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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高管涉嫌性侵“养女”案,已超过14周岁,是否构成强奸罪?姚炜耀律师有“说法”



案情简述


近日,企业高管涉嫌性侵“养女”事件在互联网传播发酵,一度刺痛网友的内心。据媒体报道称,从2015年年底开始,山东烟台一家上市公司副总裁鲍某涉嫌性侵未成年少女3年。从14岁开始,近3年时间内,被害人处于半失学状态,其间多次自杀未遂。从去年4月开始,案件经历立案、撤案、二次立案,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对该案办理工作进行督导。山东烟台警方在侦办中,鲍某被取保候审。



本案中,

“养女”已超过14周岁,

是否构成强奸罪?

合肥律师有“说法”。



律师档案



姚炜耀姚炜耀,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全国律协未成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安徽省委讲师团专家库“青年宣讲名师”。
先后获得全国保护未成年人特殊贡献律师,安徽省优秀青年律师,安徽省岗位学雷锋标兵、安徽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律师说法


近日,企业高管涉嫌性侵“养女”事件在互联网传播发酵,这不仅严重刺痛了社会道德底线神经,更是严重触犯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犯罪行为。
如报道属实,涉及到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被害人年龄认定和刑罚适用问题。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针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性侵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认构成强奸罪,并从重处罚。但在本案中,因该“养女”年龄已超过14周岁,犯罪嫌疑人很可能辩解,因“养女”已超过14周岁了,且经过“养女”本人同意发生性行为,因此不认为是强奸罪,甚至可能会有观点认为超过14周岁的未成年女童只要符合“同意”前提一律不构成强奸罪。
姚炜耀律师认为,年龄超过14周岁的女童即使同意发生性行为,对方依然可能构成强奸罪。具体可归纳为: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身份职责人员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即便取得了未成年人的同意,依然可构成强奸罪。
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第三条关于准确适用法律的第21项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判断,本案中企业高管涉嫌犯强奸罪无疑。因为该高管利用自身“养父”特殊优势身份,让“养女”不能、不敢甚至不会反抗,这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需要说明的是,特殊责任人员还应当包括:父母、教师、医生等具有对未成年人保护负有特殊职责身份人员。
另外根据有关统计显示,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中,70%以上为熟人作案,多发于家庭成员、亲戚、朋友、邻居、老师等群体,未成年人由于心智不够成熟,往往无法及时、正确的采取控告等措施,导致案件陷入取证难、认定难等诸多司法困境。
姚炜耀律师呼吁社会各界应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视角,对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最大限度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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