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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材体系(法制史专题)︱“法律史重要论著选编”座谈会记录

2017-05-05 成琳 法学教育研究

撰稿人:

成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时间:2015年12月13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法学楼725会议室)

参会人员(按姓氏首字母排序):

陈灵海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

陈煜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

范依畴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费晶晶  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

高汉成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高仰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焦应达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李典蓉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研究院

李红海  北京大学法学院

刘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马剑银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娜鹤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聂鑫    清华大学法学院

石洋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

王云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吴旭阳  厦门大学法学院

尤陈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朱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法律史重要论著选编”座谈会记录

撰稿人  成琳


主持人娜鹤雅老师:

首先非常欢迎各位出席本次会议,共商法律史重要论著选编的目录。相信这次会议必将会对我院研究生课程建设、学科建设、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一个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个会议也为我们年轻教师提供了一个相互学习的机会和相互交流的平台。下面我隆重介绍一下今天出席本次会议的专家和学者,我介绍完之后,大家一并欢迎。首先是社科院法学所的高汉成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的聂鑫副教授、陈新宇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陈煜副教授、李典蓉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的石洋老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剑银老师,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的范依畴老师,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焦应达老师,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费晶晶老师,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陈玺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李红海老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陈灵海教授、于明副教授,以及厦门大学的吴旭阳老师。陈新宇、陈玺、于明因故缺席。除此之外还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云霞教授、高仰光副教授、尤陈俊副教授、朱腾副教授,法学院图书馆副馆长刘明老师,以及我本人娜鹤雅。下面,就让我们为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接下来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史教研室主任高仰光副教授介绍一下我们这次会议的背景、主要任务以及会议的安排。


高仰光老师:

首先欢迎各位同仁们的到来!我们这次会议叫“法律史重要论著选编”座谈会。这次会议酝酿的时间很长,其中的一个背景就是人民大学法学院很早就开始在博士培养阶段使用主文献的制度,大概在五年到六年之前,对中法史和外法史的文献做了一个汇编。我们当时这个汇编的主要负责人是范依畴,现在是中央民族大学的老师。但这个文献在具体的使用过程当中还是出现了一些问题。那么我们也可以说是与时俱进吧,这么多年过去了有很多新的重要的著作,我们这个主文献制度也应该是常见常新的。所以,我们把各位专家请过来,为这个目录做出一个新的调整,如果在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在内的所有同学的学习过程当中切实的对中法史和外法史的有益文献阅读70%甚至50%,可能在最后写论文的效果上都会有一个很明显的提高。所以在现在这个法律史学科被边缘化的趋势下,更需要我们群策群力把一个好的阅读书目提炼出来,成为很多同学共同使用和分享的书单,我们可以每年对这个书单进行小的修正和增减,成为一个很好的制度。所以最终的宗旨之一是为科研,把科研当中的新发展带到教学当中来,也是本着为同学们服务的精神来开这个会。那么更多的就不多讲了,我们就马上进入到座谈会的第一个单元,先从中国法律史部分开始,把主持的权利交给朱腾老师。


中国法制史部分


朱腾老师:

首先仅代表我个人感谢各位能够抽出时间来到这里,再一个也是代表赵晓耕老师。我们第一单元是有关中国法律史书目的一些介绍,请老师们谈谈有关自己读书的心得。我们不要浪费时间,因为今天的时间很紧张,控制一下时间,每个人大概十分钟。现在我们有请尤陈俊副教授先谈一下关于学术史的书目,还有自己对通史、学术史的一些理解。下面欢迎尤陈俊副教授。


尤陈俊老师:

今天拿到这个目录之后,坦率来讲,与之前博工委的目录是有冲突的,原来学校的规定是,主文献目录必须主要以论文为主,必读文献字数不能超过360万。要选的话,我个人的建议是要选一些比较好的论文,而不是专著,如果选专著最好指定第几段到第几段,不要把整本书让学生读。还有一个问题是,通史部分无论就中法史还是外法史也好,至少我自己感觉就这一部分来讲,乍一看不像是法学院的文献目录。有些书目坦率来讲很重要,但它作为法学院的文献目录来讲很难有说服力。纯历史类的文献应该适当压缩,比重要控制得当,法律类的文献应多一些。学术史梳理类的文章对学习法律史的学生来说意义更大,有助于帮助学生去了解整个学科的梗概。但尽量不要选一些太过专精的著作,因为学生不一定有时间兼顾得了。所以我主要的建议是,第一,列入梳理学术史性的文章,帮助学生节省阅读成本;第二,在通史部分适当压缩历史学著作的比重;第三,尽量不要选太过专精的、题目太小的书或论文;第四,制定文献目录的话还是应当偏重论文。之前的标准是,所选的论文要有比较高的引证率(近5~10年),在一些高质量的刊物发表的,而且保证学界比较著名的学者都会有一篇。主文献解决的是整体的知识结构的问题,所以所选文献不能太难、太精。


朱腾老师:下面请范依畴老师发言。


范依畴老师:

2012年我还在读博士的时候,当时我们法学院要对博士生构建一套每个专业一本的博士主文献目录。当时编定目录时的几项要求是,要适用于博士一年级、高年级硕士,编定目录要与博士的中期考核、博士的考核面试相结合。当时我做的事情就是把每一篇论文下载下来,统计字数;把每本书里面某一页到某一页复印出来,印成一个册子。当时韩院长规定的是总数不超过三百万字,必读的一百八十万字,选读的一百二十万字,必读的要标上星号。我们是按照赵晓耕老师、王云霞老师、叶秋华老师、姜栋老师、高仰光老师、尤陈俊老师拟的一个名单,根据作者进行论文下载,遵循每个老师找两到三篇的原则,找引证率比较高的论文。选出来之后再在其中选出60%作为必读,其余的作为选读,是这样的一种模式。当时是以论文为主,著作的话精确到了章节,主要分成了中法、外法两块,也有我们比较有特色的文化遗产法部分和台湾法部分的文献,框架也和我们今天列出来的书目大致差不多。但是原有的主文献目录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台湾学者的关于法史的论著比较少,著作类基本没有,论文也只有几篇。我觉得如果修订的话,很多台湾学者的论著应该加进来。我就先说这么多,我今天主要是来向大家学习的,谢谢各位老师!


高仰光老师:

刚才尤陈俊老师和范依畴老师都谈论了主文献修订的问题,我们这次座谈会也不完全是为了主文献的具体编写进行讨论。各位老师都是在每个领域有专长的学者,我们想通过这次会议让大家形成一个共识,即哪些文献是值得阅读的,把这个作为以后编修主文献的一个背景。有了这个背景之后,我们主文献的范围就比较固定了,然后我们再去进行自己院内的精编。这次会议主要就是想勾画出一个大致的轮廓。


朱腾老师:

    仰光把这个问题补上了,所以我们下面开始,请各位就自己研究的范围谈一下治学心得,以及怎么样看书,相信对我们今天在座的硕士生和博士生也会有很多帮助。会议之后我们再考虑以后书目精简与挑选的问题。下面有请石洋老师。


石洋老师:

谢谢朱老师,感谢大家!对于先秦秦汉这一断代,我想最主要的问题还是法制、制度、社会经济这几个问题不能分家,因而我主要还是从皇权和制度的角度来选列书目。首先,通代部分,前两个为宫崎市定的《中国史》和许倬云的《万古江河》,相比于现在通行的这些通史著作,包括大家所熟知的一些教科书的章节体例,这两部书的特点就是强调脉络。宫崎市定的这本书,以亚洲甚至整个世界的变化来看中国自有的特权和它的发展流程,所以我觉得,虽然说目前来看他很多的观点尤其是对于上古秦汉的观点是错误的,但还是有必要把他列为第一本来看。关于他的错误,后面我列了宫本一夫的书,以及许宏先生的《何以中国》来修正他的观点。宫本一夫是日本九州大学研究中国先秦考古学的名家,许宏先生是社科院考古所的一位非常有造诣的学者。他们两位在这两部书当中,对于中国走向统一帝国的王权发展轨迹提出了一个引导性的看法。许倬云先生的这本书,在经济文化方面强调的比较多,政治方面则少一些,可以与宫崎先生相互补充。还有一部就是周良霄先生的《皇帝与皇权》,这本书写的比较早,目前来说看起来可能不够新颖。不过作为一部纲领性的书,它分别从皇帝、皇权两个视角来解读秦以来重要的政治制度架构,是非常有意义的。再有就是唐长孺先生的《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不止一位老师曾向我推荐过,而且我自己看过之后对这本书也非常的佩服。唐先生这本书从经济、人口、门阀氏族制度、军事制度方面,把从魏晋一直到唐末的变化勾勒得非常清楚。这是他一辈子的学问心得,所以我想,除了官僚制度之外,这本书可以算从秦汉到唐的一个综论性的纲领。与它相补充的就是阎步克的《品味与职位》和祝总斌的《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这两部书主要是从唐先生相对来说论述比较薄弱的官僚制度这一角度来做一个目前来说比较全新而且非常的有说服力的展开。通论的最后一部分就是古川道雄先生编的《日本战后的中国史论争》,这个可以说把日本的战后从秦汉的“帝国论”到魏晋、隋唐的“贵族论”,一直到明清的“乡绅论”,对于这些“论”做了什么样的贡献做一个学术史的鸟瞰,进行了梳理。这些攥作者并不是当时参加争论的学者,而是新一代的学者,所以相对来说客观性是可以保证的。通过这个至少可以对日本学术界的把握有一个相对的概观。


具体的就秦汉来说,除了上面提到的之外,还有六部书,分别是杨宽的《战国史》和尤锐的《展望永恒帝国》。尤锐的这本书比较新,从战国一直到秦汉,这个帝国是怎么走到最终大家认同的大一统的王权政治、认同一个一般的庶民不参与政治但是应该保持他基本的生活水平,对于此,这本书解读的很清楚。渡边信一郎的《中国古代社会论》目前还没有中文版,这本书的特点就是从商鞅变法以来井田制到阡陌制的基本变化,对包括“礼”的形成等等这些做了一个很规整的梳理。虽然目前看来还是有一些问题,但是他的架子搭的非常好。还有三部一块说,一个是汪桂海的《汉代官文书制度》,另一个是永田英正的《居延汉简研究》,这两部书可以说是研究汉代的文书行政如何撑起一个帝国的运行并持续存续四百年来说非常重要的著作。对于文书行政制度,汪桂海的这本书论述的十分清晰,而且其立论也是要走向一个新的层次。永田先生的这本书在汉简研究领域目前并不是最前沿的,大家知道汉简从王国维以来一直到目前比较新的复原研究,这个应该算是比较前沿的。但永田先生研究的精细程度,包括他本身对于汉简研究的学养,是我目前看到的最体系、最深入的,所以我认为这本书还是有必要看的。最后一部是侯旭东老师的《侯旭东自选集》,这本书是他最精彩的论文的集结,前一部分有很多关于制度比如说人名的研究,通过人名的研究,他认为皇权或者军权对于四民,即所谓对士农工商的塑造的有很大作用,是很有启发性的一篇论文。还有一篇关于秦汉北方时期的小民的论文,他们本身不愿意从事农业到后来却变成了驻地农民,这到底是怎样的一个变化过程,文章做了相应介绍,可以说是相关领域的一个经典。我就简单说到这,谢谢大家!


朱腾老师:

我首先对缺席本次会议的王沛老师的书单进行一下补充。王沛老师提供的书单里面并没有通代部分,但他提供的十本书中有一本书我觉得应该放在通论里面,即张伯元先生的《法律文献学》,关于我们法律史学科,文献学方面的书很少,张伯元先生的这本书有着提纲挈领的效果,当然仅限于中法史。刚才尤陈俊老师提到我们法学院法律史书单应具有法学特点,所以我在列通论部分的书目时,一部分会考虑到历史学的要求,另一部分也会考虑到法学的要求,至于历史学,我本人非常推崇严耕望先生的《怎样学历史——严耕望的治史三书》,书里对文献的使用、史观和史论到底怎样写有着自己非常深刻的理解,是他一生治学的总结,里面没有浮夸之辞,非常平实易懂。有关法制史方面,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大家是肯定要看的,但这本书的看法,不是说一页一页的去看,而是在写作的时候要去查阅它。仁井田陞先生的《中国法制史》,是一本非常具有法学化色彩的写中国法制史的一本书。再一本是陈新宇的《帝制中国的发源与适用》也是一本非常法学化的介绍法制史的一本书。还有杨一凡老师主编的《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我觉得也非常重要。


断代部分,先秦、秦汉两段,这一时代距我们生活的时代太过遥远,所以了解当时的时代背景对研究法律史是非常重要的。王沛老师在这里推荐了杨宽的《战国史》和《西周史》,我自己推荐了林剑鸣先生的《秦汉史》,这几本书对了解当时的背景是非常有帮助的。但是,像林剑鸣先生、杨宽先生都是年纪比较大的老先生,这两位都已经去世了,很容易受阶级史观的影响,虽不能说阶级史观完全不对,但受阶级史观影响太大的话容易使对历史的解读有一种贴标签的嫌疑。所以我在这里特意加了一本书,即鹤间和幸的《始皇帝的遗产:秦汉帝国》,这本书摆脱了阶级史观的影响,对大家可以起到一种参照的作用。王沛老师在先秦断代部分推荐了李峰先生的《西周的政体:中国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国家》、《西周的灭亡:中国早期国家的地理和政治危机》,我本人也非常推崇这两本书。还有一本是张金光先生的《秦制新探》,与之相配套,栗劲先生的《秦律通论》是研究秦律要看的第一本书,虽然里面有很多观点现在已经过时了,但书中提出的许多问题都是可以进行进一步拓宽研究的。王沛还提到了张金光的《战国秦社会经济形态新探》、朱凤瀚的《商周家族形态研究》,里面有关家族制的演变、财产的变化、土地制度的介绍对于了解相关基础知识十分重要。我本人认为,秦汉史料当中,简帛是非常重要的。不论是学者还是学生,如果有志于从事秦汉时代的研究,应该对当时的新史料发展到什么程度、大家用新史料研究到什么程度都应有了解。我列的沈颂金先生的《二十世纪简帛学研究》和大庭修的《汉简研究》二者可以择其一阅读。在日本的秦汉法制史研究领域,大庭修先生的《秦汉法制史研究》是一部奠基之作,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所以我觉得这本书非常重要。另外几本是冨谷至的《秦汉刑罚制度研究》、《文书行政的汉帝国》和籾山明的《中国古代诉讼制度研究》,其中冨谷至先生的《文书行政的汉帝国》,里面的很多观点很新,比如“视觉简牍”这样的观点非常有冲击性,对学生展开前沿研究来说非常重要。最后一个是张建国老师的《帝制时代的中国法》,我觉得这本书中每一篇关于秦汉法制史研究的论文都非常精彩,里面的很多观点我们不得不重视。我这部分就讲到这里,下面就请陈灵海老师谈一下他的看法。


陈灵海老师: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下午好!首先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安排了这样一个会议来讨论这一重要的议题,也很高兴和各位老朋友、新朋友见面。我的想法我尽量简单地说。至于目录上所列的书目我就不详细说了,我列的都是非常常见的,所以对于我所列的书目就不做更多的说明了。我想说的是这样几点,第一点,我觉得我对朱腾老师发来的信函中的要求可能有点误解,我不知道各位老师是不是也或多或少的跟我有类似的误解。看了这个目录之后我感觉大家的口径差别很大,似乎对于今后形成一本比较成熟的目录来讲不是很乐观。一本成熟的、能够使用很长时间的书目或者主文献应该是各个时代的论文和著述的数量、品类大致接近的,历史学方面的和法律史方面的比例也应该是大致接近的,所以我觉得是不是要请组织者花一段时间把编写的凡例再斟酌一下,包括凡例我们也是可以讨论的。它到底是编给博士生的还是编给硕士生的,还是博硕都要考虑的,还是从本科一直到博士的,还是从本科一直到青年学者包括国外有兴趣的阅读者的,是不是可以确定一下。因为一开始我根本不知道这个是编给博士生的,如果说是编给博士生的我可能多多少少会调整其中的一些书目。第二个就是(我下面讲的都和凡例有关),从时代的分布来看,不同时代的史料决定了这个时代研究的权重,那么很显然,明清、民国的史料是最多的,问题、研究者也是最多的。而有些时代,比如魏晋南北朝、隋代尽管很重要,但史料不多。再一点就是,刚才尤陈俊老师讲的,到底是编著作还是编论文,也是应该讲清楚的,提供一个比例比较合理。有些学者侧重于写论文,比如唐长孺、陈寅恪,有些学者则侧重于写著作。再比如说,必读和选读、国内国外的文献也可以定一个比例,且以容易找到并且得到公认的文献为主。若是给博士生或者硕士生提供文献的话,史料性的和观点性的比例也是应该考虑一下的。最后,有一些很重要的著作,例如《中国简牍综述》、《二十世纪美国汉学》、《二十世纪日本汉学著作目录》,很具有代表性,可以考虑列入。总的来说,先商量出来一个凡例比较好,列出来的东西也应是可以区分重要性的。这项工作的意义是很重大的,它不但可以形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一个目录,也可以为我们全国法律史的硕士和博士提供一个很好的书目。谢谢你们提供这个机会,那我就先说这些。


朱腾老师:

    由于一会聂鑫老师有事情要提前走,所以我们接下来先请聂鑫老师发言。


聂鑫老师:

通代部分,林咏荣老师的《中国法制史》相较于戴炎辉的那本来讲要薄一些,再一点就是它兼顾了公法,戴炎辉老师的那本只是民法加刑法,所以我就推荐林咏荣的这本。萨孟武的《中国社会政治史》,我个人觉得它还是比较关注制度的。还有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发达史》。我个人很受赵老师的影响,强调法律史的研究首先还是法学院的研究,注意与法律相结合,有些基本文献在其它专家还没有研究清楚的情况下也不见得非要去揣度。


近代部分,我选杜正胜的《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是觉得它对于秦律的一些描述比法律史中对秦律的描述还要充实一些。陈寅恪的《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与法律史中的描述没有什么差异。马伯良的《宋代的法律与秩序》、苏亦工的《明清律典与条例》、滋贺秀三等的《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这三本,是因为我对这些领域不是很了解,这几位是比我了解的。织田万的《清国行政法》是比较早的用现在的行政法的研究方式去研究古代法律,但现在也有很多人批评他。另外还有那思陆的《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谢振民的《中华民国立法史》和钱端升等著的《民国政制史》。还有赵晓耕老师主编的《中国近代法制史专题研究》,我也参与了这本书的编写。大概我要说的就是这些。


朱腾老师:

    感谢聂鑫老师,我们从唐直接跳到了明清,其实中间还有一段是宋,本来也想清法大的赵晶老师过来讲一讲,但他现在在台湾。所以我们下面就直接进入明清阶段,还是先请尤陈俊老师发言。


尤陈俊老师:

我尽量缩短自己的发言,当然我就不一定讲明清了。我同意陈灵海老师刚才提出的几个问题,今天我们的争论主要就是在凡例不统一这个问题上。我们要编这个目录是要给哪个层次的学生看的,这需要一个定位。再一个就是要编一个基础性的、覆盖面广的目录,还是要编一个专题性的目录,因为坦率来讲,我们现在列的目录都是各位老师根据自己的专长去列的。还有就是,与法学院其他学科不同,法律史的目录是唯一一个按时间顺序编排的。我们是否也可考虑一下在断代的基础上按部门法来划分,比如分为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司法制度几个部分。另外,编目录时也应兼顾一些基本史料,但要进行一定的限缩,比如《唐律疏议》中的名例律是必读的,其他部分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进行选读。还有刚才陈灵海老师建议将综述性文章编入目录,我觉得是很合适的。学生可以根据这类文章按图索骥,找到自己感兴趣的文献。总之出于让学生更经济地阅读文献的目的,我们今天所列的目录应该进行限缩。


朱腾老师:

下面有请陈煜老师发言。


陈煜老师:

很高兴能够发言!我不建议收录偏难险怪的书,可按这几个原则进行收录,第一点是好找到,可以利用。第二点是收录的书应该是该领域里面比较经典的书,或者正在成为经典,或者有可能成为经典的书,比如苏亦工老师的《明清律典与条例》,把律例关系讲的十分透彻,还有郑秦老师的《清代法律制度研究》,尽管是2000年出版的,但里面收录的文章已经被证明是比较经典的,引用率相对来说比较高。第三点,收录的作品应是通识性和研究性并重的,比如刘广安老师的《清代民族立法研究》。第四点是要具备可读性,最好是现代人的作品。第五个原则就是篇幅不能太大,一般一本定在十五到二十五万字比较合理,这样的话学生读起来比较容易有成就感。总之要少而精,不能有了知识而没有常识,有了精要而忽略了整个框架。


清代部分,比如我们要谈到大体的框架,看过苏亦工的《明清律典与条例》,郑秦的《清代法律制度研究》之后,清代法制的基本框架就能搭出来了。如果要往前追溯,我的导师张晋藩先生和郭成康先生两位合著的《清入关前国家法律制度史》是非常值得阅读的。如果要了解清代民事法律制度的大体框架,张晋藩老师的《清代民法综论》也是一部比较扎实的框架性的作品。此外,宗族法律研究方面,朱勇的《清代宗族法律研究》很值得推荐,他在1987年写的这部作品,迄今为止无人超越,一共才十五万字,言简意赅,非常的经典。还有一些专注于某个细节但是又写的很好的,比如说张伟仁老师的《清代法制研究》,虽是三本,但阅读量并不是很大,认真看的话两个月就可以看完。我就讲这么多,谢谢!


朱腾老师:

    下面欢迎李典蓉老师发言。


李典蓉老师:

很感谢朱腾老师的邀请,让我可以回母校发言,我本来是人民大学清史所毕业的。列这个书目的时候我在考虑我到底是为了学生的考试还是为了学生的学习,后来想想考试这么功利的事情我还是先放置一下,所以我列的书单是站在学生学习的角度考虑的。通代部分,我列了凯斯·詹琼斯的《历史再思考》,爱德华·萨依德的《东方主义》,娜塔莉·泽蒙·戴维斯的《档案中的虚构:十六世纪法国司法档案中的赦罪故事及故事的叙述者》。我列这些书是因为我预设到两岸三地的学者一起开会讨论的场景。台湾法律史学界最近偏重历史理论的研究,这三本书都是后现代主义的历史学者来写的,刚好可以体现历史学理论的架构论,读这三本书了解相关理论可以更好地与台湾学者进行交流。还有萧公权的《中国政治思想史》,我自己本身在通读的时候发现,他对秦汉的一些思想的建构是有许多亮点的。学清史的要看这本书是因为清代很多做考据史的研究的都是秦汉的东西,清代本身在写制度史的时候很多都是追源到秦汉的,所以我觉得这本书可以看一看。黄源盛的《中国法制史导论》,我觉得这本书非常的精彩,特别推荐给学法律史的学生。


断代部分,首先是傅衣凌、杨国桢的《明史新编》,费孝通的《乡土中国:生育制度》,那思陆的《明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清代中央司法审判制度》。我想我们好像都忽略了社会学或社会史,法律毕竟是跟着社会发展呈现的,所以我列入了一些社会史研究的书目。选傅衣凌、杨国桢的《明史新编》是因为这两个学者是研究明清契约最有名的,透过这本书了解的可能并不是怎么研究明史,而是他们对明代是怎么看的,进一步也可以了解明代契约的相关内容。然后我列了孟森的《明清史讲义》,孟森的研究很深,有人想要研究蒙汉关系的话看孟森的书还是很有益的。徐道邻的《中国法制史论集》其他老师有列,我就不细讲了。然后,选杨雪峰的《明代审判制度》是因为,我在看那思陆老师的书的时候发现杨雪峰这本书对他的影响很大,在学术史的角度上考虑,这本书是有必要看的。还有缪全吉的《清代幕府人事制度》,它对于清代州县的研究影响很大。另外郑秦的《清代法律制度研究》我觉得很值得一看。我把庄吉发的《清代档案述要》列入是因为毕竟研究明清史要看的文献有很大一部分是档案,所以有必要了解清代的档案要如何使用。


最后我再多讲一点。我自己在当学生的时候会想,学生与老师是可以讨论如何开书单的。定书目的时候不能仅仅关注老师的专业,因为老师的专业都是有限的,要透过学生的眼光,关注学生的BBS论坛,看学生是怎么看这些专著的、有什么样的评论,从这些当中找一些点然后进行参考是很有必要的。


朱腾老师:

    下面我们进入到近代民国阶段,首先有请高汉成老师。


高汉成老师:

就像刚才老师们提到的,编定书目的过程中需要有很多很多的考量。我基本没有列入史料,我只收录了专著和能够代表个人思想的论文集这两类文献。我列的书都是我有的、我看过的觉得不错的书,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筛选。我觉得列书目就像做一个精品超市一样,你觉得不错的就放进来,然后让学生各取所需,我们只要保证列进来的书目都是精品就可以了。还有就是,来参加这次会议的目的之一也是很想知道大家都在看什么书。


通论部分,第一本是梅因的《古代法》,第二本是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本就不用说了,在座好多老师都推荐了这本书,瞿同祖的书对于研究中国近代法律史来说是应该读的。梁治平的《需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蔡枢衡的《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还有布迪、莫斯里的《中华法律帝国》,这几本书其他老师也都推荐了。最后我选了一本编外的书,时显群的《法家依法治国思想研究》,这本书写的非常有意思,因为它的作者是研究法理学的,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不一样的视角,我自己读了之后是很受启发的。近代部分我就不细说了。


陈新宇老师(缺席,学生代发言):

各位老师好!我是清华大学法学院2015级民法的硕士,但我的本科论文是陈老师指导的。陈老师给我发了一份他这次会议的发言稿,我来简单地说一下。陈老师的发言稿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通史性的书单,第二部分是专题史性的书单。其中有一些书目与刚才几位老师推荐的有重复的地方,所以陈老师与各位老师相同的观点我就简略说明,主要说一些不同的地方。


通史部分,陈老师列了七本书,其中有刘广安老师的《中国法制史》,瞿同祖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陈老师在清华大学给本科生开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的时候,刘广安老师的书是作为参考教材,瞿同祖先生的书是重点阅读书目。其他的有徐中约先生的《中国近代史》,陈老师认为这本书可为近代法研究提供广博的社会历史文化综合知识。然后是黄源盛先生的《中国法史导论》,陈老师认为则本书文采飞扬、理论深邃,可作为本科高年级和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材。博德和莫里斯的《中华帝国的法律》这本书,陈老师认为它是美国汉学家和法学家共同完成的作品,是美国汉学关于中国古代法的综合研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部作品。


专题史部分,陈老师列了十五本书。其中苏亦工老师的《明清律典与条例》刚才各位老师也已经都提到了。黄源盛先生的《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刚才也提到过了。邱澎生先生的《当法律遇上经济——明清中国的商业法律》,陈老师认为这本书是经济史学者对法律史尤其是法律与经济的互动关系问题的深度探讨。柳立言先生的《宋代的家庭与法律》,陈老师认为这本书是对唐宋变革等问题的经典梳理,对宋代法律史惧讼问题有着独到的见解。李贵连老师的《沈家本传》,陈老师认为这本书以沈家本为视角梳理清帝的法律变革,是填补了研究空白的“沈学”代表作品。黄仁宇先生的《万历十五年》,陈老师认为这本书对传统政治弊端有深刻的洞察。滋贺秀三先生的《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陈老师认为,这是日本学者关于明清法律史诸问题的代表性论文汇编,代表了一个阶段日本学人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高度。孙家红老师的《清代的死刑监候》,陈老师认为这本书是对秋审问题的开拓性研究。尤陈俊老师的《法律知识的文字传播——明清日用类书与社会日常生活》,陈老师认为这本书是法律社会史研究的重要著作。江照信老师的《中国法律看不见中国——居正司法时期(1932-1948)研究》,陈老师认为这本书是探讨司法党化和法律民族化等问题的代表性作品。朱腾老师的《渗入皇帝政治的经典之学——汉代儒家法思想的形态与实践》,陈老师认为这本书是探讨春秋决狱、皇权政治问题的重要著作。最后一本是陈煜老师的《清末新政中的修订法律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一段往事》,陈老师认为这本书是修订法律馆专题研究的第一部作品。


第一轮发言完毕,朱腾老师总结:

首先给大家道个歉,我给大家发邮件的时候没有考虑那么多,可能高仰光老师给外法史的老师发邮件的时候考虑的比较清楚。但是我想,经过了第一单元的讨论,至少在某一些问题上我们是有一定共识的,编定书单这件事本身是非常重要的,不仅是人民大学法学院的事情,也是我们整个法律史学界所有学人的事情。其次一点是编定书单要有凡例是肯定的。


接下来进入第一单元的自由讨论阶段:


王云霞老师:

关于主文献课程的定位问题我也是一头雾水。主文献课程已经开了大概有五年了,每一本主文献都非常的厚。尤其是外国法制史这一部分本身内容比较乱,让任何一个人来列外国法律史的文献都可能会有问题。然后就是列出来的这些文献完全没有重点,不知道应该怎么来讲。按理说主文献本来也是没法讲的,因为现在我们列的文献不是今人写的作品,而是必读的原始文献,这样的话我们还可以讲一讲。主文献课程的设置让我感觉完全无所适从。本来我们只是想给学生一个可以参考学习的样本,就像刚才有位老师说过的让学生可以模仿或者说超越起来也没有那么难,要是这样的话完全就是起到写作临摹的作用,这似乎不是我们的初衷。我们所选的文献不能完全局限于论文。论文有论文的视角,专著有专著的寓意,它能够给学生的营养是完全不同的。如果说我们下一步能做的就是指出在一本书里面哪一章哪一节对学生的影响更大一些,可以特别指定。对于一本书来讲,让学生只读一章或者一节肯定也是不够的,就会失去我们推荐一本书供学生阅读所具有的意义。所以我还是不知道最终我们应当怎么来解决这个矛盾是比较合理的。也希望各位老师给我们提一些建议,出出主意。


娜鹤雅老师:

我想提一些自己的看法,我也非常赞同尤陈俊老师的观点,编定书目要强调文献的法律性。但是我认为一些非常重要的权威的历史性文献也应列到我们的书单里面。我列的书目里面有一些是大家没有提到的,一个是寺田浩明的《权利与冤抑:寺田浩明中国法史文集》这样一部论文集,还有一个就是岸本美绪的《近代中国的物价与经济波动》、《明清时代史的基本问题》,半个世纪以来日本学者在明清史方面的关注点在这本书里有所反映。这些书是否应当编入目录中是可以考虑的。菊池秀明的《末代王朝与清末中国》这一套书是作为中国历史的普及性读本推荐给一般的民众来看的,作为这个专业的研究学者,这本书也是非常值得一读的。


马剑银老师:

梁治平的《法律史的世界》这篇文章是值得推荐的,算是一篇关于法律史学术史的作品。外法史方面的话,探讨学术史的文章比较少,更多的是探讨历史哲学方面的。在外法史方面,让人耳目一新的可能还是在历史哲学上带有边缘化色彩的文献会多一些。其实外法史这个学科本身和中法史不一样,中法史是有一个比较清楚得线索的,而外法史根本就没有办法谈通史。整体而言,从教学的目的来看,给学生设置一些基本的书目可能会有不同的目的。就法律史这个学科来讲,一个基本的文献目录可能还是需要的,我说的基本文献指的是原典型的。另外一个就是,我还比较同意陈煜所说的,列一些平易近人的文献。第三个就是说,一些非传统的史料,比如《荷马史诗》,我就会推荐学生去阅读,但这类文献可能不适合列入文献选编目录。外法史会更灵活一些,要读原典可能很困难。我们没有阅读希伯来文、希腊文的能力,所以基本上还是要读一些汉译的文本。总之就我个人而言,我会选择一些文学性的文献列入目录。


高仰光老师:

其实每个老师在教学上都是个性化的,不同的老师给学生推荐的书单不一样,同一位老师给不同的学生推荐的书单也不一样,根据学生的区别会有所取舍。所以这件本质上具有个性的事情要规范化就很困难。我们开这个会也是想给学生一个理想化的书目,刚才汉成兄的“超市说”我觉得挺有意思,学生来做一个主动的选择,老师来进行辅导。还有陈煜的“成就感说”,典蓉的“师生互动BBS说”,我觉得都非常重要。刚才灵海说凡例不统一,刚好今天时间也比较充分,咱们能不能今天就把凡例统一的事情给定下来。


外法史部分


高仰光老师:

    下面进入外国法制史部分,首先有请王云霞老师。


王云霞老师:

茨威格特和科茨的《比较法总论》其他很多老师也都列了,我就不详细说了。我感觉它与《当代主要法律体系》差不了太多,但是它的系统化好像没有《当代主要法律体系》那么的明显,它更多的还是从国别的角度来讲。另外大木雅夫的《比较法》也是比较好的,几乎所有的外法史学生在写论文时都会说自己运用的是比较的方法,那到底什么是比较的方法,可能这些学生并不是非常清楚的,对于比较的方法,大木雅夫这本书对比较法的一些基础的理论归纳的是比较好的。另外它还有一个“法圈论”,实际上就是“法系论”,对相关理论问题和学术史的梳理以及包括他提到的“法典论”对欧洲大陆的一些主要的法典,包括英美法系的一些法典,包括两大法系的法典的一些重要的区别,这些书都用简洁的语言把这几个问题说的很清楚。


另外我提供的书目里面可能还有一些是关于古代东方法的,本身对古代东方法感兴趣的学者就很少,所出的研究成果就更少了。涂厚善的《古代两河流域的文化》虽然是泛泛的介绍两河流域的文化,但是对于里面的一些政治制度、法典,包括当时的一些契约等内容都是非常稀罕的一些史料。《古巴比伦社会制度试探》这本书是1957年的时候写的,可能有一些政治倾向性的东西对现在的人来讲是过时的,它对于当时的一些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以及整个社会形态的研究对今天还是有很大的借鉴价值的。


高仰光老师:

接下来请马剑银老师发言。


马剑银老师:

我看到大家提供的书目已经很全面了,我自己想说这么几点吧。一个是关于外法史学术史方面的著作确实是很难找到的,可能还会找到一些文章,这些文章中能够找出几篇对一个问题进行学术史梳理的作为凡例就已经很好了。比如刚刚说的梁治平的那篇,还有陈俊几年前写的一篇。有关历史学家研究历史的一些心得体会的文献也是可以提供给学生的,可以不分中法外法。


另外一点是,外法史与中法史研究传统不同的地方在于,西方的一些哲学对于历史的研究影响还是非常之大的。有一本书尚未翻译过来,但我自己在写论文的时候看到的关于中世纪欧洲的封建主义的一篇文章——雷诺兹的《中欧封土与封臣》,目前只有英文版,这篇文章对传统性的研究进行了颠覆的重新研究。至于其他的历史哲学方面的文献我就不多加介绍了。


第三点是外国法律史与比较法之间的关系。关于比较法的研究,我们所知道的一些经典的文献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就基本上被淘汰掉了,在比较法领域,这一块内容是作为比较法学史来进行研究的。在最新的比较法研究过程当中,可能会有一些更广泛的视野,比如全球的法律史、法律的全球化、法律全球化与法律多元等,从这些方面来讨论文明类型之间的比较。这些问题也可以跟我们外法史相结合来进行研究。


第四点是,在列外法史书目的时候,除了国别之外,是不是还可以以一些专题来作为分类标准。因为外国法制史本身教学就是一个很大的困难,编写外法史教科书的时候按照一个什么样的体例来编写也同样很难抉择。是国别、专题、还是时间,不可能用其中的一个标准就把外国法律史理清楚,必须用复合性的标准。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会需要提供一些专题性的文献,类似于《德国公法史》这种论著。这种论著既不是通史,也不是断代史,就是一种部门法的历史。这种部门法的历史是否应该列入目录是值得我们讨论的一个问题。


高仰光老师:

对于王老师和剑银所说的关于外国法制史的一些宏观的问题,我也想发表一点意见。我总觉得外国法制史有“计划经济”的特点,因为和史学相对的话,应该是中国史和世界史,而没有外国史这种说法,其实外国法就是世界史视野下的法律发展的过程,或者也可以用现在比较洋气的“整体史”的说法。所以我后来列书单的时候写的就是“西方法律史”,把古代东方法部分的重任就交给了王老师。其实在现在的教学科研环境之下,特别应当思考的就是外国法制史研究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或者说它在法学院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贡献到底是什么。


我觉得一门课有两方面价值时学生才听得进去,一个是有趣性,另一个是有用性。对于有趣性,朱腾老师是非常有信心的,对于有用性,他就不敢表态了。但是这恰恰就可能构成了外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制史的一个重大区别,就是如果用这种“双线结构”来表达的话,我觉得外国法制史的有用性能体现出来,就是它能和部门法相结合。因为针对法学院的同学的授课结构是按照部门法的划分来切割的,外法史与每一块都能形成呼应。对于有趣性,我觉得有三个组成的知识背景。第一是史学史的,第二是政治史的,第三是社会史的。这三块构成对全球史的一个整体的概观,在这个基础之上就可以往有用性方面中具体的问题来挂靠,比如说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而公法、私法面临的很多问题是现实的、具体的,在这种背景之下,把具体的问题提到课堂上来,有可能会实现两条线兼顾。


那么从史学的角度来讲,以我粗浅的认识,整体上讲就是两个大问题,一个是法律起源的问题,还有一个就是现代性的问题。所有的知识都是沿着这两个线索来进行穿插的。而部门法划分之后,部门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不可能孤立地存在。甚至我们生活当中出现的专车合法性的问题,其实也可以作为在大的背景之下放在现代性的讨论范围内,我对于书单的规划就是这样一个想法。


在我的书单当中,首先理论部分,我没有列剑银兄刚才所说的比较法的那些论著。因为比较法确实可以算总论,但还不能算是理论,理论的抽象性更强一些,所以我列的包括庞德的《法律史解释》、拉伦茨的《法学方法论》,这两本我觉得应该是任何一个学习法律史的人必须要阅读的,因为它可以在法哲学上拎出一条清晰的主线,而且又交代了一个现代性基本的法律适用的方法。还有就是《史学导论》,其实关于西方史学导论的书这两年出的特别多,我列了一本最薄的,满足陈煜兄所说的“成就感”的要求。后面的《政治哲学史》、《民族与民族主义》和我刚才所说的政治史的方面可以联系在一起。当然我这个理论部分还缺了社会史的著作,我现在还没找到特别理想的。如果一个学法律史的学生,不论中法史还是外法史,在理论部分能有这样的一个基础的话,他可能看问题是有高度的,而不会仅仅局限于细节来做问题。


第二个要说的就是法律人类学的部分,从外法史的角度来讲,这两年特别应该注意这一个新兴的知识群组的出现。其实这一部分是在原来外法史中被忽略的,我们一讲就从楔形文字法和汉谟拉底法典开始,在此之前的原始人类的认识革命、意识是怎么形成的、跟人类法律有什么关系,对于这些问题的讨论以前很少有,但这些问题是很多同学都感兴趣的法律起源的问题。我们原来也不是不说法律起源的问题,包括中法史的教材当中还会引用恩格斯的《家庭与私有制的起源》,咱们不能说这个就不对,但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放在一个全球的视野之下,中外在这个地方是可以PK的,或者说有些知识是融贯的。所以这个知识群组的兴起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


至于后面的两希部分一直到最后近代欧陆部分,我觉得都是围绕现代性这一个问题展开的。所谓两希、古罗马,实际上生活在现在人们的意识和制度当中。对它的研究的历史部分我简单列了一些,法律史的部分我挑了几本有代表性的中文著作。中世纪部分就是“前现代”,主要讨论的就是现代性如何形成。再往后就是近代的英美和欧陆的部分,那就是现代性在成型之后具体怎么对这个世界进行切割、划分权力。其实,问题倒不在于提出一个具体的书目,而是说外法史整个学科的思路能不能有一个新的体系化的编排,这个是我比较关心的一个事情。

我就说到这里,下面有请费晶晶老师。


费晶晶老师:

非常荣幸能有机会和各位老师一起讨论伊斯兰法方面的文献。我列的书单主要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通论,我分了两个专题,一个是伊斯兰家庭法与穆斯林女性权利,还有一个专题是伊斯兰视域下的宪法与宪政主义。伊斯兰法这个学科,我们国内只有外国法制史会讲到它,除了刚才马剑银老师所说的高鸿钧老师编的《新编外国法制史》里面把伊斯兰法这一部分做了传统和现代的结合,大部分外国法制史的教材在编纂伊斯兰法相关内容的时候都是从它的起源、渊源以及家庭法的一些制度等进行简单的分析。伊斯兰法虽然属于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内容,但它与现实的联系是十分紧密的,比如前一阶段出现的伊斯兰国的问题,它事实上就是以穆斯林作为主体的一些国家怎么去组织他们的政权、怎么去规划他们的国家权力的问题,但这类问题在我们国家属于比较敏感的话题,在国内似乎无从谈起,而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又不在我国主流学者的研究兴趣范围之内,但我觉得这类问题是应该重点关注一下的。


我的书单里面的第一部分其实也不算是一个通论,在了解伊斯兰法的整体状况的时候,中文部分可以引证的已经出版的资料大体上其实就是我列的这几本。首先要去了解伊斯兰法的时候,确实应该读读它主要的渊源《古兰经》。我列的这本译著不是官方的版本,在民间穆斯林群众当中它是算一个宗教典籍的译本,就它的权威性来说,它是目前国内唯一流传的译本,沙特阿拉伯翻译的《古兰经》就是以这本马坚先生的译本为主的。马坚先生六十年代在北大东方学系的时候翻译了美国学者希提的《阿拉伯通史》,在七十年代出版,2008年新世界出版社对马坚先生的译作进行了重新的编排,这本书对于我们了解阿拉伯历史来说是非常权威的一本著作。然后是在五十年代已有的艾哈迈德·艾敏的《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史》,人大所编的《外国法制史》教材中伊斯兰法的部分主要参考的就是这本书。剩下的这两本就是我们目前国内研究伊斯兰法比较著名的两位学者,一位是高鸿钧老师写的《伊斯兰法:传统与现代化》,我觉得作为伊斯兰法的通论,目前基本没有学者可以超越他这本书。马明贤老师的《伊斯兰法:传统与衍新》,这本书的创新之处在于他参考了很多阿拉伯文的文献,目前国内的学者在做这一方面研究的时候,大部分参考的都是英文的文献。


下面英文的部分我是按照学者的人头来推荐的,第一部分是艾莫里大学法学院的安娜伊姆教授在2008年所写的一本书《伊斯兰教与世俗国家——与沙里亚法的未来协商》,这本书的译本在2015年年底马上就要出来了,它好处就是把伊斯兰法传统的部分和现在阿拉伯国家或者是穆斯林主体的国家所面临的怎么去给伊斯兰法定位的这个问题结合了起来,视角非常新颖而且具有现实性。英文部分推荐的第二本书就是加拿大学者Weal所写的一系列和伊斯兰法相关的书籍,因为我在美国的艾莫里法学院宗教与法律研究中心做访学的时候,当时有一位教授说如果我要研究伊斯兰法的话,是不能够绕过Weal的一系列成套的书籍的。第三本书是库尔森的《伊斯兰法律史》。第四本是跟刚才高老师所说的法律人类学有关的,杜克大学的Lawrence写的《正义的人类学——法律作为文化在伊斯兰社会》,这本书把伊斯兰法当成一种文化形态,以及探讨了其在穆斯林主体当中是怎么存在的。第五本书的作者大家可能不太熟悉,他是挪威的一位学者,他写伊斯兰法历史的角度特别好,书名直译过来就是《上帝与苏丹之间——伊斯兰法的历史》,它主要是以奥斯曼帝国时期君主的视角,在君主的意志与伊斯兰法的这种民间意志相对抗的状态下去论述伊斯兰法的发展史。


下面的两个专题书单,第一个伊斯兰家庭法与穆斯林女性权利是西方学者研究伊斯兰法时重点关注的问题。关于穆斯林女性权利,大家有很多的思维定式,比如一夫多妻制,大家想到中东阿拉伯国家的时候就想到一个男子后面跟着四个妻子的画面,确实是有这样的现象,但这是一个个案,我们经常会把域外我们不熟悉的文化中的个案看成一种常态,比如在一夫多妻制下穆斯林妇女离婚的时候是不是真的没有权利了,现实往往是与我们的想象不同的。我列出来的前两本书都是西方的华人学者写的,这位女学者在进行个案的调研之后针对阿拉伯国家的家庭法案例进行了一个汇编,这两本书对穆斯林妇女在整个家庭法中的地位进行了论述,对我们摆脱对穆斯林妇女的刻板印象有着积极意义。然后一个部分就是伊斯兰视域下的宪法与宪政主义。阿拉伯国家存在的国家与宗教未区分开的问题,我们所说的西方国家提出的国家与宗教相分离的体系是可以运用于阿拉伯民族目前的一个情况。大家常会把伊斯兰法、伊斯兰国家的法还有沙里亚法完全混同,但事实上这三个概念所对应的内涵和外延是完全不一样的,概念的混同就会导致对伊斯兰法的传统和它在现代的发展产生很多困惑,所以研究外法史的学者和同学都应该关注一下宪政方面的问题。


高仰光老师:

    下面一个发言的是李红海老师。


李红海老师:

对于外法史这个学科所存在的问题,我非常同意剑银老师所说的内容。外法史的几个方向,第一个是国别史,主要研究一些重点的国家,比如一些强势的国家、弱势的国家、有特点的国家。另一个就是断代史,一些特别重要的时期很有研究意义。第三个就是专题史,比如罗马法的历史、教会法的历史。总体上从这三个方向上把握能够把外法史这个学科研究的比较深入。也是按照这个思路,我个人主要是在研究英国法制史这个方面。从刚才前段会议所讨论的内容来看,是要向我们专业的学生推荐一些书目。我想我就仅限于英国部分谈一下我的想法。


我想分两个部分来说,首先,招收学生时,不论是硕士生还是博士生,如果他们想做英国法律史研究的话,作为老师给他推荐一些什么样的书合适?从我个人的经历来看,我会先要求学生熟悉一下欧洲史,尤其是西欧史、英国史,这类通识性的书比较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第二个就是英国法律史部门性的书目,我前段时间在《清华法律评论》上发了一篇关于英国法律史的学术史的文章,里面对英国法律史学科的发展历史进行了梳理。对学生来说,我比较推荐的是贝克的那本《英国法律史》,这本书很新,对他的研究成果也进行了很好的展示,作为入门者来说是一本非常好的读物。第二,对于已经入门研究者,我会按照年代的顺序去推荐阅读史料。除了原始文献之外,还有一些是次生的研究产品,包括博拉克顿、科克、布莱克斯通等的研究。另外一个角度就是各个专题,诺曼时期、大宪章、律师公会、年鉴等都可以作为一个专题。针对每个专题都会有相应的文献,不管是原始文献还是次生性的文献。但对整个英国法律史有了一定研究之后再来关注这些问题也不晚。我现在在开普通法课的时候也是围绕一个个专题来讲,围绕这些问题,会有一系列的文献,会给学生进行一定的提示,对相关问题感兴趣的同学可以进行深入的阅读。虽然国内的研究程度还是有限的,但它仍然有自己的价值所在,体现在用自己的语言、术语去阐释英国法当中的问题。通过阅读这些文献当然可以了解相关知识。如果要是研究生,应该精读贝克的书,然后泛读中文的书,将精读与泛读结合起来会有很好的效果。


高仰光老师:

    下面请吴旭阳老师发言。


吴旭阳老师:

我研究的主要是中世纪部分,分为中世纪前期即十一世纪之前,主要是英国的日耳曼法,和十一至十五世纪罗马法的复兴两个部分。我提供的书目中英文书目部分涉及的主要就是这两块。后面五本就是综合性的部分。思想史部分的书籍我也列了一些,一本是施特劳斯的《政治哲学史》,在边沁和奥斯丁之前思想史和政治哲学史之间是纠缠不清的,我把这本书列进去相信对大家的启发会是蛮大的。虽然说他有很强的偏见,但至少这些经典的研究大家还是需要看一遍的。接着是《剑桥中世纪政治思想史》,这本书为我做中世纪研究提供了一些指引。还有一本是沃格林的《政治观念史稿》,这套书中有几本写中世纪写的非常详细,很多边边角角的一些不是要特别有名的人他都有列到,有很强的史观,对我的启发很大。叶士朋的《西方法学史导论》和何勤华老师的《西方法学史》,这些都是偏法学史通论的著作。我在上面列的十二本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我以前做的博士论文是关于英十一世纪以前的日耳曼法的,关于这方面的书有Holdsworth的《英国法律史》。还有道格拉斯的、梅特兰的、波洛克的这几本书都是通史性质的关于英国法律史方面的书。接下来,涉及到罗马法、罗马法复兴以及后注释法学派的主要人物及思想方面的书我列了几本,其中有两本已经有中文版了,即第一本和第七本(Ullmann和Vinogradoff),这两本还是偏通史的部分。第五本(Peter Stein)是关于罗马法史通史部分的书,我也看了其中的很多内容。第三、四本都是涉及到思想史的,不作为重点推荐。第六本是关于法律与王权的,我在准备博士论文的时候阅读了这本书,也从中得到了许多启发。前面的这十二本书基本还是比较细的,所以我列的后五本书可能更适合大家。


此外我还想说一点,刚才大家提到我们推荐的书目不一定要局限于法学范围内,我认为有一些经济学方面的书是很不错的,这些书会涉及到制度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会涉及到制度安排,比如说像前段过世的诺斯,他的《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非常强调法制,实际上这本书一部分是经济史,一部分是法制史,他强调法律制度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对于大一的学生我会推荐他们去看这本书。


与史前人类有关的,现在西方经济学的研究中有很多考古的挖掘,考古挖掘所搜集到的资料不够的情况下,他们会运用计算机进行模拟仿真,把二者结合起来进行测试,比如当时人类社会在石器时代是怎么样进行社会解构的、怎么进行交易的、怎么形成契约的、契约是如何起作用的。涉及到契约的,比如《经济行为与组织杂志》、《社会经济学杂志》,里面都涉及到了人类的结构、契约的本质等问题。


高仰光老师:

     下面请焦应达老师发言。


焦应达老师:

首先表达一下我的谢意,第一次接到这个会议的邀请是高老师在南京开会的时候口头邀请的,当时我就答应了,答应的主要原因是想本着一个学习的态度来参加这个有意义的会议。我认真地听了此前的所有发言,确实得到了很多启示。对于书单,我的理解可能有一些偏差,我理解成了五到十本法律史相关的书籍。因为我的第一外语是俄语,我主要的研究方向是俄罗斯法,所以我就列了俄罗斯法这一部分。我教法律史也有将近十年了,在我们内蒙古大学外国法律史这门课现在一直还在上。从学生选课的角度来讲,情况还算可以,今年是有五十多个人选了这门课。我们这个时代可能更多的会把有没有用作为衡量事物的标准,对于我们研究法律史的,无论中法还是外法,从更长远的角度来讲有用和没用是相对的,所以就这点来讲,也许有人会说你说的都是很理论的,确实是这样。虽说有人觉得把法律史这门学科放在法学院里面会比较尴尬,但我个人感觉把它放在法学院的专业里面好像更有利于整体法治发展,包括刚才高老师特别提到的法律史的视野和高度,法律制度是一个建构性很强同时跟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一个东西,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个人认为把法律史这门学科放在法学院里面更加合适。就我自己研究的这个领域来说,俄罗斯或者说苏联,研究它也是一个很偶然的机会,就是因为在座的各位可能都是精通英语,但我因为阴差阳错的原因从一开始学的就是俄语,所以到后来研究法律史包括我的博士论文做的都是和俄罗斯相关的。我好像在哪里看到过一个资料提到在世界法制史的范围之内或在全世界社会科学的研究范围之内,关注度最高的两次革命或说政治事件,一个是法国大革命,另一个就是苏联整个这个时段。


我必须声明一下我今天提供的两个目录,一个是汉语的一个是俄语的,俄语部分的目录是我请徐晓晴老师提供给我的。我就先从俄文部分说起,俄文的四本书得书名分别是《国家和法的历史》,第二本是《政治和法律科学史》,第三本是《外国法制史》,第四本是《法的历史》。从书名来看它可能更接近于法理学或通论性质的著作。下面我简单说一下我提交这个中文书目的初衷。这七本书确实是我反复想了又想的,是研究俄罗斯法律史不能错过的。前两本一起说,马克·斯坦伯格和梁赞诺夫斯基的《俄罗斯史》已经出到第七版了,第一版是于1962年出的,1962年以后反反复复地再版,增加修订新的内容,一直到第七版的时候才增加了马克·斯坦伯格这位作者。这本书一经问世反响就特别强烈,一直到现在仍然是写俄罗斯通史的一部最经典的著作。我提供它的一个初衷还有就是刚才王云霞老师也特别提到了一个观点我是赞同的,在通史类的著作当中把法律史抽出来不如把它们放在一起进行通读,法律史很难从社会生活当中完全剥离出来的。米留可夫的《俄国社会史——个性、民主家庭、公民社会及法治国家的形成》是一部特别大部头的著作,非常的厚,分为上下两本,但是第二本的三分之二全部都是注释,真正的论著部分也就是一本加上第二本的三分之一。这部书很经典的原因在于,严格意义上讲,它是一部法社会学的著作,还有另外一个时间断线,从十八世纪开始一直到今天的俄罗斯,与梁赞诺夫斯基的《俄罗斯史》并不完全重合。还有一点原因是,作者自己在中文版的序言中也提到了,这本书的写作背景是我推荐这本书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序言当中有这样一段话:“终于我能够像我的外国同仁那样进行独立研究,不怕评论者,不怕编辑,不怕书刊审查,也不怕并非不重要的自我检查。”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对研究十月革命以前的苏联历史学家来说,痛苦的不是书刊审查而是自我审查,其实就是在国家的舆论高压之下所有知识分子普遍面临的学术研究的状态,他能出写这本书就是他进行了独立研究的一个表征。第二个原因就是这本书运用的史料和资料是特别丰富的,引用的文献一共有三千五百多种,还有五十个统计表,一百四十二幅插图,和八家档案馆的档案资料。第三个就是这本书给我一个最大的震撼之处在于它推翻了我们以往传统的对俄罗斯包括苏联以及苏联之前的俄罗斯的认识。人们把帝俄时期看成是独裁的、保守的、侵略的、停滞的,特别是“那里没有自制、不尊重法律、崇尚暴力”的说法是不符合俄罗斯的真实历史的。所以他在这本书中用大量的史料、图片、图表来证明他认为的独立学者研究的真实的俄罗斯的发展状况,对我们今天研究俄罗斯和苏联是十分重要的。还有就是这本书的视角很新,它打破了传统的按时间先后顺序论述的方式,以独立事件和时间兼有的方式,在每一个章节中都包含了每一个时代的主题,包括移民、人口、家庭、城市、社会组织、法律状况、司法、犯罪情况等,在每一章中都作为一个独立描述的对象。后面的几本我就简单说一下了。伊林的《法律意识的实质》这本书特别薄,是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也是徐晓晴老师翻译的。第四本《国家和法的理论》是现在莫斯科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的一本教材,也是法律史的教材。它是一部专著性的教材,不是我们教科书的那种编排体例,我读的时候也是很震撼的,因为我们中国的法学教育体系是完全苏联化的,我博士论文做的是法学教育的研究,中国这一块是从人大开始的。看到作为教材的《国家和法的理论》我还是很震撼的,他的视角和研究方法和我们以前看到的俄罗斯的法学教材完全不一样,所以我觉得这本书是研究俄罗斯法必看的。最后两本是复旦大学的杨新宇老师和两位俄罗斯学者写的《变动社会中的法与宪法》以及雷日科夫的《大国悲剧》。雷日科夫本身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他原来是苏联部长会议主席,在所有研究苏联解体过程的学者当中,他是职位最高同时洞见最深又身处其中的一个人。我推荐这本书的目的是想让研究俄罗斯法的学生对现代俄罗斯,也就是1991年以来的俄罗斯有一个相对客观的理解。尽管他可能未必客观,至少在这本书里面他对戈尔巴乔夫是完全否定的,而戈尔巴乔夫基金会出台的一系列的文章包括戈尔巴乔夫自己的著作,他对自己1991年前后的行为做了充分的辩解,雷日科夫的这本书的观点则与他完全相对。但是我个人认为,在苏联解体的过程当中,戈尔巴乔夫所负的责任是更多的,所以我推荐雷日科夫的这本书。


限于五到十本的要求,我就列了这几本书,所以就先谈到这。如果将来修订的时候有需要我可以再细化这个书单。


高仰光老师:

下面请刘明老师谈一下法律文献检索的相关内容。


刘明老师:

我们今年刚刚新增了一个法律文献检索的课程,这在我们原来的法学教育里面一直是缺失的。在现在这个大数据时代,我们在获取信息方面不存在问题,但是资源越来越多,大家越来越关注怎么快速地把有用的东西找出来。我主要选了几个我们法史专业会常用到的数据库,给大家展示一下。数据库一般是按照语种和文献的类型来分的,比如说有中文的、英文的、德文的、日文的还有俄文的。除了这个之外还有我们法学研究常用的期刊论文、电子书、案例、判例和法律法规。我们先来看不同类型的,比如说中文,我们研究中法史有一个必须要推荐的数据库——基本古籍库,其中收录了先秦到民国时期的资料。还有一个大成老旧刊全文数据库,收录的是清末到1949年的资料。晚清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的是1888年到1911年的资料。还有一个就是民国时期期刊全文数据库,收录的是1911年到1949年的资料。这些是期刊库,而且是按历史时期来分的,比较清楚。中法史方面除了这个之外,还有一些比较经典的比如像东方杂志、申报,典籍类的有瀚堂典藏数据库,这个和刚才说的中国基本古籍库这种涉及中文典籍类的一般不能校外远程登录,其他的基本都可以,只要你有账号,在全球任何一个地方登录都不是问题。后面还有一个文渊阁四库全书也收录了从先秦一直到清代前期的一些主要典籍。还有一个中华经典古籍库,其他专题的有袁世凯全集数据库。台湾地区审查的比较严格,目前大陆引进来的一个是月旦知识库,还有一个华亿数位台湾文献数据库。平时我们会遇到查期刊论文的时候没有全文的情况,也向台湾过来的学者请教这个问题。台湾那边和我们电子化授权的方式不一样,我们是整本刊收录,台湾那边是如果一期期刊有十个作者的话,他要向每一个作者征求同意,有一个作者不同意就不能进行电子化。如果我们遇到查找台湾文献没有全文的情况,还有一个捷径是用在台湾的同学的ID号登录到国立台湾图书馆,基本上大多数的期刊论文都是可以免费下载的。如果输入简体文字的话可能检索不出来,一定要输入繁体的而且要符合台湾地区的地道表述,比如我要检索知识产权相关的文献,应该输入的是“智慧財產權”。


常用的外文数据库,在搜索法律约束力的资源比如法律法规或判例的时候,Westlaw和Lexis是首选的;如果要查期刊论文,可以选择Heinonline。如果查找的结果特别多,需要进行筛选的时候,可以选择SSCI期刊,一共就一百四十多种。其他还有一些按出版社分类的数据库,比如哈佛大学出版社、剑桥大学出版社,把这些都算上的话法学数据库的数量是相当大的。德文的数据库目前有两个,Beck-online和Jurion;俄文的数据库有一个“俄罗斯大全”,这里面涉及了俄罗斯所有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而且是英语和俄语双语的;还有一个是日文的Lexis As One(Lexis Japan)。


如果不知道想要找的期刊在哪个数据库,我们可以使用很多学校都购买了的发现系统。北大有一个“未名搜索”,清华有一个“水木搜索”,我们人大有两个,一个是“中文发现”,另一个是“外文发现”。在“中文发现”里搜索时,如果不做任何选择一上来就在搜索框里输入要搜索的关键字,就是在1348家图书馆里面做全文检索,一篇论文、一本电子书或者是一篇会议论文中的任何一个地方出现了你搜索的关键字,它都会找出来,会有大量的不相关的东西,所以进到数据库首页之后要先找“高级检索”。“外文发现”也是如此。另外,如果找到了想要的外文文献但并没有全文时,可以把题目直接粘贴到“读秀知识库”中,然后就会直接跳转到有一百多个外文数据库的“外文百链”的平台上,它的后台有实时资讯员,接到我们的申请之后24小时之内会有一个链接发到我们的邮箱里。发现平台都会有漏检的现象,如果在发现平台没有找到想要查找的文献,可以再试试谷歌学术,很多平台是可以互补的。


除了上面这些,我们的国家图书馆。进入国图的官网里面有一个“查找更多数字资源”栏目,办一张国图的读者卡,用卡号登录就可以免费下载电子资源。


王云霞老师:

我作为这次会议的主人之一,对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感谢。今天要把凡例的标准定下来估计是不可能了,但今天是一个很好的开头,我们以后可以建立一个长效的机制,因为教学方面的情况是需要大家经常交流的,以后我们可以分主题进行讨论。再一次感谢各位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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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于《法学教育研究》第十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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