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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研究︱潘俊武:全球化下英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

2017-05-25 潘俊武 法学教育研究

作者简介:

潘俊武,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国际法。

张艳菲,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2013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摘要:全球化对英国法学教育影响非常大,为了适应这种新情况,英国原有的法学教育不得不进行一些改变,譬如,律师培训由国家完全控制开始松动,大型律师事务所开始介入法学教育,大学法学教育和大学之外的专业培训开始结合,律师培训开始注重商业素质的培养,等等。虽然这些改变也带来一些新问题,但是其趋势是非常明显,在某种意义上,它在预示着整个法学教育的前景。

关键词: 法学教育  全球化  律师培训


全球化下英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

潘俊武  张艳菲


全球化对各行各业都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学教育也不例外。作为法学教育比较保守的英国,也不得不去适应新时代的要求,积极探索新的法学教育模式。英国的探索就非常具有代表性,在某种意义上能够代表了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所以深入研究非常必要。


一、英国法学教育的特点


(一)大学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驾齐驱

在英国,要成为律师必需完成两个阶段的学习,一个是大学的法学教育,另一个是律师职业培训教育。因为英国的法律教育目标非常明确,主要就是培养律师,所以法学教育模式就以此为中心。要成为一名律师,法学院的学生必需先要接受学校的法学教育。法学院的培养内容与律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基本一致,必修课包括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刑法、土地法、宪法、行政法、衡平法、信托法等律考课程。大学法学教育被认为是基础法学教育,是取得英国律师资格第一步,学生只有取得英国的大学颁发的法学学位才有资格申请律师资格。完成了第一步,学生还要接受律师资格培训。律师资格培训是由律师学院主持的,培训之后,才能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方可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证。总体来看,英国整个法学教育包括了大学的法律教育与律师学院的职业培训,这两个部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同时存在,缺一不可。


(二)法律思维和实用技能双管齐下

英国的法学教育非常注重学生法律思维和实用技能的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是大学教育的重点.在大学期间,培养学生像律师那样去思考是学校的重要任务。对学生分析、判断、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养贯穿教学活动的始终。在教学中,学生和导师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学生随时有机会和导师就任何法律问题展开平等的讨论,有时还会进行小组讨论。在讨论中,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得到培养和提高。除了讨论之外,学生还要做presentation. Presentation由学生自己来准备,指导老师参加。在整个过程中,主讲学生要自主地展示自己的观点,同时要接受参与同学的各种质疑。导师也会对学生提出自己的建议或提出尖锐的批评。学生在相互间的思想交锋中,思维能力得到极大的提高。英国的法律教育历来注重实用技能的培养,在这方面,律师学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英国的早期法律教育看,律师学院主要是通过师徒制来培养学生的实用技能,学生被要求旁听案件、聆听导师评析、参加模拟法庭等等。这种注重法律实践的传统一直延续到了现在。当今英国的法律教育尽管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律师学院在学生实用技能方面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同时并重

根据英国法律的规定,要取得辩护律师的资格,必须有四个条件: (1) 必须具有一定的学历,原则上是一个学士或者是在大学学习品性善良的学生,经过规定的考试合格后,被接纳为伦敦四大律师学院中任何一个学院的学生;(2) 必须按规定的次数参加晚餐会;(3) 必须按规定通过律师资格的考试,该考试由四大律师学院共同委托法律教育委员会主持;(4) 律师学院的学生经过考试合格后,还必须跟随一个至少有5 年资历、并正在执业的辩护律师实习一年,才能正式开业。从所要求条件可以看出,大学的专业知识的学习不可或缺,不然连考律师的资格都没有。同时,律师学院在培训中重点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譬如,法律伦理、职业素质和律己意识等。


二、英国法学教育的全球化背景


全球化对英国法学教育影响巨大,特别是像WTO这种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出现改变了英国原有的法学教育模式。以前,英国法学会和律师条例管理局控制着英格兰和威尔士律师业务和职业道德的培训内容,但是现在迫于压力,不得不进行改变。这种改变的压力从《欧盟服务指令》和《北美自由贸易组织》对专业服务的影响可窥一斑。


欧盟出台了《第一总体系统指令》(The European Union’s First General Systems Directive)和《专业资格指令》,这对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学会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制定一些律师专业资格培训条例作了进一步的发展,这一事例显然体现了律师资格培训已经不仅仅是国内机构完全管辖的事项。上面两个指令试图通过成员国间互相承认彼此国内培训和资格认证来统一资格标准。《博洛尼亚宣言》在欧洲得到各国进一步的实施,这也体现全球下的变化。指令就是为了在欧盟成员国内形成统一的大学教育体系,这无疑正在潜移默化地改变英国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法学教育。当然,现在还没有统一到改变英国法学教育内容和形式的地步。但是,欧盟的服务指令已经促进了成员国互相承认彼此专业教育标准。


全球化对英国法学教育的影响是多方面,其中最大的影响体现在:


首先,允许跨国介入法学教育与培训是对目前封闭系统的挑战。采用封闭系统,大学可以通过限制名额和颁发一定数量的文凭来控制进入律师界的人数。而新的开放机制将使现有的限制手段失效,不同国家间律师可以通过互相承认资格实现律师的跨国流动。对此,英国面临巨大的外来压力,其原先限制法律从业者人数的做法显然是落后的。跨国律师资格证的出现更是意味着以国家为中心的法律教育开始转变。


第二,更要重要的一点,失去国内控制的律师资格认证会使得律师在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社会价值方面失去监管。大学法律教育与专业技能的掌握和职业道德的培养息息相关,现在这种允许律师在欧盟各国之间自由流动的做法无法保证从业律师的知识结构和价值取向。以前,本国大学教育就可作为一个门槛,在本国法学教育中推行统一的标准,接受了这种统一教育的毕业生才有资格申请律师资格。这一封闭制度被打破后,在他国拿到律师证的律师可以在英国从业,这种跨国执业是对原先系统的颠覆。


三、全球化下英国法学教育的困惑


英国法学教育家认为,实证研究有助于理解全球化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其中特别重要的是,现在争论最多的是法律教育内容如何影响律师从业的。现有的研究表明了法学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与毕业生的法律从业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学生专业技术水平,同时还要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平,因此针对这一要求如何对法学教育进行改革,就成了一个重要问题。 法律职业越来越商业化和全球化,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培养执业律师的各种技能?


律师和律师事务越来越具有跨国性质,原先局限于国内的业务已经完全改变,跨国业务不断增加。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这一现象在英国律师业就表现得非常明显,这就导致允许那些从英格兰和威尔士之外取得法学学位的人士可以通过资格考试注册成为英国律师。律师跨国流动导致一些新的问题,譬如,一位澳大利亚律师为美国律师事务所工作,而工作地点在布鲁塞尔,代理的客户是日本人,处理的案子则是日本人与德国人在纽约签订的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是英国普通法,争议则由在巴黎的国际商事仲裁庭来解决。这个案子不仅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而且还涉及职业道德问题,例如,此澳大利亚律师如何来遵守澳大利亚的职业道德?他是否了解比利时的职业道德要求?他是否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模糊处理道德规则从而减弱道德影响力?这些问题确实非常复杂,因为不同国家对伦理道德要求不尽相同,例如在信息披露制度、道义责任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当一位律师在他接受法学教育之外的地方执业时,他所面临的道德标准不同,而这种差异他可能还不知情。一般情况,如果一个律师没有通过一国国内系统的法学教育,他对该国的职业道德是不清楚的。那么,教学大纲如何适应法学毕业生就业多样化和国际化的趋势?


面对这种新情况,英国法学教育家从实证主义角度列举如下的研究课题。首先,需要研究如何制定既有利于跨国律师流动又能促使外来律师融入从业地区的道德体系的规则?其次,需要研究律师职业协会的具体角色。特别重要的是要搞清楚国家律师监管机构将如何发挥作用以及如何通过新政策来管理本地的外来律师。第三,研究全球大型律师事务如何来影响律师跨国业务。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培训中一定要正确地认识价值取向,重视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这一切可能会使律师培训越来越偏离国家的控制。这一点还不清楚,因此需要实证研究。另外,需要考虑是否让经验丰富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介入外来律师培训事项,从而减少由于律师的流动带来的潜在道德风险。在英国看来,跨国职业道德标准是很重要的问题,因为它是跨国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之一。


四、全球化下英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


面对全球化趋势,英国的法学教育面临着这样那样困惑,如何挣脱却非一朝一夕所能解决。但是,在法学教育的基本理念上已经达成了共识,那就是封闭的国内法学教育向开放的国际法学教育转变。传统的观点认为,国家应该构建和维护本国严格控制的法律职业培训和资格认定,这应该成为法学教育所围绕的中心,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在国内确保法律职业者具备国家要求的基本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水平。现在的观点认为,法学教育不应该仅仅限制在一国的培训和认证,应该开放地接受国际培训和他国的认证,法学教育也不应该局限于大学校园,应该融入大学之外其他机构的教育,比如大型律师事务所所进行的培训,允许大型律师事务所通过它们的选拔培训机制对律师从业者进行大学之外的法律培训。以前,律师事务所在法学教育培训过程中是缺失的。英国法学教育具体发展趋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将大学教育之外的法律职业培训作为强制要求

   凡是非英国大学法学院毕业的律师要在英国从业,就必需参加英国的职业培训,只有职业培训合格了,才能拿到从业资格证。通过职业培训,向从业者灌输一定的价值观念。


为保证律师服务的质量,英国律师管理突出了行业准入制度,而不是任由市场加以选择的做法。专业机构的培训、国家对资格的认证和正规的法律知识学习成为英国律师职业最基本的要求,从而来保障律师服务的基本质量。


为了保障律师的质量、收入和社会地位,英国是把律师资源控制在有限范围内。英国法学教育和培训具有垄断性,只有经过国家认可的专业机构的教育和培训,才具有从事法律职业的资格,这就排除了市场的影响,其实质就是严格限制从业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将理论上无限的知识资源变成有限的社会资源。在英国,已经通过技术、法律、文化的限制为法律职业形成一个保护壁垒。统一的教育培训是统一法律从业人员思想意识的平台。


(二)法学学习的中心从大学的专业学习转向大学之外培训机构的学习

在英国,应该存在两个主要的趋势。一是律师行业的管理及其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以及律师执业的限制都在发生着变化。二是法学教育的代理机构与执业资格认证在发生着变化。大学之外的律师职业培训教育越来越重要,因为它关系到跨国律师执业资格认证的条件。研究大学之外的职业化教育将是今后英国法学教育的重点。


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职业培训的场所已经在英国开始尝试。从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职业培训机构非常少见,这可能是因为英国和其他欧洲国家一样对此类工作不重视。然而,现在越来越多的律师所意识到了这一点,大型的律师事务所,特别是全球性的大型律师事务已经开始介入律师职业培训。2000年时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就已经雇佣了全国三分之二的律师,律师业务占了全国的一半。当时恰逢全球化趋势和放松管制的呼声,法学教育受到大律师事务所业务需求的影响,具体来说,法律教育越来越受到大型组织机构利益的左右。这意味着,法律教育越来越多地反映商业和管理目标的需求。


在英国,律师事务所介入法学教育的标志性事件是2001年一大批城市大型律师事务所宣布不再受制于传统法学院为它们提供法学培训课程的模式,并且自己设立法律培训课程。典型的是城市大型律师事务所开设了BPP法律培训课程来满足它们对从业律师的各种需求,这也是它们对英国法学会控制的法学院律师培训课程不满的结果。新课程侧重于律师实务技能的培养。


这些城市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做法反映了所有大型律师事务所参与律师培训的发展前景。2008年,英国具有引领作用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如高伟绅律师事务所(Clifford Chance)和年利达律师事务所(Linklaters)与培训机构(此处大学法学院作为培训提供者)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由培训机构为这些事务所培训它们所要的律师。这一做法的好处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好处是接受培训的律师可以较早地了解所求职的律师事务所的标准和要求。接受这种培训的人员认为这种培训使得他们能够较早地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和标准,这非常必要。这种为律师事务所量身定做的培训确实可以不同于以前的培训,它完全是律师事务所主导的培训,目的明确,内容实用。

 

这些强制性培训课程仅仅是律师资格课程的补充,其中一些是出于专业持续发展的要求,是发展律师职业技能和未来事业所必备的。这种趋势不仅表明职业培训教育越来越重要,而且还代表了在全球律师管理各不相同的情况下通过律师所特有价值和文化来塑造对口律师的趋势。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技能、能力和价值观的要求成为判断律师资格和水平的重要标准,律师事务所在某种程度上取代了法学会在职业资格培训上的作用。


(三)培训课程更加注重律师业务拓展技能

从英国大型国际性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培训内容看这种培训更注重律师业务技能方面的培训,而不是局限于法律专业知识方面。其中一个全球性律师事务所开设的课程包括:时间管理、经济思维、交流技巧、全球业务、客户服务、人员管理、业务发展和国际律师。律师事务所不仅要求律师在法律专业上是专家,而同时也在咨询业务上是优秀的顾问。他们也应该有一定的商业头脑,具有建立商业伙伴关系的意识和能力,特别是在国际业务中可以充当桥梁的作用。美国律师资格培训课程就没有律师业务拓展技能方面的培训,而在英国律师资格培训课程是重要的培训内容。一位英国全球性律师事务所的培训主管说,他们的培训是立足全球,所以培训者将来不论在什么地方工作,他们的技能培训课都是有用的,培训会使培训者真正成为一位国际律师。


英国律师事务所有关律师市场拓展技能的课程是整个培训的核心内容之一。每个律师事务所都有自己的一套价值观和法律服务规范,外来律师既要保持自己的民族性,又要了解本地律师市场和法律文化,以“双重”身份来理解律师职业。一位英国律师资格培训主管解释说,大部分培训课的重点并不是传授法律知识,而是让培训者学习如何结合地方文化拓展业务,课程更像是给中国人、德国人或者意大利人开的,而不像是给英国人开的。但是正是这种课弥补了正常教学中并不会涉及的律师市场方面的知识。


按照英国新的理念,国际律师必需具备必要的市场拓展技能和国际文化底蕴,是日益商业化过程中的专业型人才,不仅需要具备专业技能,而且要和客户有一致的价值需求,相互间还要能够保持实时畅通的沟通,能够秉持为公共服务的理念,忠诚履行职责。英国律师事务所的培训就担当起了为自己培养这种国际化人才的任务,通过正式和非正式两种培训方式,从专业技能、适应能力和文化定位来提高从业律师的职业能力。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大型律师事务所被接纳为律师专业培训业务的组成部分,通过它的评价、指导和选拔来控制律师从业人员。


(四)法律培训追求全球一体化

培训和法律教育之所以至关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律师事务所需要实现全球化管理和服务。对于国际律师事务所而言,挑战之一是如何在多法域的环境中找到合适的律师。在英国传统的法律教育中特有的内容和价值观导致了律师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而国际性律师事务所要求自己所提供的服务应该能够满足任何一个国家的客户,当遇到跨国性案件时可以妥善地处理。简单的说,如果从律师业务只局限于本地区业务的话,那么一旦出现涉外业务,其律师服务自然会与客户要求脱节。这种脱节在许多方面是不可避免的。然而,随着国际律师事务所的逐渐成熟,国家间法律的相异性减少,以及专业化教育培训备受关注,这种脱节问题是可以被解决的。其中一种应对策略就是选择性招聘。美国在这方面就捷足先登。在全球化的早期阶段,美国律师事务所就倾向于从大学中选择优秀的毕业生。这些人往往是精英大学的学生,如哈佛、耶鲁、哥伦比亚大学等,这些大学在其课程安排中就既重视法律知识和实践的培养,又重视商业头脑和业务素养的培训,双管齐下。研究发现,在全球化的早期阶段,在美国律师所工作的律师有更多是拥有外国法学硕士文凭和非英语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经历。但是,这种现象在英国很少见。在律师国际化方面英国起步比美国晚,现在已经开始迎头赶上。


英国和美国、德国以及意大利一样,都发现选择性选拔律师从业人员对建立国际化律师业务非常重要。在国际化律师事务所中,大约有50%的律师都在他们国家之外的地方接受了某种律师培训。律师事务所选择性招聘的做法事实上是一个筛选过程,这些经过筛选的律师已经接受了全面的培训,对英国全球性律师事务所的价值观更了解,对于业务技能已经掌握,对盎格鲁-撒克森法律文化更加理解。英国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依照他们的招聘策略在不同的领域招聘人员,其业务已经开始融入海外市场。英国全球性律师事务所认为拥有英国法学学位的人往往拥有一个更开放的态度,更容易接受它们的培训。由此可见,英国律师招聘与律师教育与培训之间有着重要的联系。为了培养出从事跨国业务的人员,英国律师事务所会不断调整具体培训项目和课程,做到有的放矢。


培训中,会模拟律师开展国际业务,律师开展业务的整个阶段都会被呈现在培训课堂上,既包括如何与客户交流,还包括如何开展法律咨询。这样,被培训的律师,尤其是初级律师,有机会对如何按照本律师事务所的要求开展国际业务。同时,培训者还有机会把学校学到的知识灵活地运用到实践中。另外,培训者在律师事务所培训时有可能有机会和来自全球各个分所的律师共事,这种国际化氛围为他们将来在各地从事业务是非常有好处的。不仅如此,在培训中,有经验的律师和合伙人会起到示范作用,这种示范作用会促使培训者进行比较对照,取他人之长补自己之短。与不同法域的律师接触时,培训者能够学习如何正视冲突和解决冲突。将来一旦有机会与不同区域的律师合作办案时,培训者就能很好地表现出国际视野和团队意识。


五、结束语


在律师培养方面,大学法学教育和律师事务所职业培训已经开始结合。虽然这种做法还有待完善,但是它为法律教育开辟了一条新的思路,法律专业能力和律师市场开拓能力被放在了同等重要的地位。这种大型律师事务所主导的新培训方式与国家主导的培养方式现在处在并存状态。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培训也面临着各种问题,譬如,谁来监管?标准是什么?是国际标准还是国内标准?对这些问题人们还在争论之中。有人建议伦敦市就该制定自己的相关法规来统一标准。然而,回答这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践。但是这种发展趋势是得到普遍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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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载于《法学教育研究》第十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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