学习不努力,而且经常逃课。这种刻板印象也可以改变了。学生持续地积极参与课堂教学的部分原因可能是受到了强制,根据法科大学院的认可制度,法科大学院要对学生建立严格的分类分级的评判标准。学生持续地积极参与课堂教学的部分原因在于学生觉得互动式教学式比过去的单向度地讲授更能激发自己的学习积极性。


五是对实践的重视是另一个重要的成就。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的核心仍然在于掌握理论学说。然而,相对于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法科大学院都相当重视联系理论与实际的教育,体现在广泛使用实际案例,结合实践视角讲授理论问题,甚至在一些核心的理论课程也这样做。法科大学院还开发了大量的实践类课程。如前所述,法科大学院的认可标准要求至少有20%的教师有显著的实践经验(所谓的实践类教师)。在许多法科大学院,实践类教师和传统的“研究型教师”在许多课程上合作。此外,许多法科大学院研究型教师成为执业律师,亲自获得实践经验。此外,大多数日本法科大学院已经建立了法律诊所,其中有些相当活跃。


六是法科大学院力图形成自己的特色。根据改革委员会的各法科大学院应当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的要求,许多法科大学院开设了自己的特色课程。在它们的办学特色的描述中,超过一半的法科大学院强调了其对国际事务的重视。其他法科大学院宣称给予关注的领域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知识产权、税收、公司法律事务、人权、福利法律和道德,许多法科大学院在这些领域开设了特色课程。


七是法科大学院的整体教育质量良好。2009年4月,文部科学省建立的法科大学院特别委员会发布了一份报告,对国家的法学教育进行了评估。委员会对法科大学院在整体上给予了高度赞扬。委员会总结道:“如果将新的法科大学院作为一个整体来看”,“绝大多数的法科大学院都建立了一个沟通理论和实践的教育计划,正在稳步推进,能够担负起改革预期的功能。”根据在司法研修所工作且经历过新旧制度的教师对新旧培训学员的评价,该委员会报告认为:就资质和能力而言,法科大学院毕业的培训学员不仅是在总体上不亚于旧制度下的培训学员,而且在以下方面还要更出色:(1)拥有主动、热情的学习态度。(2)已掌握了学习方法,并具有很高的研究法律资料的能力。(3)优良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4)通过学习法律伦理等相关知识,明确地认识到了法律职业应该履行的社会使命。(5)不仅拥有法律核心领域的知识,而且具有对实践有宝贵价值的其他广泛领域的知识,如知识产权和金融法等领域的知识。2012年,法科大学院特别委员会发布了另一个关于法科大学院的评价。这一次,通过引用“法律界人士和与法律实践有联系的广泛的其他行业人士”的评价,委员会重申了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优势,如主动学习的态度、很强的法律研究能力、良好的法律起草能力,以及优秀的沟通能力,并补充说,“新的法律培训制度试图实现的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加强法律职业的目的已经实现了”。报告还提到了其他的许多优势,包括拥有确定和调整相关利益的技巧和逻辑说服能力。报告还进一步指出,通过采用“高度互动的小班教学方式”“强烈关注理论和实践相互沟通”的教育,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已经完成了摈弃大课堂讲授方式的转变,已经“成为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学教育改革的示范样板”。


2、改革目标基本上没有实现

(1)申请人数和招生人数大幅度下降

法科大学院在2004年的招生名额是5590人,到2005年增加到5825人。2004年的申请人接近73000人,2005年是41756人,2005年的申请人数只有2004年的57%。2004年的录取比例是13/1,而2005年到2007年的录取比例则是6.9/1到7.8/1之间。尽管2007年的申请人数相对于2005年有增加,但是74个法科大学院中的36个的注册人数要少于录取人数,接近一半的法科大学院。2008年时,申请人数再次下降,74个法科大学院中的46个的注册人数要少于招生名额。文部科学省要求每个法科大学院在2009年削减招生名额20%-30%。2010年法科大学院录取的学生人数下降到4900人。2010年5月,姬路独协大学法科大学院决定在2011年不再招收新生,等剩余的学生毕业后将关门。到了2012年末,形势变得非常不妙。74个法科大学中的5个已经关闭或者被合并,或者在未来不久将关闭或者被合并,已经停止招收新生。还在招生的法科大学院的多数都在削减招生名额。结果是,在2012年4月时,法科大学院的招生名额总数为4484人,与高峰期相比较,减少了40%。申请入学的人数下降更厉害。2012年申请入学的人数只有18,446人,与2004年的高峰期相比较,减少了75%。2012年的平均招生录取比例下降为4.1/1,有13个法科大学院的录取比例甚至下降为2/1。报到入学的学生人数也急剧下降,2012年的报到人数是3150人,与高峰期相比较,下降了45%。结果是,尽管法科大学院已经减少了招生名额,也只招到了70%的名额,尚有30%的名额空缺。

附表1:日本法科大学院历年招生状况


(2)提高法学教育质量的目标遭受挫折

日本司法部最初设想的是成立12-20所法科大学院,每年招收3000名左右的学生,保证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维持在70%-80%,目的是为了让法科大学院的学生不要将学习的重心放在应付司法考试上,而是注重法律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的训练与养成,从而培养出高素质的律师和其他法律职业人才。可是,事与愿违,由于文部科学省采取了放松管制的政策,只要法科大学院的申请能够达到其制定的最低强制性标准,就可以获得文部科学省的许可,于是,许多大学纷纷申请设立法科大学院。2004年的招生规模达到了5000多人,这就很难保证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达到70%-80%了。在2006年,旧的司法考试通过人数名额是800人,新的司法考试的通过人数名额是800人,总数是1600人。新的司法考试在5年内只能考3次。即使到了2011年,每年有3000人能够通过司法考试,但是,由于法科大学院每年可以输送5500—6000人参加考试,这就意味着有一半的人不能成为律师,但是,法科大学院的培养目标是将学生培养成为律师,加上5年内只能考3次,政府的这个制度导致学生、老师和学校对新的司法考试的未来感到担忧,有的人甚至觉得愤怒。

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在新司法考试中的通过率确实不高。2006年的9月1日,新的司法考试的成绩公布了,2091个参加者中有1009人通过,通过率为48%。2006年不同法科大学院的新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差别很大,有4个法科大学院无人通过。2007年第二次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为40.2%,4607人参加,1851人通过,2年制的法科大学院学生的通过率为46%,而3年制的法科大学院学生的通过率为32.3%。不同法科大学院的新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差别很大。虽然每个法科大学院都一个学生通过了司法考试,但是有些法科大学院的司法资格通过率非常低。2008年的新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不令人振奋。通过率为33.3%。2年制的法科大学院学生的通过率为44.3%,而3年制的法科大学院学生的通过率为22.5%。3个法科大学院没有学生通过司法考试,9个法科大学院学生的通过率低于10%。2009年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更糟糕。通过率只有27.6%。2年制的法科大学院学生的通过率为38.7%,而3年制的法科大学院学生的通过率为18.9%。参加考试的人数是9743,而通过人数为2043。尽管每个法科大学院都有学生通过司法考试,但是有14个法科大学院的通过率低于10%。2010年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更让人寒心,只有25.4%。尽管官方的目标是在2010年将司法考试的通过人数增加到3000人,而实际情况却是8163人参加考试,2074人通过。2年制的法科大学院学生的通过率为37%,而3年制的法科大学院学生的通过率为17.3%。有18个法科大学院的通过人数少于5,有2个法科大学院无人通过。

由于实际的法科大学院学生的司法通过率低,导致学生重新将注意力集中在司法考试的科目上,出现了与改革理念预期相反的结果,法科大学院的教育质量并没有实现改革的预期目标。法科大学院教育质量的下降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许多人批评法科大学院在没有要求学生完成学习任务的情形下就给予学生学分,没有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允许不合格的学生毕业。第三方评估证实有好几所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质量不能达到合格标准。即使是司法研修所的教师也就法科大学院毕业生质量下降问题表达了他们的关切。

附表2:日本新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情况


(3)增加律师人数遇到阻力

日本的律师协会(Japan Federation of Bar Associations ,缩写简称“JFBA”)在法科大学院的创办和开办过程中曾给予大力支持。在2000年1月的律师协会年会的一次特别会议上,律师协会的领导强烈建议协会通过改革委员会提出的改革方案,同意将司法考试的通过人数从2000年的1000人增加到3000人,当时的注册律师是17000人,有11000人参加了投票,7437票赞成,3425人反对,超过2/3的多数投了赞成票,通过了支持改革的决议。虽然如此,反对新制度,特别是反对增加司法考试通过人数的力量一直比较强大,特别是在地方律师协会。

 2006—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的总人数是从2006年的1558人增加到2008年的2209人。按照这个增长趋势,看起来好像到2010年增加到3000人的目标马上就可以实现了。可是,就在这时,司法考试的通过人数达到了一个高峰。在2009年至2011年期间,新司法考试的通过人数在2043和2074之间徘徊,而且新旧司法考试的通过总人数为2011年的2069人。虽然在2012年时,司法考试通过人数略有增加,达到了2102人,但其中有58人并不是法科大学院的学生,而是通过参加预备性考试获得考试资格后参加司法考试而通过的。新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从来没有达到过改革委员会设想的70%—80%的通过率。

2008年后司法考试通过人数之所以停滞不前,是因为日本律师协会开始强烈反对增加法律职业人数。刚开始律师协会对律师人数的增加持支持态度,随着人数的增加,竞争的加剧,日本律师协会开始反对增加律师人数,分别在2008年和2011年两次提交“紧急建议”,要求减少司法考试通过人数限额。最终,在2010年,司法考试的通过人数被限制为2000而不是3000,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会保持在这个水平上。这就导致法学教育改革的一个培养更多的合格律师的主要目标很难实现了。


(4)实现律师多样化目标遇到困难

在早期,强烈要求申请入学的学生不仅有刚毕业的法学本科生,也包括其他专业的本科生,还包括已经参加工作,拥有工作经验的学生,这些学生在2004年超过了录取人数的一半,在2005年和2006年超过了1/3。非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在2004年超过了1/3,在随后的两年里,接近30%。

可是随着司法考试通过率整体下降为30%,3年制法科大学院毕业生的通过率低于20%,司法考试对于3年制法科大学院学生和有工作经验的学生来说,意味着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面对难以通过司法考试的现实,非法学本科毕业生将重新考虑自己的成为一名律师目标,越来越少的非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选择申请法科大学院。对那些有工作的人来说,如果通过司法考试的可能性很低,就不会有人离开工作岗位而进入法科大学院了。于是两种被视为增加法律职业人士多样性的3年制法科大学院学生和有工作经验的学生下降得非常厉害,越来越少的非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选择申请法科大学院。在2012年,有工作经验的学生占入学人数的22%,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占19%。最初设想的加大法科大学院学生多样性的目标落空了。这将导致最终的改革目标难以实现:培养更多的具有多样化背景的律师,或者拥有渊博的科学和技术知识的律师。只要法学本科学院保持不变,可以预测,大多数法科大学院的学生将是这些法学本科学院的毕业生。这就限制了非法学背景,特别是那些拥有科学和技术背景的学生选择成为律师的可能性。


3、改革失败了

另有学者直接宣称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失败了。由于法学本科教育和法科大学院的研究生教育同时存在,加上法科大学院学生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只有30%-40%,许多学生选择不申请入读法科大学院,而选择参加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学习,力争在2011年取消旧的司法考试之前通过司法考试。这种现状证明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失败了。该学者认为失败的原因可能在于政府不知道,或者其有意地忽视了美国与日本的法学教育之间的区别。日本在整体上属于大陆法系,而美国属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与英美法系的学习内容和学习方法存在根本区别。而当前的改革是参照美国模式进行得改革。大陆法系的内容就是适合采用讲授方法进行教学,讲授方法是一个可以在短时间内提供尽可能多得信息的高效方法。改革者认为美国的法学教育制度要优于日本的法学教育制度,因为美国的法学教育不仅能够为学生提供学术教育,还能够为学生提供法律诊所训练。他们可能不知道或者有意忽视了采用美国的模式进行民法教学的困难,以及日本法律实践训练的特色。

该学者还对教育改革否定和试图消灭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目的进行了批评。该学者以他个人在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经历为基础,认为没有可靠的理由证实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教学方法要比普通大学的教学方法低劣,该学者也不认为,司法考试培训学校除了可以传授司法考试应试技巧之外,就不能讲解法律知识本身。反之,该学者认为,考察现有司法考试60年的历史可以发现,其选拔了大量的合格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并没有统计的或者科学的证据证明司法考试培训学校或者司法考试存在着劣质、不足或者缺陷问题。该学者还预测,改革后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生意将更加火爆,因为新设立的法科大学院不会向学生传授通过司法考试的技巧。该学者的这个预测不幸而言中了。由于新的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低,没有达到预期的70%-80%,为了通过司法考试,法科大学院的学生只得参加司法考试培训学校的学习。


(二)未来的改革方向

面对改革后存在的问题,未来向什么方向前进,学者之间主要存在两类观点。一类是取消法科大学院,回到原有制度,加强法学本科教育;另一类是承认法科大学院制度面临的困难,主张坚持法科大学院制度,进一步改革,去除影响法科大学院发展的制度羁绊。


1、加强法学本科教育

许多学者都主张取消法科大学院,加强法学本科教育。有的学者明确提出,重塑日本法学教育制度的最好办法是回到原有制度,立即取消所有的法科大学院。有的学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有助于培养支持法治的社会基础。

还有的学者认为美国的法学院和日本的法科大学院存在根本区别,日本的法科大学院不可能办成美国的法学院,因此,日本的法科大学院不是日本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美国的法学院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不管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法学院,他们都是财政上自给自足,实行自治的企业;二是法学教育非常昂贵;三是学生为教育付费;四是顶尖法学院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五是法律职业团体在法学院的设置和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日本的法科大学院的特点则是:(1)日本法科大学院的开办经费将来源于大量的公共资金注入;(2)法科大学院对公共资金的财政依赖可以导致官僚控制;(3)学生的法学教育将会获得高额资助;(4)官僚设置的标准肯定会扼杀法科大学院之间的竞争;(5)执业律师协会似乎不愿意承担积极作用或参与制定成立新的法科大学院的标准。该学者认为素质教育比职业教育更能解决法律职业人才问题,可以通过改造现有的法学本科教育解决问题。

另有学者通过借鉴新西兰、澳大利亚和其他一些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实践,认为通过大学本科教育就可以培养出合格的律师。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的法学本科教育不仅可以提供职业教育,也可以提供普通的人文素质教育。该学者认为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回避了现有法学本科教育振兴问题,创设法科大学院只是在原有的法学本科教育基础上增加了2年或者3年的教育时间,这种改革是一种软性的改革。这种改革容易执行,因为没有打破现有结构,教学和管理涉及到的固有利益没有受到干扰,可以让外人相信在进行改革,这种方法在经济处于上升时期可行。而日本当前处于经济下行时期,面临着人口老化、财政困难问题时,这种方法难以施行。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应当是性价比高地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和通用人才,不仅传授法律知识,也传授多学科认识法律的方法。通过创设法科大学院来增加司法考试通过人数的办法不具有可持续性。重新调整日本的法学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最大任务是找到一种制度,既能节约费用,又能在实践教育和跨学科教育与研究之间实现平衡。


2、完善法科大学院制度

有学者认为日本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之所以没有实现预期的目标,部分原因在于没有废除旧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为了能够让法学教育实现预期的目标,更好地为日本社会服务,建议废除旧制度中的过时成分。为了实现改革目标,需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废除司法研修所,或者将其训练变为选择性的。二是取消法学本科专业。大学法学本科的存在阻碍了法律人才背景的多元化。三是取消法学本科专业毕业生可以缩短法科大学院毕业时间的规定。四是取消司法考试5年内只能考3次的规定。在旧的司法考试制度下,学生一般需要花费6年的时间才能通过司法考试。如果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保持在70%-80%,5年内只能考3次的规定尚有合理性,但是,当司法考试通过率保持在接近20%时,这个规定就不是很合理了,它将会影响人们申请就读法科大学院的积极性。五是取消预备性考试。通过了预备性考试的学生可以不参加法科大学院的学习就可以参加司法考试。这种制度传递了一个很不好的信息:只要有能力在司法考试中获得高分,就不需要参加法科大学院的学习了。六是将司法考试变成一种达到某种最低法律标准就可以通过的资格性考试而不是一种有名额限制的竞争性考试,授权法科大学院自己完成法律职业教育任务。如果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是70%-80%,而不是20%-30%时,法科大学院和学生都可以学习与司法考试无关的东西。法律职业许可证应当像驾驶执照一样,不是仅仅让分数高的司机可以驾驶汽车,所有展示了安全驾驶技能的人都应当可以驾驶汽车。

另有学者也认为克服法科大学院面临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取消法学本科学院,将它转变为政治学或公共政策本科学院。如果没有法学本科教育,法科大学院的学制只需要采用正规的三年制。由于没有学生在入学前接受过法学教育,法科大学院可以更有效地使用案例教学法或苏格拉底教学法。或者是禁止法学本科学院的毕业生进入法科大学院。如果我们能排除法学本科学院的毕业生进入法科大学院,那么所有的学生在进入法科大学院之前拥有的是其他学科的知识,可以遵循统一的学制三年的培养计划,就没有必要保留学制两年的培养计划了。


三、日本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效果的启示


我们可以从多方面总结日本2004年开始实施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效果的经验和教训,探讨其经验对我们的借鉴意义和分析其教训给予我们的启示。限于篇幅,本文只从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之间的关系角度来探讨日本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效果给我们的启示。

国内已经有学者探讨了日本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解决对策或者分析了对我国的启示。有学者认为“新司法考试的低合格率,是法科大学院面临的诸多问题的导火索。”由于司法考试的合格率低,导致参加司法考试的人之间竞争激烈,迫使许多法科大学院为了提高新司法考试合格率而以司法考试为中心,重点关注司法考试涉及科目,而容易忽视非司法考试科目,使法科大学院教育背离了改革设定的提高学生培养质量的预期目标,也使法科大学院与新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倒置。就是说,原本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在整个人才培养与考核制度中处于中心,新司法考试只是辅助的检验措施,结果由于司法考试通过率低,司法考试反倒上升为了中心,而法科大学院的教育则沦为通过司法考试的手段。提高新司法考试通过率可以缓解法科大学院面临的问题,但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只有将当前的“竞争性”司法考试改革为“资格性”司法考试,才能促进法科大学院持续、健康地发展。另有学者认为,日本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改革的初衷本来是想改变旧司法考试制度下法学教育沦为应试教育的不利局面,而提出了作为“过程”的培养模式,否定了通过一次考试来决定考生是否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点”的培养模式,强调培养法律职业者的素质。遗憾的是,在日本当前的法科大学院制度下,作为“过程”的法律职业者培养制度并不十分彻底,导致学生并不重视培养基础素质的非司法考试科目,各法科大学院和学生都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最高目标,法科大学院的教育重新沦为了应试教育。日本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效果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在我国进行法学教育改革时除了设置作为‘过程’的法律职业者培养制度外,还应当通过平时成绩加分等措施确保法律教育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

本文认为,虽然当前国内的学者已经认识到了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的缺陷是日本法学教育改革目标难以实现的重要原因,但是并没有深刻认识到司法考试制度和法学教育之间的真正关系。本文的观点是,日本的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效果不佳的原因是没有正确认识司法考试制度与法学教育制度之间的关系,忽视了国家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在国家实行统一的“竞争性”司法考试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真正关系是:司法考试是中心,是指挥棒,法学教育只能围着司法考试转,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因此,当国家实行统一的竞争性司法考试时,特别是当通过率很低,竞争非常激烈时,法学教育只能是应试教育,通过“平时成绩加分”来实现法学教育的素质教育目标很难。最直观的现实证据是我国当前的高考制度与高中教育之间的关系。虽然教育部倡导素质教育改革多年,但是,只要高考是一种竞争性的考试,高中教育就只能是一种应试教育,除非改变高考制度,高中教育才有可能变成素质教育。


日本的实践证明了国家实行统一的竞争性司法考试制度背景下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的中心和指挥棒。


一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立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大学院学生必须首先完成的任务。学生都是理性的,学生都明白,除非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否则,不可能从事法律职业。由于国家司法考试不是资格性的司法考试,而是竞争性的司法考试,要想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就必须打败竞争对手,获得名额。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平常的学习就必须以司法考试为中心。“在司法考试的强大压力下,学生不得不将他们的时间用于学习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而忽视司法考试不考的内容,更不要说干扰他们司法考试学习的课外活动了。尽管学生需要选修一些与司法考试无关的课程,以满足毕业的学分要求,但是学生在这些课程的出勤率要低于司法考试涉及的课程。而且司法考试通过的压力也对司法考试涉及的课程产生了不良影响。甚至在一些顶尖法科大学院,当教师将宝贵的时间用于讨论与司法考试无关的话题时,学生就会抱怨。” 


二是司法考试通过成绩决定着学生未来的就业。司法考试的结果不仅仅决定学生能否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通过者会收到一个告知其在司法考试通过者中排名的通知。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在决定是否录用某人时会考虑其在司法考试通过者中的排名。有报道说,律师事务所在顶尖法科大学院毕业生中招募新人时,主要考虑其在校期间的成绩,至于非顶尖法科大学院的毕业生,主要考虑候选人在司法考试通过者中的排名,一般会欢迎500名之前的通过者,1500名之后的则不予考虑。如果这些报道属实,就意味着,不管学生在法科大学院的2年或者3年的成绩如何,学了什么内容,都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他们在司法考试中的成绩如何。更重要的是,不管这种做法是否普遍,学生相信这些报道的事实将对学生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三是司法考试通过率决定了法科大学院的命运。在美国,准备申请入读法学院的学生主要根据新闻和世界报告给法学院的排名来决定向什么法学院提出申请,在日本,准备申请法科大学院的普通的学生主要根据其司法考试通过率来决定。另外,日本的私立大学主要依靠文部科学省管理的公共资金的资助,而文部科学省将司法考试通过作为一个关键性指标来决定是否给予公共资金资助。司法考试所带来的这些后果对法科大学院的管理产生了许多影响,包括录用教师的决定、教学方法、课程结构。所以,当人们听到如下小道消息时,人们一点都不会吃惊:有些法科大学院开设了一些与司法考试很少关联的特色课程,例如福利法和国际法,这些课程要么被取消了资源支持,要么这些课程的主讲教授退休后,岗位被取消。在许多法科大学院,法律诊所课程得到大力发展,但是学生选修的人数下降了。有人甚至听到这样的谣言:一些法科大学院的管理者由于担心法律诊所课程和特色课程影响司法考试通过率,反对学生选修法律诊所课程或其他特色课程。


综上,本文认为,总结日本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效果可以给予我们一个值得警醒的启示:只要我们实行国家统一的竞争性的国家司法考试,法学教育只能是应试教育,着眼于学生素质培养的法学教育改革难以成功。只有根本改革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才有可能实现培养学生素质的法学教育改革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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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于《法学教育研究》第十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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